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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裏子:4·16 慘案小議

(2007-04-26 11:13:44) 下一個

                416VT 校園慘案發生至今不多不少,恰好十日。十日一旬,是時間上的小結。塵埃也恰於此時落定,為平心靜氣發表點議論提供了客觀條件。

最後落定的那點塵埃,是警方於昨日公布的調查報告。報告稱:所有的受害人,包括曾被懷疑為凶手的女友或凶手單相思的對象的女死者在內,死前均與凶手並無半點私人瓜葛。基於這樣的事實,警方認為凶手的動機無從揣測,動機既無從揣測,慘案也就無從避免。

警方所謂的事實,無從質疑,隻能當作事實接受。如果美國維持目前的槍支擁有法或者管製法,那麽,警方得出的結論,也無從質疑。如果美國能夠從4·16慘案吸取教訓,亡羊補牢,禁止槍支私有,類似的慘案難道仍然不能避免麽?竊以為非是。

美國為什麽不能禁槍?因為反對禁槍的人占選民的多數,或至少是占有權勢者的多數,從而禁槍的提議履遭議會否決,不能成為法律。4·16慘案發生之當日,總統布什在向死難者致哀之際,也沒有忘記重申其反對禁槍的一貫立場。舉此一端,可見反對禁槍,在美國是個大是大非的政治立場問題。但凡持反對意見的政客,絕對不會因為有32人化作槍下冤魂而就此讓步或妥協。

在慘案發生之後的十日中,柞裏子檢閱了美國群眾在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有關禁槍問題的議論。歸結起來,反對禁槍的論點不外乎三。其一,槍不殺人,人殺人。這說法好像很聰明,其實不過是句空洞的俏皮話。即使是有本事徒手殺人的武功高手,也絕不可能在不足十分鍾之內連殺30人;而4·16慘案的凶手並非武功高手,卻輕而易舉地辦到了這一點。可見人殺人,得有利器。無可否認的事實是:槍支是尋常百姓最容易獲得的、最有效的殺人利器。所謂槍不殺人論者,完全無視這一事實。

其二,殺人的利器不止槍。比如,數年前俄克拉荷馬城聯邦大廈慘案的凶器就不是槍而是肥料。反對禁槍者於是質問:既要禁槍,難道也要禁肥料麽?這話似是而非。槍是凶器成品,肥料隻不過是可以製作凶器的原料,二者不可同日而語。持槍即可殺人,持肥料得先加工。一般人都可以用槍殺人,隻有接受過特種軍事訓練的人才能把肥料製成炸藥。事實上,俄克拉荷馬城聯邦大廈慘案的凶手正是從美軍退役下來的爆破專家。此外,槍支便於攜帶,不僅可以殺人,也可以用來作為挾持,綁票,強奸等等罪行的工具,其便利性與靈活性,遠非炸藥或任何其他器具所能相提並論。

其三,即使有禁槍的法律,“壞人”仍然會搞到槍支,結果隻會增加“好人”冤死的機會。乍看之下,此一說似較以上兩說言之成理。其實仍然是悖論。首先,這說法隻是個假設。不嚐試,並不能證明其正確。其次,這說法有意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根據如今的槍支法,雖然“好人”能夠合法購買槍支,卻並不能隨身攜帶槍支,而隻能把槍支放在家中。換言之,除非案發在家,“好人”並無機會以槍支抵抗“壞人”的槍支。如果“好人”置法律於不顧,非法隨身攜帶槍支,那麽,以槍自衛的機會就理論而言倒是有了。隻不過這樣的“好人”,恐怕早已成了警方眼中的“壞人”,少不得被警察繳槍押送監獄,還侈談什麽以槍自衛?此外,所謂“好人”與“壞人”,難於定義。4·16的凶手不僅沒有任何作案的前科,而且其作案的目的也與一般認同的壞事,如謀財、劫色等等毫無關係。很難將之歸入“壞人”之列。多年前德州大學槍殺案以及八年前考倫拜中學槍殺案的凶手也同樣很難視之為“壞人”。換言之,即使禁槍隻能禁止“好人”有槍,這三起慘案的凶手都極有可能正在被禁之列,從而不能作下如此重大的慘案。

“好人”不能隨身攜帶槍支,令“好人”之有槍如同虛設這一點,不少反對禁槍者也看到了。與柞裏子不同的是,這些人得出的建議,不是禁槍,而是允許“好人”隨身攜帶槍支。比如,有人質問:如果4·16案凶手知道學生、教授都隨身有槍,他還敢去行凶麽?這話也是似是而非。因為所謂允許“好人”隨身攜帶槍支,其實就是等於人人都可以明目張膽地在公共場合持槍。因為“壞人”非法得來的槍支與“好人”合法得來的槍支,其非法性與合法性,既不寫在槍上,也不寫在持槍人的臉上。誰知道誰的持槍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如果這樣的主張得以實現,那麽,不難想像,一旦有人掏槍,周圍的人一個個也會慌忙掏槍。掏槍慢的、慈悲為懷的,那還不會成為掏槍快的,心恨手辣的槍下冤魂?如此這般,人人自危、草木皆兵,還談什麽社會治安?

 

人死不可複生,令生者痛;年輕子女夭折,尤令父母悲傷;此為人之常情,故4·16校園慘案震驚全美,不足為怪。不過,眼看一些虔誠的基督徒因此而沉痛非常,卻令柞裏子不解。根據基督的教義,好人死後不是升天堂,享盡天上幸福麽?壞人死後不是下地獄,受盡地下煎熬麽?倘若是好人,早早升上天堂有什麽可悲的?倘若是壞人,早早打下地獄又有什麽可痛的?想來想去,隻有一個解釋,那就是:平時自以為信耶穌,甚至孜孜不倦勸人信耶穌者,其實都是自欺欺人之徒。真到了節骨眼上,虛偽的真相就暴露無遺了。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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