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刑事上定罪,證據和反證需要beyond resonable doubt, 大約是70-30。好比性騷擾,女方證詞說發生,男方證詞說沒有發生,證據和反證50-50,無法刑事定罪。所以,性犯罪一般要女方做rape kit,就是找男方精液DNA。
其次,民事上定責任,不管是保護令(protective order)還是學校懲罰,一般需要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就是51-49的證據和反證。同樣,事發後,肯定是她說他說,證據和反證為50-50,如果沒有任何物證或者第三方見證,民事上也很難定責任。如何去找那1%的證據,這裏麵細節太多了。
這就是為什麽校園內性騷擾連學校處分都很難拿到。作為一個女生,被人言語騷擾,僅僅是他說她說,警察學校都無法幫助,無法製止男方騷然,這對於女生是一個很煩惱的事情,我想很多人在同學朋友那裏都聽到這種故事。所以,很多學校由於性騷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有專門性騷擾的調查懲罰規章,我並不熟悉這些,但是一個教育律師就是做這行的,不但知道規章,還知道案例,知道學校以前是如何調查/懲罰的。這種專業知識,不是一般律師就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