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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同性戀與禮儀律

(2008-04-11 10:00:55) 下一個


淺談同性戀與禮儀律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聖經中明確禁止同性戀:“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1822)。這節經文在20章又有重中複和強調,並且明確規定了死刑:“任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惡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2013)。如今在基督教會中,如果反對同性戀,就有很多人說你不寬容;如果你進一步主張應當“把他們治死”,雖然你是在重複聖經原話,多數基督徒會把你視為宗教狂,甚至要反過來把你治死,把罪歸在你的身上!這種現象當然令人感到震驚,但這就是目前教會的現狀。

 在整個摩西五經中,隻有談及同性戀的時候才特別用到“可憎惡的”這一形容詞。當今有的基督教學者主張,此處關於同性戀的法律屬於禮儀律的範疇,關乎“猶太人在禮儀上的潔淨”(Jewish ritual impunity),和絕對性的道德律令沒有關係,主要針對迦南地的生殖崇拜而規定的,並沒有普遍性的道德或倫理意義。因此這樣的法律對於今天的基督徒已經歸於無效。[1] 但這種解釋並不合乎使使徒的教訓。保羅明確地說:“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欲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127)。保羅此處並沒有用禮儀律這個範疇來界定聖經律法是否有效,而是直接追溯上帝創造的次序。此處另我們感到深思的是兩大問題:首先是權威的解釋的問題,法律的文本在那裏,不同的人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釋;其次就是對禮儀律盲目廢除就會導致很多聖經法律無法適用,使得基督教在很多現實問題上無所適從。另外,非常重要的是,上帝並沒有僅僅因為他們是猶太人,才為他們製定這樣的法律。上帝明確地吩咐說:“在這一切的事上,你們都不可玷汙自己;因為我在你們麵前趕出的列邦,在這一切的事上玷汙了自己;連地也玷汙了,所以我追討那地的罪孽,那地也吐出它的居民。故此,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這一切可憎惡的事,無論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都不可行。……所以,你們要守我所吩咐的,免得你們隨從那些可憎的惡俗,就是在你們以先的人所常行的,以致玷汙了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利1824-30)。從這段經文來看,上帝並沒有因為他們不是以色列人,就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對的;上帝也決沒有因為這是他們的風俗習慣,而對他們此類做法表示認可。相反,上帝明確地界定他們的做法乃是“可憎的惡俗”,並且明確地表示“追討那地的罪孽”!上帝附加的唯一的理由就是“我是耶和華—你們的上帝”!由此可見,對於同性戀,上帝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並且也有明確的刑罰。

 其實,稍有法學常識的人都知道,沒有一定的刑罰為後盾,所謂的法律就沒有任何效力。否定刑罰,就是否定整個的法律體係。當然,上帝在其法律中所規定的刑罰主要不是懲罰性的,而是教育性和威懾性的,是為了讓我們明白上帝的旨意,認識到罪的嚴重性,並引領我們悔改。因此,上帝並沒有嚴格地按照我們的罪孽來懲罰我們,所以大衛說:“主耶和華啊,你若究察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1303-4)。作為蒙恩的罪人,我們更不能超越上帝的量給我們的疆界隨意對他人實行懲罰,唯一明確的就是以上帝所啟示的法度來衡量、約束我們自己。但是,我們絕不能否定上帝的律法和刑罰的實在性和公義性,關鍵還是如何解釋和應用。

 受反律主義和反知主義的影響,大多數現代基督徒不談上帝的法律,對於上帝的刑罰更是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更有無數基督教神學家和學者對於上帝的刑罰不屑一顧,甚至明確表示已經廢止,卻不曉得地獄就是上帝所命定的刑罰之一。若是輕忽、否定上帝在其律法中所規定的刑罰,最終就會否定地獄的存在,使得整個基督教所注重的救贖論變得毫無意義,從而也使的基督教喪失其存在的價值。



[1] Boswell, Christianity, Social Tolerance, pp. 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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