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醒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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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起源與結語 舉證責任標準對每個被告和公眾的重要性:於個人,美國最高法院已經意識到,這種舉證責任是為了保護個人“免受可疑和不公正的定罪,從而喪失生命,自由和財產。”於公共利益,責任“是獲得社區對刑法實施的尊重和信任必不可少的。” 這實際上說明了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證明標準至關重要。為了避免判無辜者有罪,也要[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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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尋找真相,高明誤導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是:一些州的指令不要求考慮懷疑,例如康涅狄格州警告陪審員“不要僅僅為了提出疑問就考慮懷疑。”和威斯康星州特別指令他們“不要尋求懷疑。”有些法院指令陪審團不要懷疑。他們指令陪審團“發展真相,尋求真相,尋找真相或找到真相”來廢止舉證責任。在刑事審判中,這種言辭的毛病是:陪審團的問[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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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胡亂歸類,混淆視聽 法院還將其他合理懷疑歸類為不合理,例如,佛羅裏達州的指令警告說,合理懷疑並非是可能,猜測,想象或強迫的懷疑。這樣的陪審團指令確保陪審員不發揮他們的想象力,不讓他們猜測,向陪審團暗示懷疑必須有明確的理由。有類似指令的還有:康捏狄格州,聯邦第四巡回上訴法院,第三巡回上訴法院,第九巡回上訴法院。 撰寫這樣指令[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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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這樣架空刑事定罪原則(三) 四:放棄定義,推卸責任 審判法官擔心排除合理懷疑有罪證明標準為被告提供太多保護,因此,他們采取了巧妙而有效的方法來最大程度地減少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負擔。有些法院拒絕在陪審團指令中給出合理懷疑的定義,例如:在聯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關於合理懷疑的合理懷疑,重新定位了刑事案件中的舉[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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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二), 三偷梁換柱,轉移責任 康涅狄格州的另一個定義:如果可以從證據中合理地得出兩個結論,一個是無罪,另一個是有罪,那麽你們必須采用無罪。表麵又對被告有利。實際上,事實並非如此。威斯康星州的類似指令指令陪審團決定是否可以根據與被告無罪相符的任何合理假設對證據進行調和。至少從表麵上看,它也對被告有利。 康涅狄格州和威斯康星[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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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一) 二:玩弄手法,降低標準 審判法官擔心,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會為被告提供過多的保護。政府對被告的證據必須非常有力,才能定罪,政府可能無法達到定罪的標準。因此,他們發布指令將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減少到最小。 賓夕法尼亞州法院關於“合理懷疑”的陪審團指令:“合理的懷疑是一種懷疑,會引起理性的謹慎和明智的人在對自己的[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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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司法係統給刑事被告無罪推論的優惠待遇,檢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而且門檻不低:檢方必須排除合理懷疑來證明被告有罪。合理的懷疑是一個關鍵概念。美國最高法院說,排除合理的懷疑的舉證標準“在美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它的作用是為無罪推定提供“具體的內容”,以確保免遭不公正的定罪,並減少刑事訴訟中事實錯誤的[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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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做了一件蠢事。”是比爾·佩瑟(BillPeyser)關於他故事的第一句話。他在73歲時首次被捕入獄。佩瑟是舊金山出租車司機,他在2017年春被幾個年輕鄰居吵得很惱火,一夜不眠,第二天不能上班。他精疲力竭又生氣,決定在4月17日下午去找他們。他不該做的“蠢事”是隨身攜帶0.22口徑手槍去了他們的公寓。佩瑟反複踢門,這些人沒有回答,他們從窺視孔看到[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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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倫比亞大學在2000年6月發布了一項針對前兩個十年的聯邦法院和州法院的研究報告,發現法院由於審判中的嚴重錯誤而推翻了他們所複審的68%的死刑判決。在被送回重審的案件中,有82%的定罪被告被判處死刑以外的新判決-包括7%被判無罪。
這項研究的作者,哥倫比亞大學法學教授詹姆斯·利伯曼(JamesS.Liebman)說:“這項研究旨在研究刑法係統以及錯誤有多常[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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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恩·平霍爾斯特(LynnPinholster)在加利福尼亞州法院被裁定兩項一級謀殺罪成立,並被判處死刑。平霍爾斯特曾兩次向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尋求人身保護令解救,指出他的審判律師在懲罰階段未能充分調查和提供減輕刑罰的證據。他引入了額外證據來支持他的訴求:學校,醫療和法律記錄;家人的聲明,他的審判律師之一,以及伍茲精神病醫生。伍茲醫生診斷出他患有[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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