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訊時放下閘門,丟出corporation和個人屬於兩個不同個體的條文禁止人為公司辯護。which is OK,reasonable。但是事後又搞個理由說公司屬於個人,人要為公司債務負責。公司和人不同個體的條文又不見了。這樣就很F up了。美國的法律體係我最討厭的地方就是這些full of conflict的地方。讓人感覺什麼都是你們說,你們想怎麼說都行。
這個case突顯美國Law的F up地方
所有跟帖:
• 真心感謝大師道義上的理解和支持!我們真的很需要,在很多方麵感覺自己很弱勢 -ched- ♀ (0 bytes) () 12/18/2018 postreply 20:56:53
• 這個我看懂老貓的解釋了,因為我有完全一樣的問題 -慧惠- ♀ (869 bytes) () 12/19/2018 postreply 06: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