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公正須程序正義才得成全—-—也聊辛普森案與程序正義之2

江流天外,月湧雲頭。 扁舟一葉,酹祭悠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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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聊程序正義與辛普森案之2

查拙文第一部分後的留言,可知確有網友把程序正義視為實體正義的對立麵, 殊不知程序正義原則的意義恰在於它是實現實體正義最佳通徑, 好有一比, 程序正義就是交通路口的紅綠燈,無視紅綠燈而追求交通安全,即使是出於一片好心,  結果也一定會像《韓非子》筆下 遊少海的齊景公, 鬧出“欲速則不達”的笑話。

紅綠燈當然不能保證絕對的交通安全, 程序正義原則也不能絕對保證不會出現逍遙法外的罪犯, 比如辛普森這類的判例就無法杜絕,但即使如此, 隻要堅持了程序正義的原則,  在更廣泛的社會法律意義上,它仍有利於公眾的利益。

完全可以說 ,辛普森案審判等於給作為公權力的警察和法醫等執法部門,上了教科書式的、堪稱經典和殘酷的一堂課。 因為毫無疑問, 無法按照程序正義原則有效起訴罪犯, 首先是執法係統的重大失職。誰能說美國司法係統在這之後,從嚴控犯罪現場到訓練有素地有效采集各種犯罪證據等若幹方麵的進步, 沒有從該案的教訓中獲益的影子呢。

 相反, 如果不尊重這個原則, 則不公平、非正義現象、 罪犯逍遙法外的情況隻會更多。

而且, “程序公正”實現後,“實體公正”還可以另找機會彌補。因為,即使是程序正義下的誤判漏判,也並不影響其司法過程對於公眾社會的透明,以辛普森案為例,  人人心裏都有一杆秤,辛普森殺妻是絕大多數美國人的共識 (在2015關於該案美國廣播公司新聞/華盛頓郵報所作的最後一次民意調查證明,  57% 的美國黑人和 83% 的白人認為辛普森有罪),後來辛普森因盜竊罪被判刑33年,從年齡上看等於死在監獄裏的終生監禁,跟殺人犯的待遇差不多。這符合出來混總是要還的原理,是美國曆史上不多的“事實不公正”案件在“程序公正”之後最終得到了“事實公正”的例證。與之相比, 公權力一家獨大的所謂司法,必然會衍生司法過程不透明的黑幕,而隱藏在那些黑幕中的錯審亂判, 才是最可怕的實體不公正。 

堅持程序正義原則的另一個顯而易見的好處是, 這個原則讓警察在執法的時候必須對公眾的尊嚴有潛意識的警覺, 美國法律強調, 即使政策允許采取行動,並不總是意味著警官應該采取這些行動。這是警察執法工作中應該強調的一個重點。  警察部門絕不能采用零容忍政策,否則, 必將助長許多警察部門的隱性偏見。  比如2022年中國警察禁止蘇州女孩穿和服事件。這完全就屬於警察出於無知和隱性偏見的沒事找事。 人家在日本風情街穿凸顯日本文化風情的和服關你屁事, 你有什麽資格那樣趾高氣揚地擺出一幅聖崽臉訓斥那位女孩, 這就是不受製約的公權力的傲慢! 如果警察用這種充滿隱形偏見的零容忍態度“執法” (其實是違法), 那老百姓們會動輒得咎, 永無寧日!

從另一方麵說, 不尊重程序正義原則, 司法過程不透明,  就算判刑上有法律名文可依, 刑罰判定後也常常因不被民眾認可, 而引起公眾對於公權力的不信任和對抗情緒。 比如說, 曾經引起極大爭議的張扣扣為母報仇殺人案, 法院判定張扣扣死刑, 這個判定至今眾議紛紛。 支持者認為, 張扣扣雖為母報仇,但他母親被殺是撒潑之後, 且張扣扣連殺3人, 屬於殘忍濫殺, 判死刑罪罰公平。反對者認為, 當年張扣扣母親被殺, 公權力裁定賠償過少, 對殺人者量刑過輕, 而且隻判了一個人, 另一個幫凶和教唆犯逍遙法外, 很不公正。 張扣扣飲恨20年, 激情之下殺人, 且被殺三人都是殺害其母的當事人, 不算濫殺無辜。還有人說公權力袒護被殺家族,不允許律師提請對張扣扣進行精神病鑒定, 反而讓村民去證明張扣扣沒有精神病。

還有人提出了一個更奇葩的觀點: 如果這就必須判死刑, 那麽當年許世友將軍 因為一頭牛就殺了地主的兒子, 後來又因不堪忍受老兵欺負打死2人該怎麽算?

如此等等, 各種議論不一而足。

 很顯然, 如果張扣扣案件審判過程中, 也堅持透明、公平、合法的程序正義原則, 如果張扣扣的律師有與公權力同等的話語權, 如果對張扣扣的審判不是法官一個人說了算 , 而是有像美國這樣有決定性影響的陪審團, 那麽這個案例的判定就一定更有公信力,  富於公信力的審判, 才是體現法律公平的最佳錨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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