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和博

改革宗神學博客。分享神學研究心得,結交誌同道合朋友。座右銘:仁教,心學,法治,德政。
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則

(2008-01-11 15:43:50) 下一個


基督徒婚姻十大原則
--選自王誌勇《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


基督徒在婚姻問題上既要注意避免律法主義的嚴苛,也要避免自由主義的放縱;既要考慮到上帝的法律的明確規定,也要考慮到對法律的具體解釋;既要追求理想的婚姻狀況,也要考慮人性的軟弱性和社會的複雜性。

(1)          目的原則:婚姻以榮耀上帝,彼此幫助,生養敬虔的後裔為目的(創128;創218;瑪214-15);

(2)          形式原則: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生一世(創214);婚姻自雙方訂立婚約時生效;婚姻問題應當在教會內部審斷(林前61-6);

(3)          個人原則:婚姻應當基於個人同意,反對買賣和包辦婚姻(創227-28;創2456-57);

(4)          聖潔原則:禁止亂倫(利186-182011-121417-21;申2230)、同性戀(利18222013;羅126-27)、獸奸(利18232015-16);

(5)          生命原則:當尊重個人生命安全和尊嚴(申2228-29),不可為維持婚姻形式使弱者遭受身心損害(申231),因為婚姻之約是生命之約,夫妻雙方一同承受生命之恩,不是害命之約(彼前37);

(6)          愛心原則:夫妻雙方當彼此相愛,互相敬重(弗521-33);

(7)          家庭原則:夫妻組成家庭的核心,當一起孝敬父母,撫養孩子(出2012;弗61-4)。

(8)          過失原則:離婚應當根據過失原則,有過失方當承擔責任;離婚理由包括婚前淫亂(申2213-21)、婚後通奸(利1820;利2010;申2222)、離棄(林謙715)、虐待(出2110-11)。離婚不僅適用過失原則,還當考慮其他原則,如生命原則,一方因事故喪失性能力的,對方可以考慮離婚。

(9)          再婚原則:有過錯方離棄配偶,不可再婚,應當爭取與配偶和好;若配偶已經再婚,則不受此限製(林前710);

(10) 變通原則:考慮人性軟弱和社會現狀(如自然災害、戰爭等突發情況),對於一些不合乎聖經的婚姻模式可以認可,但不於提倡,如亞伯拉罕、雅各、大衛、所羅門的多妻現象,聖經中並沒有把他們趕出教會;一度盛行多妻製的地方也可以慢慢向一夫一妻製過渡等。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