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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潤濤閻被刪的帖子看惡搞的界限

(2008-10-14 12:27:03) 下一個


昨天,潤濤閻帖的一個關於李鵬的笑話引起了爭議,看到帖子被刪,不免想羅嗦幾句。

故事的大意是,在上小學時,老師要李鵬回答5+5 是多少,李鵬把雙手放在褲兜裏得出了11 的答案。

看來,這裏有兩個問題: 1. 這個笑話是不是屬於下流低俗。 2. 這樣“惡搞”李鵬是否合適。

對於第一個問題,個人的判斷不同,以本人小市民的庸俗眼光看來,算不得下流,倒是有些“惡俗”。“一百個觀眾就會有一百個《哈姆雷特》”而《金瓶梅》再某些人眼裏也是無聊低俗的,豈不早就該禁了麽?所以問題是:這樣“惡俗”李鵬是否可以?

開宗明義:這樣惡搞是合理合法的,因為李鵬是公眾人物。

縱觀各法治國家,這樣對公眾人物的惡搞比比皆是。以言語、文字、圖像等形式對公眾人物進行評說是滿足公眾知情權的途徑之一,也是保障公眾利益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憲法明文規定的言論自由。美國加拿大各大媒體上的漫畫小品的“低俗“程度有時是到了瞠目結舌的地步。比如加拿大國家電視台的“ Air Farce ”節目就經常把總理和議員們刻畫成精神病患者甚至是同性戀。而隻有在中國,給領導人畫幅漫畫也會帶來麻煩。

公眾人物既然享受了比普通人更多的福利,就要在某些方麵上受到比普通人更多的限製,尤其是要容忍更多的批評,這在一個文明國家是不言而喻的道理。當然,這樣的惡搞之所以合法是因為它是針對公眾人物的,如果跨出了這個範圍對普通人進行惡搞並大範圍傳播,道德及法律都是不允許的。
 漫畫,胡錦濤,克林頓和口淫   漫畫,胡錦濤,克林頓和口淫

如果你還不同意我的觀點,可以看看這幅圖片:(怕有人受不了,就隻給鏈接吧。自認為情操高尚者請勿點擊)

http://i33.tinypic.com/2aki7u9.jpg

再請看下麵一則經典的案例:

1983 年 11 月的“ Hustler ”雜誌中, 民主黨人拉裏·弗林特( Larry Flynt )製作刊登了一個廣告,把其政敵福爾韋爾的“第一次”描繪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親在蚊蠅飛舞的戶外廁所裏縱欲狂歡,從而引起福爾韋爾的法律訴訟,罪名是誹謗、侵犯隱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對於自己的“惡搞”,弗特林深信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會的象征,在這樣的社會裏,每一名美國人都應當被允許對事實是什麽做出自己的決定。弗特林還深信公眾人物和政府官員應該變得皮厚一點,不要動不動就因為他們的感情受到傷害而訴之法律。

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的庭審辯論中,弗特林的律師辯護說:“如果做出言論並沒有事實的依據或者它們所針對的對象是公眾人物,那麽修辭學意義上的誇張,諷刺文學,模擬作品以及個人觀點的闡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護?這起案件不僅僅是Hustler和吉爾·福爾韋爾之間的爭論,對這起案件的判決將不僅使Hustler雜誌再也不能為它的讀者提供這種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會影響到我們生活中的方方麵麵。我們的諷刺評論有著悠久的曆史,在這個國家,你找不到哪份報紙上沒有批評某人的漫畫和社論的。如果吉爾·福爾韋爾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的話,那麽任何公眾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訴。”

該律師主張對言論自由作廣義解釋,隻有在很小的一部分情況下才可以對其進行限製。當一則針對某一公眾人物的批評性評論出版之後,無論它是如何讓人無法接受,隻要它並沒有對這名公眾人物造成實際的損害,這種言論就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就福爾韋爾這件事說,沒有人會合理相信弗林特的模擬廣告中所揭示的內容是真的,因此這名他唯一受到的傷害也不過是遭受了一點情感上的痛苦。如果美國真正重視言論和出版自由,那麽不能僅僅出於憤怒就讓言論者閉上嘴巴。

1988 年2月24日,最高法院做出終審裁決:“一個炫耀著他全無瑕疵的個人記錄和高尚的道德品質的候選人,並不能因為他的對手或者一位勤勞的記者提出相反的意見而大叫“犯規’。”最高法院的 8 名法官沒有就弗林特過激且似是而非的行為就事論事,而是指出了此案更加深層的意義所在。這一判決更加明確地賦予美國人民評論社會名流和國家領導人的權利,從而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哲學家、批評家和色情文學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論自由,鉗製任何一個人的言論自由,將不可避免地讓其他人保持緘默。

18年之後的2006 年9 月11日,廣州《新快報》 A15 新漫畫版出現一張國家主席胡錦濤的漫畫且配有文章,標題為《總書記的熱淚為誰而流?》。然而,令人驚詫的是,圖文作者“孤寒齋主”卻因此被停職。

聯係這幾個事件,作為生活在自由世界裏的中國人,悲呼?哀呼?

最後,希望潤濤閻的小文能再次出現在文學城的論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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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 ()評論 (3)
評論
金色的麥田 回複 悄悄話 頂一個!你的其它文章跟貼太多,好不容易找到這一篇安靜點兒的~~~

我有一次寫了篇《我為什麽反感日本人》,貼在海外原創,結果也被刪掉了,我那篇就是原創,沒有違反規矩,而且寫的也算文明,心裏真是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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