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有靈魂不死或死後神識非斷,肉體不過是精神軀殼、住宅的活證,稀奇莫過於所謂“借屍還魂”一事。借屍還魂的事態表現,是某人死後複活,人格、記憶完全轉換為另一已亡故的人,有證據可驗。
這種怪事比記憶前生的事件要少見得多。然而往往關涉民事訴訟,故正史中也有記載。如《金史·五行誌》雲:
“大定十三年(1173),尚書省奏:宛平張孝善有子曰合得,大定十二年三月旦,以疾死,至暮複活,雲本是良鄉人王建子喜兒,而喜兒前年已死。建驗以家事,能具道之。此蓋假屍還魂,擬付王建為子。上曰:若是,則恐佞幸小人競生詐偽,瀆亂人倫,止付孝善。”
張孝善之子合得旦亡暮活,精神變為王建亡兒喜兒,能具道王建家事,雖然借屍還魂,證據確鑿,但金世宗為防止*邪之徒競為詐偽,還是判歸張孝善。然此事畢竟驚動皇帝,永垂史冊了。
又《明史》載,洪武二十四年(1391),河南龍門民婦司牡丹死後三年,借袁馬頭之屍而複生。
野史筆記中,也偶見此類故事。如《子不語》卷二《靈璧女借屍還魂》條:乾隆二十一年(1756),靈壁縣農婦李氏,貌醜而目盲,患腹臌十餘年,腹大如豕。一夕死,棺到,將驗而複生,雙目盡明,腹亦平複。其夫喜而近之,妻堅拒而泣曰:“我某村王姑娘也,尚未婚嫁,何為至此!”告其父母姊妹裏居姓名。其夫急赴,則見舉家哭其幼女,屍已埋葬。其父母聞言,狂奔而至,婦一見抱泣,“曆敘生平,事皆符合。”兩家為爭此婦歸屬而告於官府,縣官王硯庭斷歸村農。
近代人記載的此類事件,筆者所見有三例。一是四川學者王恩洋先生所記,乃王在新津講學時,聽友人汪休淵所述,而汪又是於小時侯聞之於塾師。謂某處考官,自言前世為一窮秀才,教書為生,年六十餘。一年歲暮,攜所得薪水六千文錢回家過年,路上聽見一茅屋中哭聲甚哀,乃入內打聽,得知這家人因欠人六千文錢,無法奉還,債主緊逼,隻得賣妻還債,夫妻兒女不忍離別,合家抱頭大哭。秀才湣之,以六千文錢悉數付與,供其還債,使合家團圓。出門趕路,墜於崖下跌死。不久,自覺如夢初醒,開眼一看,自身臥於一富貴人家閨房內,錦被繡褥,擺設頗為講究,床邊一老太大驚喜而言:“我兒複活了!”又有二年輕女子,正在流淚,過來撫摸其身體,好像自己妻妄。方悟借屍還魂,成了這家人的公子。此公子原極愚笨,請一墊師教之,複活後竟變得頗為聰慧,詩文立就,塾師疑之,多次請問原由,公子才告以還魂之事。後來考中秀才、舉人、進士,任為考官,上任後,回老家看望前身妻子兒女,為之購置產業。其事傳開,時人作為宣傳善有善報的典型事例。
另一例發生於民國初年,山東一張姓青年,因嘔氣喝煤油而死,複活後,不識家人,操外國語。原來係一崔姓朝鮮人借屍還魂。身體康複後,人格大變,且有原所不會的探知地下水的技術。此事經當地方官員查詢,見報,尤智表《一個科學者研究佛經的報告》及王小徐《佛法省要》等書皆引述之。
又一例為台灣南亭法師所記,係於1966年聽退休高級軍官、東北人黃大定所述。黃於民國三十六年(1947)春,任職錦州,赴新民縣團管區視察完畢,欲返錦州,新民縣長、縣警察局長請求他多留一日,以見識當地所出的一件借屍還魂的奇事:新民縣城一家戲院管茶爐老頭之子某,四十多歲,一足跛,賣卦算命為生。民國三十四年夏病亡殯葬。當年冬,其母忽然接到一封自哈爾濱北小蒿子車站來的信,竟是他兒子來的,說想念父母妻子,並附有五百元匯票一張。其母疑怪驚駭,奔告其夫,老頭以為老伴發瘋,將信撕碎投火。次日正月,老婦人家來了一對青年夫婦,叩頭稱媽,自言即是其子還魂。說死後隻覺得有兩人將他帶到空中,因眷戀家人,懇請放回,隻覺如墮入萬丈深淵,醒後發現還魂於小蒿子車站站長之屍,有一妻一妾。該站長原會講日語,複活後不能。他指著老婦家牆上照片,一一說出照片中人的姓名家景,令老婦人不能不信。他還將前身17歲的兒子帶到哈爾濱,為謀得一小差事。
藏密和道教等所說“奪舍”,則是一種自主的借屍還魂法。西藏活佛,也偶有以此法轉世者。如《安多政教史》載,三世東科爾活佛傑瓦嘉措(1588—1639),圓寂於甘肅涼州(今武威市),遺體被送往東科爾寺途中,碰到送殯隊伍,死者為19歲的漢族青年,這青年當時複活,自稱東科爾,遂被認定為三世東科爾活佛奪舍轉世,青海卻摩寺最後一代卻摩倉活佛,也以奪舍法轉世。這種情況在活佛中甚為罕見。
陳兵教授《生與死——佛教輪回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