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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兒子被控強奸兩幼女,檢察官父親作無罪辯護

兒子被控強奸兩幼女,檢察官父親作無罪辯護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於 2025-12-20 23:57:14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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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檢察官父親為子辯護”迎來新進展。

劉誌軍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此前,因其為涉嫌強奸兩未滿14歲幼女的兒子劉某贇擔任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而引發關注。該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二審維持強奸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11月,劉誌軍收到的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2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開庭審理。劉某贇的母親楊雙菊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庭審持續約四個半小時,當庭未宣判。

兒子被控強奸兩幼女,檢察官父親作無罪辯護

劉某贇 圖/受訪者提供

同步錄音錄像無聲

“90後”的劉某贇是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的醫生。檢方指控,他與兩名通過網絡結識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案發時兩人均未滿14周歲。

據起訴書記載,2023年9月21日,劉某贇與出生於2009年10月的來某某相約於江華縣某酒店見麵,共處一室至次日早晨。檢方指控,在該酒店內,劉某贇與來某某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至於另一名中學生廖某某,她出生於2010年2月。檢方指控,劉某贇與廖某某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共發生了三次性關係。

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贇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認定清楚、定罪準確,鑒於劉某贇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後果,對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強奸行為具有隱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證明,在司法實踐中高度依賴“口供”。

劉某贇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係。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作為劉某贇辯護人的劉誌軍指出,公安機關對來某某的詢問未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劉誌軍提出,來某某的四次詢問中都沒有聲音,在首次詢問中她還佩戴了口罩,不符合《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關於“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麵部應當清楚可辨”的要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對此,來某某母親解釋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江華縣法院指出,雖然公安機關對來某某詢問所製作的同步錄音錄像存在無聲音情況,但能夠辨認當事人形態正常。二審法院回應稱,四次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隻有圖像而無聲音,係設備故障所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

來某某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終生心理康複費用、醫療費等共計215.2萬元。一審判決顯示,來某某因該事件出現割腕自殺傾向,被迫停學轉學,並需要長期甚至終生心理治療及輔導。劉某贇被判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286.24元,二審維持原判。

堅稱無罪

楊雙菊稱,再審開庭前,江華縣公安局補偵收集的證據是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補偵證據包括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一審判決書顯示,劉誌軍認為來某某年齡虛假。來某某陳述的農曆出生年月與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實際出生年份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換言之,案發時已超過14歲。

楊雙菊稱,疫苗接種記錄可用於推測來某某真實年齡,但該記錄僅自2018年起開始登記,“2018年前為補錄,信息來源標注的是不詳”。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樣存在爭議。

二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三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餘下一次全程錄音錄像中,廖某某對劉某贇的外貌特征描述為“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鏡外,其他三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劉誌軍認為,廖某某的陳述與劉某贇實際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說明廖某某根本不認識劉某贇。

二審法院指出,廖某某對劉某贇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係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由於劉某贇與廖某某通過微信號聯係,且有多次轉賬記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審關注的問題之一。

楊雙菊稱,二審庭審中與劉某贇聊天的微信號顯示了“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當時廖某某還是初一學生,證明劉某贇網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恢複提取的劉某贇手機聊天記錄中,廖某某指認出其與劉某贇3次發生性關係前後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中所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贇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能夠印證。一審庭審中,劉某贇供述其與廖某某見麵時感覺她年紀很小。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劉某贇明知被害人廖某某係幼女而實施奸淫的犯罪事實。

對此,楊雙菊稱,江華縣公安局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贇微信轉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於2007年,案發時讀初三,“說明與劉某贇網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張冠李戴”。她堅信兒子無罪,“希望再審能夠依法公正審理”。

中國新聞周刊此前曾多次嚐試聯係兩幼女家屬,均未獲得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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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被控強奸兩幼女,檢察官父親作無罪辯護

中國新聞周刊 2025-12-20 23:57:14

備受關注的“檢察官父親為子辯護”迎來新進展。

劉誌軍曾任湖南省永州市藍山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此前,因其為涉嫌強奸兩未滿14歲幼女的兒子劉某贇擔任辯護人,堅持作無罪辯護而引發關注。該案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二審維持強奸罪,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

11月,劉誌軍收到的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本院院長發現本案符合再審立案的條件,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12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開庭審理。劉某贇的母親楊雙菊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庭審持續約四個半小時,當庭未宣判。

兒子被控強奸兩幼女,檢察官父親作無罪辯護

劉某贇 圖/受訪者提供

同步錄音錄像無聲

“90後”的劉某贇是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的醫生。檢方指控,他與兩名通過網絡結識的女孩發生性關係,案發時兩人均未滿14周歲。

據起訴書記載,2023年9月21日,劉某贇與出生於2009年10月的來某某相約於江華縣某酒店見麵,共處一室至次日早晨。檢方指控,在該酒店內,劉某贇與來某某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至於另一名中學生廖某某,她出生於2010年2月。檢方指控,劉某贇與廖某某於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間,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共發生了三次性關係。

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贇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贇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認定清楚、定罪準確,鑒於劉某贇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後果,對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需要注意的是,強奸行為具有隱蔽性,往往缺乏第三方證明,在司法實踐中高度依賴“口供”。

劉某贇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係。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作為劉某贇辯護人的劉誌軍指出,公安機關對來某某的詢問未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劉誌軍提出,來某某的四次詢問中都沒有聲音,在首次詢問中她還佩戴了口罩,不符合《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關於“錄音錄像聲音、圖像應當清晰穩定,被詢問人麵部應當清楚可辨”的要求,“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對此,來某某母親解釋女兒戴口罩是因為“不太好意思,又不想讓太多人知道長相”。江華縣法院指出,雖然公安機關對來某某詢問所製作的同步錄音錄像存在無聲音情況,但能夠辨認當事人形態正常。二審法院回應稱,四次詢問的同步錄音錄像隻有圖像而無聲音,係設備故障所導致,公安機關已作出合理解釋。

來某某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贇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終生心理康複費用、醫療費等共計215.2萬元。一審判決顯示,來某某因該事件出現割腕自殺傾向,被迫停學轉學,並需要長期甚至終生心理治療及輔導。劉某贇被判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286.24元,二審維持原判。

堅稱無罪

楊雙菊稱,再審開庭前,江華縣公安局補偵收集的證據是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

補偵證據包括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一審判決書顯示,劉誌軍認為來某某年齡虛假。來某某陳述的農曆出生年月與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實際出生年份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換言之,案發時已超過14歲。

楊雙菊稱,疫苗接種記錄可用於推測來某某真實年齡,但該記錄僅自2018年起開始登記,“2018年前為補錄,信息來源標注的是不詳”。

另一被害人廖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樣存在爭議。

二審判決書顯示,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三次是應廖某某及其家屬要求,在廖某某家中進行,未同步錄音錄像,餘下一次全程錄音錄像中,廖某某對劉某贇的外貌特征描述為“黑發寸頭、戴眼鏡、圓臉、身高170厘米”。

“除戴眼鏡外,其他三個特征都不符合,我兒子的發型不是寸頭,臉型是瘦長臉、馬臉,身高是180厘米”。劉誌軍認為,廖某某的陳述與劉某贇實際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說明廖某某根本不認識劉某贇。

二審法院指出,廖某某對劉某贇身高的描述與其實際身高存在差異,與其係未成年人且距離事發時已有七個多月,存在記憶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認知特點。

由於劉某贇與廖某某通過微信號聯係,且有多次轉賬記錄,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是否一致也是本案再審關注的問題之一。

楊雙菊稱,二審庭審中與劉某贇聊天的微信號顯示了“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但當時廖某某還是初一學生,證明劉某贇網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在公安機關恢複提取的劉某贇手機聊天記錄中,廖某某指認出其與劉某贇3次發生性關係前後的聊天記錄,聊天內容中所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贇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能夠印證。一審庭審中,劉某贇供述其與廖某某見麵時感覺她年紀很小。現有證據足以認定劉某贇明知被害人廖某某係幼女而實施奸淫的犯罪事實。

對此,楊雙菊稱,江華縣公安局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贇微信轉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於2007年,案發時讀初三,“說明與劉某贇網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張冠李戴”。她堅信兒子無罪,“希望再審能夠依法公正審理”。

中國新聞周刊此前曾多次嚐試聯係兩幼女家屬,均未獲得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