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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秋雨之福教會關於成都雙流宗教局對我做出行政決定的通報

(2008-05-08 20:16:16) 下一個
雷默時評:

1)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成都秋雨教會為沒有在國家有關部門注冊的“地下”教會,舉辦30人左右的聚會,政府有關部門僅僅予以終止聚會,扣押物品的處分,與拘禁、虐待、判刑之舉確實有極大的改善;另外,都雙流宗教局能夠在事件之後第六日既做出有關行政決定,並發還扣押物品,確實具有一定的行政效率;筆者在2003年在雲南昆明聚會時也被警察文明衝擊,當時被扣留一本精裝本聖經,到現在杳無信息!

2)政府執法水平亟待進一步改善:可惜,對於這樣重要的事件,雙流宗教局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一開始僅僅做出“口頭宣布”!在當時人做出要求之後,才出具書麵意見,實在是比較被動;雙流宗教局出具的書麵行政決定,竟然沒有引證所依據的具體的法律條文,實在不合乎行政決定的一般格式。

3)宗教局的尷尬處境:筆者身為律師出身,深知目前行政部門有不得已的苦衷;在目前的政治體製和法律製度之下,行政部門要從事很多違背良心和憲法的事務,宗教方麵和計劃生育兩大方麵尤其突出。積極的出路就是不斷改革政治和法律體製,使之更加人性化,這樣行政和執法部門也可以減少良心上的重負。

4)成都秋雨教會的榜樣:成都秋雨教會的負責人員不卑不亢,既充分尊重行政部門的執法和有關人員的人格,同時依據法律和理性堅持自己的權利和尊嚴,為中國社會樹立了一個通過理性協商和法律渠道解決衝突,彼此促進,達成雙贏的好榜樣。




秋雨之福教會關於成都雙流宗教局對我作出行政決定的通報


5月7日,秋雨之福教會發出《我們對成都宗教局和警方衝擊秋雨之福教會聚會的聲明》之後,5月8日上午,成都雙流宗教局的魏科長,電話通知秋雨之福教會的同工王怡,希望能來接受宗教局交換意見。下午15:00,王怡來到雙流民族宗教局,聽取了宗教局對5月2日與其它部門聯合執法,衝擊秋雨之福教會室內聚會的行政處理決定。

三名宗教局幹部在場,由魏科長口頭宣布了兩項決定,第一,5月2日的聚會違反了《宗教事務條例》,因此決定中止聚會。第二,暫扣的私人物品,經查,沒有違反《條例》規定,決定全數退回。

王怡要求給出具體的法律依據,並作出書麵的決定。雙流宗教局最後出具了兩份書麵文書,一為《行政決定書》,中稱”5月2日下午,你與陳中東、周茂建等30多人在雙流縣九江鎮雙龍園渡假村舉行的活動,違反了《宗教事務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止該活動”。一為《登記保存物品退回通知》,中稱“未發現登記保存的物品有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定的內容,現予以退回”。

王怡當場表示了三點意見,第一,代表秋雨之福教會的全體同工,對退回暫扣物品的決定表示歡迎。第二,無論5月2日現場的執法,還是這份行政決定書,都未向當事人提供具體的執法依據和行政調查的結論,因此是非法的行政行為。王怡說,無論是程序上還是實體上,我們都對這個行政決定表示不服。

第三,王怡說,暫扣清單上的案由是“涉嫌非法傳教活動”,你們的行政決定沒有對此作出結論。魏科長表示,我們沒有定“非法傳教”,我們的具體依據是《條例》的第12條和第20條,即“非宗教團體、在非宗教活動場所舉行宗教活動的,予以中止”。王怡就這兩條與雙流宗教局的幹部簡單交換了意見。並兩次提出建議,要求他們重新製作決定書,確定對5月2日秋雨之福教會聚會的定性為“非法的宗教活動”,並補充說明具體的執法依據。王怡提醒說,否則一旦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法院能依法判決的話,你們這個行政決定隻可能是非法的,隻能是責令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你們重新作出之後,我們再告一次,你們的工作量就增多了一倍。王怡說,作為一個尊重法律的公民,我對政府的一個基本職責,就是讓你們的每一次非法行政都付出相應的成本和代價。

但雙流宗教局不願接受王怡的建議,重新製造更完善的決定書。王怡表示遺憾,簽收退回物品後,離開了雙流宗教局。

秋雨之福教會根據昨日《聲明》的態度,不接受政府對家庭教會信教公民的和平和私人聚會作出的任何“非法聚會或非法宗教活動”的定性。我們將在合適的時候,向成都宗教局提起行政複議,以我們的維權行動,幫助政府依法行政,並提醒政府重新審視其削減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對家庭教會采取一味粗暴打壓的立場。

200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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