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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裏子:有感於美國的合法歧視

(2012-01-12 18:00:45) 下一個

      Cheryl Perich 原本是一名教會學校小學四年級的老師(teacher),因睡眠失調被校方以不再適合任教為由而解雇。Cheryl Perich據反殘疾歧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控告學方。地方法院以“傳教人士”(minister)不受反殘疾法案的保護為根據,裁決Cheryl Perich敗訴。Cheryl Perich不服上訴,上訴法院以“老師”(teacher)不是“傳教人士”為理由,裁決Cheryl Perich 勝訴。校方不服,上訴聯邦最高法院。2012112日,聯邦最高法官以罕見的90的投票駁回上訴法院的裁決,維持地方法院的原判。

      從地方法院到上訴法院到最高法院,案子的中心始終執著在Cheryl Perich是否是“傳教人士”這一點,至於Cheryl Perich的被解雇是否是遭受歧視的結果,則根本不予爭辯之列。

 為什麽?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宗教組織有不受聯邦政府相關法律的約束而自決其人事的自由。

 說明什麽?

 就Cheryl Perich這一個案而言,說明隻要Cheryl Perich被裁定為“傳教人士”,Cheryl Perich的歧視案便會成為無處可告、無處可申之案。

 推而廣之,說明“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雲雲,其實隻是個誤解。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殘疾歧視等等等等,皆可以宗教信仰的名義,公然地、合法地在教會組織之中通行無阻。

     既然如此,敢問美國政府以及美國輿論有什麽資格指責其他國家因宗教信仰或非宗教意識形態信仰為理由而實行的不平等?

     孔子鼓吹“無諸己而後非諸人”,意思是:自己沒這問題,才能譴責別人有。雖然柞裏子一向知道美國人並沒有這樣的傳統(其實,中國雖然有孔子,中國也未必就有這樣的傳統。嘿嘿),依然不免對美國政府以及美國輿論鼓吹人人平等為放之四海而皆準之價值不遺餘力而感到吃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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