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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的法律與蒙恩之道

(2007-08-17 04:55:30) 下一個


上帝的法律與蒙恩之道
--《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傳習錄》21卷“工具論”序言
王誌勇




 “所以,你們要謹守遵行這約上的一切話,

好叫你們在一切所行的事上亨通”(申299)。

 

在基督教教義中,不管是因信稱義,還是因信行義,也就是在稱義和成聖兩大方麵,都涉及到公義的問題。唯獨上帝所啟示的法律才是最終的絕對的公義的標準和尺度。加爾文強調說:“上帝把他的約法傳遞給我們,目的就在於教導我們何謂完美的公義;公義就是合乎上帝的旨意的要求,此外再沒有其他形式的公義可言。”[1]

我們之所以把這一部分命名為“工具論”,就是因為我們認為上帝所啟示的法度既是罪人的蒙恩之道,也是聖徒攻克己身,治理世界的工具。這一部分至關重要。不研讀上帝的托拉約法,不遵行上帝的神聖誡命的人,不管他的神學知識看起來又多麽豐富,就像一個沒有任何工具的木匠一樣,必然一事無成。唯願至聖、至公、至義、至慈、至愛的上帝憐憫我們,使我們謙卑在他的麵前,在談及他所啟示的烈火的法律的時候,不致超越我們為人的本份,妄議論斷,得罪上帝(雅411-12)。

二十世紀基督教在全世界麵對的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與世界的相關性問題。在世界範圍內,基督教越來越成為一個與現實生活莫不相關的宗教。問題的關鍵就是教會不再忠心地教導上帝的法律,結果就使得基督教越來越走向情緒性、主觀性、神秘性、甚至巫術性的宗教。加爾文神學院院長普蘭庭格先生所分析的那樣,“正如人們常說的那樣,真正使救恩與我們日常在世界上的生活聯係在一起的就是上帝的法律。”[2]可惜,在種種錯誤神學的影響下,教會在總體上已經喪失了這樣的常識性看見。錯誤神學不僅不能提升人們的見識,反倒使得人們喪失了基本的常識。

中國教會也麵對同樣的問題。尤其是在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中國基督教若是在政治和法律問題上沒有自己明確的主張,就仍然是邊緣化、自我放逐的宗教。章詒和女士在紀念中國文革中被迫害致死的《光明日報》總編儲安平的時候,深刻地反思說:“人與社會是人類政治的絕對主題。而儲安平、羅隆基二人的思想啟蒙和政治思維,都是在‘人’的概念和‘法’的理論指導下形成的。在他們看來,世界上任何一種意識形態的政治體製,都不能擺脫人權的觀念和法律的形式。這也是任何形式的政府,賴以存在的唯一原則。”[3]關於法的理論,基督徒當然應當回到聖經中來。

上帝的法律是上帝賜給我們的瑰寶。在今日教會中,大多數基督徒往往接受異教徒的宣傳,認為在西方文明的建造過程中,有三大要素,一是希臘人的哲學精神,二是羅馬人的法律概念,三是希伯來人的宗教精神。其實,初期路馬帝國的思想領袖塞尼迦就明確地承認:“被征服的猶太人把法律傳遞給了征服他們的羅馬人。”[4]

上帝永不改變,上帝的法律永不改變,需要改變的永遠是我們。中國古人也說:“天不變,道不變。”這個真理看起來簡單,但許多人卻在這個方麵跌到,他們不去對付自身的罪,卻一味指責上帝,試圖改變,甚至廢棄上帝的法律。有這樣一個故事,說的是美國著名的“獨立號”航空母艦。有一次,“獨立號”在西太平洋濃濃的夜霧中航行,瞭望員突然報告:右舷有燈光,向我船迅速逼近。艦長命令信號手通知對方:我船正迎麵駛去,建議你向右轉二十度。對方用信號回答:建議貴船轉向。艦長下令說:告訴他,我是戰艦艦長,讓對方立刻轉向。對方答:我是二等水手,貴艦最好轉向。艦長怒吼道:告訴他,我是美國獨立號航空母艦艦長,命令你立刻轉向。對方答:這裏是燈塔。盡管滿心羞愧,艦長不得不下令航空母艦轉向改道。因此,不管我們享有多大程度的獨立,不管我們擁有多大規模的戰艦,我們都必須根據上帝所啟示的法則來調整我們生命的航向。“你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119105)。

 

一.基督教神學與玄學的根本差異

基督教神學若是不落實在上帝的法律上,就不是基督教神學,就與玄學無異,因為基督教神學的核心最終而言並不是認識上帝的本體或本質,而是認識上帝向我們顯明的旨意,而上帝顯明的旨意就是他的法律。基督教本身的盛衰直接與基督徒是否遵行上帝的誡命相關。假如我們自以為敬畏上帝,信靠耶穌,卻不遵行上帝的誡命,我們不過是自欺欺人而已。因此,十七世紀著名的《威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3941問明確地界定:“上帝要人盡的本份乃是順服他顯明的旨意。上帝起初向人啟示了道德律作為順服他的標準。道德律集中體現在十誡裏麵。”基督徒若是不明白上帝的法律,仍然不過是在黑暗中摸索,因為唯獨上帝的法律是我們“腳前的燈”“路上的光”(詩119105),為我們的生活提供具體的指南。在基督教各個宗派中,唯獨改革宗神學體係全麵、詳盡、中肯地闡明了上帝的法律在個人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有人甚至主張,在改革宗神學體係中,法律論不僅具有核心性的地位,也具有普世性的意義。[5]

 

二.法律論在聖約世界觀神學中的地位

在前二十卷中,我們闡明根基框架次序各篇之後,接下來所要麵對的就是一個現實操作的問題,也就是已經蒙恩得救的基督徒首先當麵對的問題:如何在現實生活中榮耀上帝,本著信心、愛心和盼望,完成上帝賜給自己的使命,在上帝麵前得著滿足的喜樂?

上帝所啟示的法律乃是道德的根基,愛上帝、愛鄰舍乃是法律的總綱。因此,《海德堡教理問答》在談及“上帝的法律對我們有什麽要求”的時候,明確地引證《馬太福音》二十二章三十七節至四十節的內容:“你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上帝。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法律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那些打著“愛”的旗號否定上帝的法律的人,即不明白上帝的法律,也不明白何謂真正的愛。同時,道德必需外化為具體的倫理,為倫理提供客觀的尺度正是上帝賜人法律的目的。因此,在《基督教聖約世界觀神學原理》一書中,我們用六卷書的內容考察法律的問題,首先是法律總論,包括“法治篇”與“法理篇”――從總體的角度考察法律的概念、原則、功用等;其次是十誡論,也就是“原則篇” ――以十誡為綱目考察上帝所啟示的法律所包含的基本的具體的原則;最後是法律分論,也就是“誡命”篇,――詳細考察舊新約聖經中所啟示的各個具體誡命或法則的內涵和功用。然後是實際的應用,內在的應用,則是個人美德的培養,也就是“美德篇” ――在這一篇中,我們不僅注重個人美德的培養,也強調基督徒作為一個聖約性群體,如何參與群體意識的重塑,社會風俗的變革,民族性格的重建,也就是建立基督教文明;最後是倫理部分,也就是“倫理篇”,在和一篇中,我們將集中論述教會與社會現在所麵對的一些比較突出、尖銳的倫理問題,比如同性戀、安樂死等。

 

三.上帝的法律與工具

其實,上帝的法律並不是一個獨立存在的實體,更不是上帝本身,而是上帝通過啟示的方式賜給他的子民的判斷是非的標準和治理全地的工具。因此,上帝的法律作為上帝所賜給我們的聖言的一部份,從整體上而言,乃是上帝賜給我們的“蒙恩之道”(means of grace)。具體而言,上帝的法律是既是上帝賜給我們的使我們分別為聖的“恩惠的工具”(gracious instrument)、治理的工具(means of dominion)。[6]更重要的是我們當認識到,上帝的法律作為上帝的聖言,也是上帝創造、維係和審判這個世界的工具。在施行創造的時候,上帝命定花草樹木,飛鳥走獸“各從其類”(創111);在曆史過程中上帝也是唯獨按照他自己的法律懲惡揚善,維持人類社會的基本次序(利26;申28);在曆史過程終結的時候,上帝也是唯獨根據他自己的法律審判這個世界(啟218)。主耶穌基督的侍奉的目的就是使上帝的“法律為大為尊”(賽4221)。因此。我們把這一部分界定為工具篇。我們在這一部分將考察上帝的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原則、美德的構成和倫理的問題,核心就是上帝的法律,導向就是上帝的榮耀和選民的成聖。

 

四.上帝的法律是上帝賜給我們的禮物

    首先我們所要解明的就是法律的奧秘。自從出埃及之後,曆世曆代虔誠的猶太人一直把上帝的法律視為上帝特別的禮物,是他們自由生活的指南,是他們喜樂的泉源。[7]他們甚至用詩歌的形式歌唱讚美上帝的法律,這是世界曆史所罕見的:“我要常守你的法律,直到永永遠遠。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來考究你的訓詞。我也要在君王麵前談論你的法度,並不至於羞愧。我要在你的命令中自樂,這命令是素來我喜愛的。”(詩11944-47)可惜,基督教會長期遭受馬吉安(Marcion, 100-165)異端的影響和滲透,不同時代教會內部都有很多人在隨著魔鬼的笛音跳舞,對上帝的法律肆意謗瀆。馬吉安異端思想的一個突出標記就是反對、詆毀上帝的法律。他認為,法律是次一等的神頒布的,福音完全取代、廢除了法律。[8]

這種反律主義的立場在基督教會眾長期潛伏,或隱或顯,從來沒有徹底斷絕過。可以相信,直到基督再來的日子,這種反律主義的毒酵始終會以各種方式毒化教會,使內心沒有歸正的人自欺欺人,使已經歸正的人無法活出上帝的旨意。因此,我們必須時刻警醒謹守。其實,遠在先知以賽亞的時代,甚至當主耶穌基督在巴勒斯坦宣教的時候,那些撒旦的差役,就裝作光明的天使,暗地裏卻用人的吩咐取代了上帝的誡命。所以,主耶穌當初責備那些假冒偽善的法利賽人,重申上帝藉著先知以賽亞所說的話:這百姓用嘴唇尊敬我,心卻遠離我,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我也是枉然(太1589)此處所說的就是那些假冒偽善的人,暗暗地用“人的吩咐”,也就是“人的誡命”,取代了上帝所吩咐的誡命。那些否定上帝的法律的人,其實並不是完全不講法律,他們也有自己的法律和規條,他們無非是“不服上帝的法律,也是不能服”(羅87)。

 

五.上帝的法律是真知識的標準

    著名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是倡導民主與自由的思想大師。在十九世紀的時候,他就注意到歐美哲學和各個人文學科正在向“反律主義和激進的主體性”專向(antinomianism and radical suubjectivity)。[9]其實,從聖經啟示的角度來看,反律主義並不是十九世紀或二十世紀才出現的獨特的現象,反律主義在伊甸園中就出現了。亞當和夏娃的墮落就在於他們寧肯聽從魔鬼似是而非,以“不一定”為核心的說教,卻不肯聽從上帝明確啟示的以“必定”為特征的法律(創2:173:4)。

唯獨以上帝所啟示的法律為絕對標準,我們才能夠在各種思想戰場上處於不敗之地。首先,這是上帝自己的應許,這在《詩篇》第一篇中就有清楚的敘述:“不從惡人的計謀,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褻慢人的座位,唯喜愛耶和華的法律,晝夜思想,這人便為有福。”(詩1:1-2)大衛充滿信心地宣告:“愛你法律的人有大平安,什麽都不能使它們絆腳。”(詩119165)同時,隻有以上帝所啟示的法律位絕對標準,我們才能有一個牢不可破的製高點,可以由此來評估世上的法律是否公正,是否具有合法性。美國黑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在談及如何判斷和為公義或不公義的法律的時候,毫不猶豫地指出:“公義的法律就是與道德律或上帝的法律相合的法律,而不公義的法律就是人所製定的與道德律不相合的法律。”[10]若是沒有上帝所啟示的道德律,馬丁·路德金就不會具有這樣大的道德確信和勇氣。

 

六.上帝的法律乃是聖約的法律

當然,在認識上帝的法律方麵,要想有正確的理解,絕不能把上帝的法律與上帝的聖約割裂開來。正如海森克在考察加爾文的法律觀的時候所指出的那樣:“除非認識到就其本質而言,上帝的法律乃是聖約的法律,否則就無法正確地認識上帝的法律。”[11]本書的特征始終是在聖約的框架內和救贖的背景下考察上帝的法律。

敬畏上帝,遵行上帝的誡命,始終是聖經啟示的主題。“以色列人不信真上帝,沒有訓誨的祭司,也沒有法律,已經好久了。”(代下153)今天,我們必須再次在教會中吹響先知的號角,使教會真正歸回聖經,歸回上帝所啟示的聖潔的法律和恩惠的福音。尤其是在以“無法無天”為特征的中國文化中[12],我們更是需要高舉上帝公義的法律,這樣行不僅在教會內外培養基本的法治意識,更重要的是唯獨上帝的法律才能使我們知罪,才能帶領我們來到基督的麵前。不宣講上帝的法律,就沒有悔改的福音;不宣講上帝的法律,上帝的子民就不會明白上帝所啟示的行事為人的標準,就會受製於人的各種惡俗惡規,就會被各種異教之風吹來吹去。

 

七.法律三大功用與理想社會

改革宗神學一向注重法律的功用,尤其是法律的積極作用。在雅哈博教訓中闡明在法律的每個功用中都有消極的一麵和積極的一麵,這就使得改革宗神學對法律三大功用的強調得到了全方位的發揮。因此,雅哈博教訓不僅強調法律的消極功用,也強調法律的積極功用,使人對上帝的法律有更清晰、全麵的看見。
    法律的第一大功用是“社會性功用”(civil use):從消極方麵而言,法律針對不信的人,予以威脅、震懾,使他們因懼怕而不得不遵行上帝的法律,從而保證社會基本次序。從積極角度而言,基督徒以上帝的法律為治理全地的工具,建立自由、公平、高效的法治政府。
    法律的第二大功用是“教導性功用”(pedagogical use):從消極方麵而言,上帝的法律針對所有人,顯明上帝的旨意,使人具有基本的善惡觀念,使所有人在上帝麵前都無可推諉。從積極角度而言,基督徒當以上帝的法律為教科書,通過教育的方式,使所有人都曉得上帝的法律,引領人歸信耶穌基督,建立誠信、仁愛、和諧的仁政國家。傳統儒家所主張的大同社會隻有在敬畏上帝,信靠耶穌,遵行誡命的前提下才能在社會中實現。《禮記•禮運篇》載:“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法律的第三大功用就是“規範性功用”(normative use--從消極角度而言,法律的規範性功用防止個人和社會進入混亂無序、無法無天的狀態;從積極角度而言,上帝的法律使人謙卑,“隻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雅210);上帝的法律使人感恩,“主耶和華啊,你若查究罪孽,誰能站得住呢?但在你有赦免之恩,要叫人敬畏你”(詩1303-4);上帝的法律使人有智慧,“耶和華的法度確定,能使愚人有智慧”(詩197);上帝的法律能使人心情愉快,“耶和華的訓詞正直,能快活人的心”(詩198);上帝的法律能激勵人行善,“你的仆人因此受警戒,守著這些便有大賞”(詩1911);上帝的法律使人有得勝的信心,“愛你法律的人有大平安,什麽都不能使他們絆腳”(詩119165)。因此,對於敬畏上帝的人而言,上帝的指法律向他們顯明上帝的旨意,使他們甘心樂意地行上帝所悅納的事。以上帝的法律為指南,榮耀上帝,造福他人,積極在個人和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活出上帝的旨意來。重視法律的這一功用,就能夠建立知恩、感恩、報恩的恩典社會。
    因此,在雅哈博教訓中,關於上帝的法律,在三個方麵更加明晰全麵。首先是在功用上,上帝的法律不僅使人知罪,不僅抑製犯罪,更是罪人悔改的蒙恩之道,義人分別為聖的標準,治理全地的工具,捍衛自由的基石。其次是在範圍上,上帝的法律不僅關涉到基督徒,而且也關涉到社會上每一個人,當然也包括不信的人。上帝的法律不僅關涉到個人和教會,也關涉到家庭、社會和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因為上帝是全地的大君王,他所設定的法律是所有受造物都當遵行的標準。第三是在導向上,上帝的法律使人真正麵對上帝、自我和世界,從歸信基督、認識上帝開始,更加清醒地認識自己;並且上帝的法律也督促人把信心體現在行為上,落實在日常生活中,從自我的重建開始,轉向家庭的重建;從家庭的重建,轉向教會的重建;從教會的重建,轉向民族、社會和國家的重建,從而建立法治政府、仁政國家,當然也是恩典社會。

因此,我們也可以說,雅哈博教訓使人重新認識上帝的法律,從根本上糾正了反律主義與反智主義的影響,使基督徒從消極無為,自命清高,自私怯懦,逃避社會責任的假屬靈,轉向積極以上帝為中心,以基督為中保,以天國為導向,以法律為標準,以“剛強、仁愛、謹守”之心麵對世界(提後17),勇敢地承擔自己的責任和托付的真屬靈。在雅哈博教訓中,我們和曆代聖徒一同向上帝發出感恩和讚美:“耶和華啊,你所管教、用法律所教訓的人是有福的”(詩9412)。

唯願上帝在中國教會中興起更多以斯拉式的文士,愛慕上帝的法律,研讀上帝的法律,遵行上帝的法律,教導上帝的法律,使上帝的選民能夠分別為聖,在各樣的美德和善事上多結果子,活出耶穌基督那榮美的樣式來,吸引更多的人歸向獨一的救主耶穌基督。阿們!



[1] 加爾文:《基督徒敬虔學》,275節。

[2] Cornelius Plantinga, Jr.,

A Place
to Stand, p. 31.

[3] 章詒和,《最後的貴族》,牛津大學出版社,香港,2004年,60頁。筆者在此感歎的時候,當我們談及人權和法律問題的時候,那些在共產黨統治之下喪失了基本人格的法學教授很少有值得引用的地方。更加令人歎息的是,中國基督教會沒有在人權和法律的問題上沒有任何明確的有價值的立場,反知主義和反律主義已經使得中國教會完全自絕於中國社會之外。

[4] 斯卡福:《教會曆史》,186頁。

[5] 參看G.C.Berkouwer, A Half Century of Theolog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7), p.27.

[6] 斯密斯強調,對於以色列人而言,“法律是幫助人維持美好關係的工具。”參考Mont W. Smith, What the Bible Says about Covenant (Joplin, Missouri: College Press Publishing Company, 1983), p. 31.

[7] 參考Linwood Urban, A Short History of Christian Thought (New York: Oxford Nuiversity Press,1995), pp.15-17.

[8] 參考克勞治:《基督教教義史》,34頁;林鴻信:《教理史》,89-90頁。

[9] 參考Wilfred M.McClay, The Secret of the Self, 2005First Things 158 (December 2005): 29-33.

[10] Martin Luther King, Jr.,  Letter from Birmingham City Jail.

[11] I John Hesselink, Calvin’s Concept of the Law (Pennsylvania: Pickwich Publisher, 1992), p. 87.

[12] 莊祖琨博士在《宣教與文化》(基督使者協會,2004年)一書中借用毛澤東的一句話來概括中國傳統文化的缺失:“和尚打傘,無法無天。”第一大缺失就是“無法”,缺乏“法治精神”;第二大缺失就是“無天”,缺乏“超越的上帝。”參考170-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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