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中生有

談談文學城文化走廊裏的新鮮事兒
個人資料
正文

合理與合法

(2010-12-28 10:34:58) 下一個

[如果你沒有聽說過廣州亞運會期間發生的楊淑君事件,就沒有必要往下讀了。謝謝你點擊進來
本文取材於網絡,難免存在與事實有差異之處。如果你發現了差異,請回帖指正,以便使讀者盡可能了解真實情況]

做人要講道理。對,很對。但做事要講規則。

道理是什麽?道理是自己認為重要的東西,是個人價值觀的體現,而規則法規則是社會的要求,是社會有序運行的保障。正因為“理”代表的是個人的認知程度,所以才會有“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奇觀。

我們常聽說“有理走遍天下,無理寸步難行”。對,很對。正是這“理”被普遍認可,才使“走遍天下”成為可能;如果這“理”不被普遍認可,結果就會處處碰壁,以至於“寸步難行”。這話反過來,也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大致判斷這“理”是否被普遍認可的標準,就是:如果能“走遍天下”,那你所持的“理”是被普遍接受的“理”;如果“寸步難行”,那你所持的“理”是被普遍排斥的“理”。事實上,被社會普遍接受的“理”,已經凝結在社會的兩個方麵,一個是“道德”,另一個是“法規”。道德用於教化,法規用來規範。

廣州亞運會發生的楊淑君事件,我們看到了台灣方麵的處處碰壁:

當值主裁判(菲律賓籍)判定違規,宣布楊淑君失格。
當值三角裁判(中國大陸籍、科威特籍和塔吉克斯坦籍)認為楊淑君違規。
比賽裁判長(菲律賓籍)認為楊淑君違規。
比賽技術代表(中國籍)認為楊淑君違規。
亞跆盟秘書長(韓國籍)認為楊淑君違規。
亞奧理事會主席(科威特籍)認為裁判的判決公平。
世跆盟紀律委員會(埃及籍、土耳其籍和以色列籍)判定楊淑君違規,追加禁賽處分。
世跆盟主席(韓國籍)確認楊淑君違規,正式發函通報處罰決定。

這四洲八國的人,展現了當今世界“跆拳道”界的法度,也就是跆拳道世界當前的價值取向。正是台灣方麵和楊淑君的價值取向,與跆拳道世界當前的價值取向發生了衝突,才會有楊淑君被判失格,才會使台灣方麵陷於“寸步難行”的窘境。可能是台灣方麵或者沒有認識到這一點,或者對此視而不見,懷疑這事件後麵有一隻無所不能的“黑手”在操控,以至於要硬拗到底,到國際體育仲裁庭去見高低。

國際體育仲裁庭代表的是什麽呢?代表的是體育世界當前的價值取向。楊淑君事件已經表明,台灣方麵與跆拳道世界在價值取向上是有衝突的。台灣方麵希冀體育世界的價值取向能與其自身的價值取向相吻合,借此顛覆跆拳道世界的價值取向,或者說重塑跆拳道世界的價值取向。毫無疑問,價值取向的改變,不免要帶來人事的調整和組織結構的改變,也就是結束台灣方麵所認知的“韓國人獨霸世界跆拳道組織”局麵的契機。可是從我個人的認知來看,跆拳道世界的價值取向,與體育世界的價值取向,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台灣方麵試圖通過國際體育仲裁庭,「要求亞跆盟應公開道歉,並且補償台灣選手」,是不會獲得支持的,再次碰壁不可避免。

我們現在具體來看一下台灣方麵所謂“據理力爭”的“理”,並順便點評兩句:

1. 「楊淑君已通過檢錄,判決不合理」

中華跆拳道教練劉永隆強調,「都通過且上場比賽了,被以電子襪不合規定為由判失格,太不合理。」

劉永隆表示,過去若身上護具不合規定,可以用扣分方式處罰。但本屆亞運在跆拳道領隊會議上有特別提到,「隻要選手的護具、衣服、甚至牙套等,隻要是穿戴在身上的,不符合規定就會被判失格。」

點評:隻要是違規,不管是否通過檢錄,都不改其違規的性質。

2. 「如果腳跟貼感應片是嚴重違規動作,為何不當場判失格?」

中華奧會申訴函由亞奧會亞運經理法門(Haider Farman)及亞奧會終身榮譽副主席魏紀中受理。經過中華奧會和亞奧會代表共同檢視緯來電視台提供的影片後,發現疑點包括:一、主審陪同楊淑君在賽前取下腳跟感應片,如果腳跟貼感應片是嚴重違規動作,為何不當場判失格,仍舊繼續開始比賽?」

點評:依據世跆盟競賽規則,裁判不必當場判罰,可以事後判罰。具體規則是:

5.2.7 Before each round of competition, the referee shall check whether any attempts were made to manipulate the scoring system and/or increase sensitivity of the sensing socks, or any other method, by the athlete. In the event that the referee finds intentional manipulation, the referee shall reserve the right to give Gam-jeom to the pertinent contestant and shall reserve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violating athlete as the loser by penalty based on the degree of seriousness of the violation.

Article 14 Prohibited acts and Penalties, WTF COMPETITION RULES & INTERPRETATION

注意,對於這類違規,裁判是“reserve the right to”。對於“reserve the right to”,這裏有一個現成的例子,就是在判楊淑君失格的同時,亞跆盟宣布“reserve the right to”進一步判罰。結果就是,一個月後才行使這項reserved right,做出楊淑君禁賽三個月的判罰。

3. 「照片為證!比賽時楊淑君腳跟沒貼片」

曾拿下雅典奧運跆拳道銀牌的國民黨立委黃誌雄表示,比賽開始前,楊淑君根據主審的要求取下腳上兩片感應片,自始至終都放在場邊,不會影響得分判決;已經放到比賽場地旁邊的感應片當然不會影響比賽的公平性,「何來失格之有」?

點評:楊淑君腳上的貼片直到試踢時還戴在腳上,已經構成違規的事實。在其後的正式比賽中楊淑君腳跟有沒有貼片,都不改變之前違規的事實,都不影響對違規的判定。在一段時間的沒有違規,不能用來佐證另一段時間也沒有違規。

4. 「霸占場地,情有可原」

「楊淑君也不是刻意的去霸占場地,是因為令任何人都無法接受的結果,導致她不能接受、不斷在場地上痛哭!這換作是任何人也應該是情有可原!」

據了解,跆協聲明的立場不變,楊係因遭受不明待遇而抗議,儘管霸占場地違反規定,盼世跆盟體諒。

點評:以往霸占場地的選手,哪一個不是自認受到了不公正判罰所致?結果是全部受到規則的懲罰,獨獨楊淑君可以例外?既然承認“霸占場地違反規定”,那就按規定懲罰吧。何須多言?

還有一個有趣的細節,值得一提。

「關鍵的兩片感應片在比賽開始前、楊淑君與越南籍選手武氏厚互踢測試時,主審就要求楊淑君的教練劉聰達取下,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比賽才開始進行。」看比賽錄像就可以看到這個細節,文中“順手”兩個字用得確切,當時劉聰達好像也是二話沒說的。我以前提到過,這個細節值得回味。那現在就來回味回味。作為教練,劉聰達當時對這兩片有什麽認識呢?看如下的假設情形:

情形一:劉教練全神貫注於比賽,以至於主裁讓取下來兩個感應片,想都沒想就取下來,「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

點評:比賽電子計分係統的感應片,劉教練竟視若無物,就像取下兩片無關緊要的不幹膠一樣!教練做成這樣,即使不禁賽,也該請他開路了。

情形二:劉教練不知道這兩片是違規的,既然現在主裁讓取下,那就二話不說,取下來,「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絕對服從裁判。

點評:既然這麽服從裁判,那判輸之後,怎麽就不服裁判,並占據賽場呢?前後表現判若兩人啊。

情形三:劉教練拿不準這兩片合規不合規,那就先貼上再說。「在亞錦賽因為穿那個電子襪,他們給他判一支警告,然後請他馬上去換。」到時讓取下來再取下來也不晚,反正不吃虧。「主審就要求楊淑君的教練劉聰達取下,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

點評:不幸的是,本屆亞運會不是僅僅給個警告了。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後果嚴重啊。

情形四:劉教練知道這兩片違規,但沒想到貼到了楊淑君的腳後跟。主裁讓取下時,才發現。大事當前,要保持鎮靜,若無其事一般,免得惹人關注。因此,「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

點評:教練失職的說

情形五:劉教練知道這兩片違規,也知道貼到了楊淑君的腳後跟上。現在既然被發現了,那就趕快取下,「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故作鎮靜,以掩飾內心的不安。

點評:殺無赦!

怎麽樣,「劉聰達也順手放在場邊椅子下方」這個細節,是很好玩的吧?魔鬼總是藏在細微之處哈。

上次建議台灣當局應開展獨立調查楊淑君事件,由府院組織聽證會,對於宣誓後膽敢做偽證者,追究其刑事責任。獨立調查結果拿在手,「窮盡一切法律管道」才有底氣,而不是象現在這樣,「現在隻擔心一件事,萬一世跆盟可以提出檢錄錄影帶證明楊淑君記錯了,且裁判也曾明確告知那2片不能貼,就必須作最壞打算。依跆協判斷,世跆盟手中並沒有檢錄錄影帶,……」大家看看,這是不是在開玩笑呀?

沒有獨立調查結果,卻空喊別人的調查結果違反事實,要求還楊淑君以清白,別人隻需輕輕反問一句:“楊淑君她清白嗎?”台灣當局可能隻剩下硬拗了:楊淑君是我們台灣人,因此我們相信她的清白;或隻要「世跆盟手中並沒有檢錄錄影帶」證明楊淑君作弊,楊淑君就是清白的。

進行正式獨立調查的主要作用,是與楊淑君作切割,改變之前把當局與楊淑君捆綁在一起的做法,即不再把當局的信譽壓在楊淑君的個人信譽上。楊淑君的行為,應由其自己負責,而不應由當局買單。當然,進行獨立調查,隻是台灣當局最後自我解套的可行手段之一。

對於獨立調查的線索,這裏有現成的一個。據報道,廣州亞運楊淑君被判失格,體委會跟跆拳道協會大陣仗遠赴南韓首爾說明溝通,不過當事人楊淑君表示,到韓國兩天,隻花五分鐘時間解釋事件經過,之後世跆盟唯一的問題不是電子襪也不談霸場,「其實他們隻問我一個問題:妳知道那個中國的工作人員他不是世盟認可的工作人員嗎?我回答我不知道。」線索就在這個問題裏麵。

本屆亞運會在廣州舉行,賽會自然有許多大陸的工作人員,包括賽會官員和自願者。那世跆盟懲戒委員會為什麽要問這個問題?這個大陸的工作人員在楊淑君事件中起了什麽作用?楊淑君曾堅持說,她是當著別人的麵把感應片貼到腳後跟上的,是否正是當著這位大陸工作人員的麵貼的?這是否正好佐證了亞跆盟曾暗示的:楊淑君是在初檢通過後,自己又私自貼上去的?順著這個線索追查下去,收獲可期。

楊淑君事件,雖然可以窮盡一切法律管道力爭下去,但要依據事實力爭,依法力爭,循規力爭,而不是那種硬拗式的據理力爭。

(本文原發在文化走廊 合理與合法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