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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實名檢舉河南省文物局,稱曹操墓認定違規

(2010-12-06 18:07:46) 下一個

曹操墓事件一直爭議不斷。


  中評社北京12月6日電/近來略顯沉寂的曹操墓事件又起波瀾。燕趙都市網報道,12月5日,記者從河北律師韓甫政處獲悉,他與對曹操墓持假立場的學者倪方六、吳銳、張國安等共8人,采取聯合署名的方式,已於日前向國家監察部發出《檢舉書》,檢舉“河南省文物局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並請求“國家監察部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撤銷被檢舉人“曹操高陵”的認定,責成依法予以重新認定”。

  ■8人實名“檢舉”河南省文物局

  此次檢舉人共有8人,分別是倪方六(南京信息工程大學語言文化學院兼職教授)、吳銳(中國社會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研究員)、胡覺照(原工作單位西安市委黨校教師)、張國安(魏晉史學者)、林奎成(河南省開封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廖倫焰(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史編輯委員會)、陳議(江蘇長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韓甫政(河北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此次檢舉書由河北律師韓甫政起草,被檢舉人為河南省文物管理局。

  據韓甫政律師透露,檢舉書11月29日書就,12月2日,該檢舉書通過特快專遞寄出,12月3日國家監察部收到。此番檢舉事項是,被檢舉人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檢舉請求國家監察部依法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撤銷被檢舉人“曹操高陵”的認定,責成其依法予以重新認定。

  ■檢舉人:“曹操墓”事件源於文物認定標準未出台

  據了解,檢舉的事實主要為2009年10月1日實施的《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所規定的法的效力。該《辦法》第一條二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文物認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將具有曆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確認為文物的行政行為。”

  2009年12月27日,河南省文物局在北京召開了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新聞發布會,宣布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為“曹操高陵”。自此,“曹操墓”真假之爭便成為了社會公共事件。

  檢舉人認為,11個多月來,“曹操墓”真假之爭,大都停留在學術或考古層麵,而忽略了文物認定是法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忽視了其中所暴露出有損國家“法製的統一和尊嚴”的問題,因而掩蓋了被檢舉人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是否“合法行政”、“程序正當”、“誠實信用”等問題。

  “曹操墓”真假之爭,之所以成為公眾乃至世界高度關注的公共事件,原因固然很多,但在法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所明確要求的文物認定標準28年來一直未製定出台,被檢舉人在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文物認定過程中,沒能做到“合法行政”、“程序正當”、“誠實信用”等,則是最主要原因。

  ■檢舉事項一:

  沒有執行“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法定程序 

  據了解,《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麵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者有效證照號碼。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並作出決定予以答覆。”

  依據該具體規定,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對屬於不可移動文物的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作出“曹操高陵”認定的決定之前,“應當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法律上的“應當”即是必須,即被檢舉人必須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行政機關“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的行政行為,應該是公開的、廣泛的和可獲知的政府信息。然截止到今天,在信息化時代的現代,公眾無論是在網絡上,還是在報刊雜誌上,亦或是在廣播、電視及其他媒介上,包括被檢舉人的政府網站上,均未見過或聽過有關被檢舉人,對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通過聽證會等形式”來“聽取公眾意見”的絲毫信息。

  另一方麵,聽取公眾意見的前提,被檢舉人應首先向社會公開安陽西高穴墓葬的發掘工作經過和發掘方法,考古發現的遺跡與遺物等相關信息,以此讓公眾在了解、認知其考古發現的情況下有的放矢地發表意見。

  然在2009年12月27日被檢舉人召開新聞發布會之前,公眾從未見過被檢舉人公開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的任何遺跡與遺物,發掘經過和發掘方法等等相關信息。

  ■檢舉事項二:

  被檢舉人沒有執行法定的“公告”程序 

  《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自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公告之日起生效。”依據該規定,檢舉人認為,被檢舉人對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作出“曹操高陵”的認定決定後,應當向社會“公告”。

  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第十一條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第十二條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210mm×297mm),左側裝訂。張貼的公文用紙大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具體規定了公文的眉首、標題、文號、內容、簽發人、簽發時間和用紙標準等。

  根據以上國務院的規定,公告應是一種采用國際標準a4型紙張或更大紙張,具有“標識”、“字號”、“簽發人”、“主體”和“成文時間”等規範體式的紙製文書。

  檢舉人表示,然截止到今天,公眾無論是在網絡上,還是在報刊雜誌上,亦或是在電視等其他媒介上,包括被檢舉人的政府網站上,均見不到被檢舉人有關認定“曹操高陵”之規範體式紙製文書的“公告”。由此證明,被檢舉人至今尚沒有以法定規範體式紙製“公告”的方式,向社會布告安陽西高穴墓葬考古發現為“曹操高陵”。

  依據法定,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公告之日起生效”,沒有“公告”,自然“曹操高陵”至今還沒有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即法律上的“曹操高陵”至今還不存在。

  檢舉人表示,“新聞發布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十五條)等中的概念,“公告”是《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等中的概念,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有著不同的法律內涵。“新聞發布會”代替不了、也等同不了法定規範體式的紙製文書的“公告”。

  ■檢舉事項三:

  被檢舉人違反文物保護法規,且不“誠實信用” 

  2010年6月12日,中央電視台“中國記憶——6.12中國文化遺產日”,直播“曹操墓”發掘。直播現場恢複1號墓考古發掘,2號墓繼續考古發掘,“在2號墓,繼續清理了墓室內盜墓擾動的石質地板殘塊,出土了刻有魏武王‘常所用長犀盾’字樣的石牌、鐵質鎧甲片、陶器、漆器等遺物。同時,選擇墓道兩邊的磬形坑和長方形坑各1個進行了考古發掘”。

  2010年3月31日,被檢舉人陳愛蘭局長做客《政府在線》直播間時曾講,“曹操高陵的考古發掘工作今年還會繼續進行”。

  檢舉人由此認為,以上事實證明,直到2010年6月12日,“曹操高陵”尚沒有“考古發掘完成”。那麽167天之前的2009年12月27日,被檢舉人在新聞發布會上所宣布的“曹操高陵”,其“考古發掘完成”根本不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一款規定,“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結果,應當報告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在考古發掘完成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結項報告”。

  依據以上法律和法規規定,“考古發掘完成”後提交“結項報告”,是考古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是某一考古發掘完成得出考古“發掘的結果”的書麵標誌,也是文物行政部門對考古發掘“成果”進行文物認定的基礎。

  2010年6月12日,安陽西高穴墓葬1號墓和2號墓尚在考古發掘,2號墓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遺跡出現,那麽2009年12月27日之前,在沒有“考古發掘完成”之時就提交“結項報告”,這明顯違反以上法定。

  國務院《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誠實守信”,即“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麵、準確、真實”。

  到2010年6月12日,安陽西高穴墓葬1號墓恢複發掘,2號墓繼續考古發掘且尚有很多文物出土及新遺跡出現。那公眾2009年12月27日,通過被檢舉人新聞發布會所知曉的“曹操高陵”的政府信息,與2010年6月12日之後相比,明顯是不全麵、不準確、不真實的。

  ■檢舉事項四:

  被檢舉人沒有或沒有按法定程序“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

  《辦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門認定文物,應當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相關資料,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並作出書麵決定。”

  檢舉人認為,依據該規定,被檢舉人在認定“曹操高陵”之前,還“應當”履行“充分聽取專家意見,召集專門會議研究”的法定義務。然2009年12月31日,“曹操高陵考古發現說明會”上發布的信息是,“在發掘後期,國家文物局於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後兩次邀請有關專家對考古成果進行論證”。對此,曾參加過論證的劉慶柱先生在不同場合的講話,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的《曹操墓真相》一書中,也均證實是國家文物局組織了專家論證。

  假如“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前後兩次”的專家論證,是被檢舉人組織的,然被檢舉人所發布的信息是,“曹操高陵”“至2009年12月下旬,發掘工作基本結束”。按被檢舉人的結論和理念,12月下旬才基本結束,即這時才“考古發掘完成”,顯然2009年11月9日、2009年12月13日是在“考古發掘完成”之前,是在法定的“考古發掘”階段,而不是法定的文物認定階段。

  檢舉人表示,還沒有法定的“考古發掘完成”,還沒有法定的“結項報告”,還不具備法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書麵要求認定不可移動文物”,即還未依法進入文物認定程序,被檢舉人就跨程序急切組織論證,此種行政行為明顯不符合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和《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辦法》的具體規定,明顯屬於行政行為不合法、程序不正當、不誠實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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