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 (115)
Opposability(Opposabilité)這個概念在國際法上的含義,似乎源於法文。在大陸架劃界、驅逐外國人等專題中時有提及,在“關於對條約的保留”這個專題中更是每年必論,但英文譯文並不相同,估計也是對這個詞的確切含義拿捏不準,或者找不到準確的英文詞來對應,很多時候幹脆就照抄了(可惜中文做不到)。其結果是,照抄的這個詞在英文國際法文件中的出現頻率也越來越高。
英文詞典除其他外,對這個概念的基本解釋是:
That can be placed opposite something else.
法文詞典對這個詞的相關解釋更為具體:
Caractère d'un droit, d'un moyen de défense que son titulaire peut faire valoir contre un tiers.
這也就是說,如果說某項法律is opposable,指的是可將這一法律用來反對(或對抗)第三方,而不是說某項法律本身可以被反對(或對抗)。由此可見,將opposability譯作“可反對性”是不正確的。(也許這就是opposable與objectable,oppose與object的區別所在?)所以理解這個概念的關鍵在於,在oppose這個舉動中,誰是主體,誰是客體。
另外,opposability這個概念,本身並沒有太多敵對或惡意對抗的含義,僅僅是指依據既定法律或製度,針對他方立場提出主張或進行辯護。例如,在A、B兩國爭端中,當A國借用一些原則或製度來支持該國立場時,B國可援引本國法律或者某項國際公約或條約的具體規定,對A國的立場進行反擊,聲稱這些規定優於或高於A國提出的原則或製度,這就是B國oppose against A國。在這種情況下,無論A國的立場是否合理,B國援引的具體規定,都對A國具有opposability。所以,感覺用“反對或對抗”來解釋這個概念,在程度上稍微有點過了,但找不到其他更合適的詞。
目前采用的“可施用性”的譯法,雖然也同樣存在主體客體容易混淆的問題,特別是在行文中與動詞oppose匹配使用時,翻譯起來相當棘手,但或許已是最為接近和最可接受的權宜辦法了。“可用來反對(性)”,這樣的表述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