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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這樣架空刑事定罪原則 (四 )

(2020-06-14 07:49:03) 下一個

美國法院這樣架空刑事定罪原則 (三 )

四: 放棄定義,推卸責任

審判法官擔心排除合理懷疑有罪證明標準為被告提供太多保護,因此,他們采取了巧妙而有效的方法來最大程度地減少政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負擔。有些法院拒絕在陪審團指令中給出合理懷疑的定義,例如:在聯邦,第七巡回上訴法院,第四巡回上訴法院(關於合理懷疑的合理懷疑,重新定位了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華盛頓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第一巡回上訴法院和第九巡回上訴法院。

他們認為不可能定義,所以它是自定義的,最容易理解,每次解釋的嚐試都需要對解釋進行解釋,而任何進一步闡明的努力都可能誤導改進。 “不需要定義” “難以定義。”

他們完全沒有任何數據支持這一立場。他們的邏輯是因為所有這些都是公認的普通英語,他們可以將合理的疑問定義為在證據下並非不合理的疑問。 “ 將清晰的更加清晰會產生複雜性和隨之而來的困惑和陷阱。” 他們的邏輯並不正確,因為這是刑事審判中使用的法律術語, 合理的懷疑是有罪證明負擔的關鍵標準, 需要精確的定義,而且必須由法院統一定義,以便陪審團對這種情況下該詞的含義有相似的理解。遺憾的是,最高法院支持這些法院,它說:《憲法》既不禁止初審法院定義合理的疑問,也沒有要求他們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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