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說得對,你不說你要什麽結果,而是怪律師沒有給你解決好,那麽我們給你任何建議都會被你罵,說我們不知道如何解決問題。你全文沒有用英文術語,不知道女方起訴你們是什麽訴訟。以下是我的思路和假設。
一:案件本身:女方說你兒子和女方有四次接觸。頭三次無錄像,但是女方肯定有證詞說你兒子如何冒犯他。隻有第四次在有錄像的餐廳裏麵,女方的證據僅僅是兒子看著女方。現在你不說女方告了你兒子如何如何,而是僅僅強調在餐廳無冒犯,並不是案件的全麵。所以對案件我無法發表評論。
二:案發後的訴訟:之後由於缺乏證據,警方無法立案。但是,警方可以幫助受害者申請restraiting order/protective order,估計女方沒有出庭的,就是這個order的出庭。你們去雇的律師,是刑事辯護律師,隻能確保這個order被拿掉。
術業有專攻,人家幫你拿掉一個官司,你卻罵人家不幫你,隻拿錢不做事,確實很偏頗。99%的案件都是出庭前解決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你的幻想是出庭解氣,指著女方質問,這種場麵隻有好萊塢電影裏麵有。
三:你還要什麽結果?
我認為你要的,是要求學校給你兒子複學。這個結果,你隻能去找教育律師。教育律師熟悉州立大學的規章和法律要求,能夠幫助你兒子取消學校內的懲罰。比如社區大學屬於公立機構,應該有appeal的程序。這個需要教育律師跟進。
至於告對方誹謗,這是你外行人杜撰出來的方法。告對方誹謗無助於學校內處分的取消,對方也沒有錢,就算能陪你幾萬元,又有什麽用?
所以,我沒有認為你兒子的刑事律師做了什麽錯事,他給了你教育律師的推薦,你應該根據他的建議走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