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一直在壇子潛水,這次還是輪到本小滔奮碰到跟租客的法律糾紛了。
在東洛杉磯縣有個房子之前出租給一個租客,她上個月剛搬走。我收回房子後,發現她對房屋造成破壞(不是正常磨損)。我隻能進行維修,她的押金並不夠彌補維修費用。但我確實也不想搞太僵,於是在她交鑰匙21天內給她發了郵件羅列了維修明細、收據以及我支付給水工、維修工的支票照片,告知她我可以承擔部分損失,給她退一小部分押金。但租客在21天內拒絕提供接收押金的方式,現在要上小額法庭告我。
我手上有收回房子後房屋被破壞的照片,我是認為自己這邊證據確鑿的。但有個情況是,出租房子大概是四年前,我還是新手,因此當時沒有做Move_in_move_out_itemized_statement。而她搬走時很匆忙,隻是發短信說她要搬家,但沒有給出具體時間(比如30天還是60天),直到快30天前兩天才口頭給了時間,所以也沒來得及做她搬走前的Walk-through inspection。交房當天,因為她著急有事要走,我跟她說等我inspection後會把明細和維修費用發給她,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退她剩餘押金。
我想問,目前的這種情況,如果上了小額法庭對我有利嗎?在沒有做搬走前的Walk-through inspection和退房當天的雙方在場的inspection的情況下,哪怕租客確實破壞了房屋,我是不是隻能全額退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