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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窺美國文化價值觀 —— 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 (1)

(2007-09-10 21:46:14) 下一個
個人的自由是美國的核心價值觀。美國的《權力法案》中對個人的權利已有明確的規定。所謂的權力法案,也就是美國憲法中第一至第十條憲法修正案。

權利法案的10條修正案包括:
 第一條:言論、宗教、和平集會自由;  第二條:持有與佩戴武器的權利;  第三條:免於民房被軍隊征用;  第四條:免於不合理的搜查與扣押;  第五條:正當程序(DueProcess)、一罪不能兩判、禁止逼供、禁止剝奪私人財產;  第六條:未經陪審團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權利;  第七條: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審團的權利;  第八條:禁止過度罰金與酷刑;  第九條:未被列入的其他權利同樣可以受到保護;  第十條:人民保留未經立法的權利;

總而言之,就是把個人的位置擺得很高。正是因為有了憲法賦予的這些權利,美國人才享有真正的個人自由。在這樣的大氣候下,“寧可錯殺一千,也絕不可放走一個”差不多就成了“寧可放走一千,也絕不可錯殺一個。”

據此,美國社會的一個最大的共識就是:隻要一個人不觸犯法律,就可以做自己喜歡做的任何事。任何他人,任何組織,任何政府,都無法剝奪一個人的天賦權力。有了受保障的個人權力,一個人才會活得有尊嚴。活得有尊嚴,才會熱愛自己的生活和置身其間的國家。

因為沒有了“冤假錯案”這一類的顧慮,一個人就少了戰戰兢兢,就少了謹小慎微,就不會再看人眼色行事,就不會在乎言多必失。因為,自由的精神就會讓人血脈噴張、無憂無慮、敢想敢幹。美國各行各業的領導者,則多由這樣的人組成。他們活躍在美國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麵,敢於標新立異,敢於為天下先。

隻有當一個人覺得自己的尊嚴得到了切實的法律保護,他才會真正地覺得尊嚴的可貴,並盡力去保護別人的尊嚴。這就是許許多多的美國人在克林頓白宮醜聞期間所表現出來的寬容精神。恐怕這與感同身受有關。舉一反例:一個長期受到虐待,不知尊嚴為何物的人,其實是最有可能向別人施虐的。中國人說的“十年的媳婦熬成婆”大概就隱含了這層意思在裏麵。

話又說回來,任何一種社會形態,都可以找到各種各樣的與理念不相符合的反例。但是,反例卻不能否定一個社會裏大多數人的常態和現狀。因為一個社會的理念,以及通過這些人所表現出來的社會凝聚力,都是於不經意當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來的。

這裏試舉幾例,加以說明:

其一,平時有人違章駕駛被罰,所見到的警察,絕大多數都是彬彬有禮。至少不會讓人有“秀才見到兵,有理說不清”的絕望感。真要不服的話,還可以上法庭說理。如果每到一處,一個普通警察,見人就敢頤使氣指,飛揚跋扈,至少就可以說明執法係統的權利沒有得到有效的監督。那樣的話,則無論其憲法的保障寫得多麽完備,對普通人而言也是毫無意義的。

其二,文學城內,百花齊放,言論自由。隻要語言規範,又不違法亂紀,存在就不是問題。寫手若是發表不同的觀點,最多引起一些爭論,還不至於被人上綱上線。沒有了安全的隱憂,寫起來就會暢所欲言。可是,這樣的言論自由,並不是拜某個版主的恩賜,而是源於憲法的係統保障——言論自由。

其三,美國的學校也好,家長也好,基本上把孩子當成有獨立意誌的個人看待,雖然也有各種各樣的規矩用於管教,但至少不會把孩子將來的人生按照父母自己的意誌來加以改造,或把孩子當成實現自己夢想的實施者。尊重孩子作為一個獨立的個人,就是尊重個人自由的一種體現。學校和家長,不過就是教會孩子如何作出合理的選擇。這樣,孩子一旦成年,他就明白他們所要承擔的法律和道德義務,並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幹什麽都行,但必須承擔後果。上帝不是也沒有阻止夏娃偷吃伊甸園中的智慧果嗎?但是她必須承擔起偷吃的後果——生產之痛。

不過,自由必須和自律連在一起,任何事物如果不和自己的對立麵統一起來,並加以自覺的約束,就可能會走向極端。到那時,就真應了:“成也蕭何,敗也蕭何。”這句話。

(草稿,先把字敲出來再慢慢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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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redtruck 回複 悄悄話 頂!寫的真好!

活得有尊嚴-是額最深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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