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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調查結果仍“不予公布”

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調查結果仍“不予公布”

文章來源: 現實的聲音 於 2025-12-16 18:06:50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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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一直不見調查結果,這對家長來說,無疑是件極其悲痛的事情。

2024年1月19日晚11時,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一宿舍發生火災,導致13名三年級學生遇難,4人受傷。

一位名叫範永歸的遇難孩子家長,一直在奔走呼籲:為什麽不公布調查結果?

據範永歸和另一家長楊雲朝介紹,當時孩子遇難後,相關部門要求他們,“簽了賠償協議才能見孩子!”

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調查結果仍“不予公布”

楊雲朝說,當時還有工作人員告訴他,晚一天簽協議,賠償就少10萬元。

據“看看新聞News”公布的一份1月22日上午家屬和相關人員的對話錄音中,相關人員說:“11點半前,如果咱簽了,再追加10萬元……這說得有點緊,請您諒解和理解。”

楊雲朝講,他一個老農民沒辦法,就簽了。

範永歸不想讓孩子遺體在殯儀館躺太久,“那時候臘月初九了,我們這很冷”,他說,當時迫切想見到孩子,“被逼無奈簽了那個協議”。

這份甲方為英才學校,乙方為遇難者家屬的“賠償協議”顯示,甲方支付乙方一筆賠償金,乙方收到賠償款後,保證不再因此事向任何主體主張任何權利,不得幹擾甲方正常教學秩序,並做到不訴不訪,否則,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同時,協議約定雙方都要保密,不得外泄任何情況。



據範永歸說,2024年7月,方城縣派了兩個工作人員來跟他溝通。對方告知,事故調查報告在當年5月中旬就已完成,但因涉及未成年人不能公開。

2025年11月21日,範永歸和楊雲朝他們收到通知,河南省消防總隊要向他們告知火災事故調查結果,但看前要先簽保密協議。

範永歸當時因有事沒去,楊雲朝去簽了保密協議。看之前他手機被收走,進去後,“就是他們有人給我念”。對方主要說了兩點:一是英才學校某年月日著火了;二是簡單的起火原因。

關於火災調查事故的公布,應急管理部於2023年2月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編製指南(試行)》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公開時,應以開展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名義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全文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正文內容。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應進行適當處理後方可公開。”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而遇難孩子的家長多次申請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最後得到答複仍是:因涉及未成年人,報告不予公布。

官方不公布調查報告的具體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多位知名律師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所說的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信息,主要是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比如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被殺害等,需要對未成年人信息保密,案件不公開審理。且在後續文書上傳裁判文書網或作為典型案例發布時,隱藏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有律師說,“但火災事故具有公共性,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而且(在對未成年人信息處理後)並不會影響到未成年人本身的權利。”

孩子遇難後,多位家長一直深陷悲痛之中不能自拔。

楊雲朝提起孫子,一直重複孫子多麽活潑可愛。他告知媒體,孫子從小由他們帶,跟他們很親,“你問著問著我都想哭啊”。

孫子出事後,“他爸爸因為這件事精神不太正常了,再沒有出去打工”。現在家裏就靠種幾畝地度日。

範永歸孩子在老家安葬後,隔段時間就回到老家,在孩子墳前說說追問的進度,他常帶上孩子特別喜愛吃的香蕉和薯條。

印象深刻的是2025年10月1日,他去給孩子上墳時,突然有隻蝴蝶落在孩子生前最喜歡吃的香蕉上,直到他們離去都沒飛走。

“我當時真的繃不住了!”範永歸告訴媒體。



許多事情,隻要一細聞,總會嗅出臭味來——

調查結果不予公布,難道真的就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重點強調的是“能識別出未成年身份的信息”。

有律師指出,未成年的隱私,本意是保護未成年的健康成長,避免被外界幹擾,所以不披露其姓名、年齡、外貌及所涉之事。“如果人已經罹難,則民事主體不存在,隱私權也消亡了,何來繼續保護其隱私?”

該律師指出:法律要保護的是事件中生者的未成年人隱私權,披露時不指向特定個體則可。調查報告適當處理後,應該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並汲取事故教訓,警醒世人。

由此可見,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借口,來搪塞遇難孩子家長“調查結果不予公布”,無非是堂而皇之地找了一塊“擋臭布”罷了!

我想,調查結果之所以遲遲不敢公布,因為裏麵沾染著諸多的臭味:

①學校的監管方——當地教體局,有逃脫不了的責任。

這責任,該誰來承擔?是局長,還是分管副局長?

這局長和分管的副局長背後,又牽扯到縣長和分管教育的副縣長!

如果再追問下去,可以一直追問到市上,省上,甚至更遠……

②學校的安全監管方——當地應急管理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責任,又該誰來承擔?是應急管理局局長,還是分管副局長?

這應急管理局長和分管的副局長背後,又牽扯到縣長和分管安全的副縣長!

同理,這責任可一直追問到到市上,省上,甚至更遠……

③負責消防工作的責任方——當地的消防部門,也有不能規避的責任。

這責任,又該誰來承擔呢?是消防部門的隊長,還是支隊長?

這隊長和支隊長背後,又有總隊長……

麵對如此諸多的臭味會被暴露,區區13個孩子的性命,又算得了什麽?

不是不公布,而是不好公布,不敢公布!

——不僅怕公布以後不能“自圓其說”,更是怕公布後——會“拔出蘿卜帶出泥”!

孩子們,安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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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調查結果仍“不予公布”

現實的聲音 2025-12-16 18:06:50

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一直不見調查結果,這對家長來說,無疑是件極其悲痛的事情。

2024年1月19日晚11時,河南省南陽市方城縣獨樹鎮硯山鋪村英才學校一宿舍發生火災,導致13名三年級學生遇難,4人受傷。

一位名叫範永歸的遇難孩子家長,一直在奔走呼籲:為什麽不公布調查結果?

據範永歸和另一家長楊雲朝介紹,當時孩子遇難後,相關部門要求他們,“簽了賠償協議才能見孩子!”

13個孩子遇難快兩年,調查結果仍“不予公布”

楊雲朝說,當時還有工作人員告訴他,晚一天簽協議,賠償就少10萬元。

據“看看新聞News”公布的一份1月22日上午家屬和相關人員的對話錄音中,相關人員說:“11點半前,如果咱簽了,再追加10萬元……這說得有點緊,請您諒解和理解。”

楊雲朝講,他一個老農民沒辦法,就簽了。

範永歸不想讓孩子遺體在殯儀館躺太久,“那時候臘月初九了,我們這很冷”,他說,當時迫切想見到孩子,“被逼無奈簽了那個協議”。

這份甲方為英才學校,乙方為遇難者家屬的“賠償協議”顯示,甲方支付乙方一筆賠償金,乙方收到賠償款後,保證不再因此事向任何主體主張任何權利,不得幹擾甲方正常教學秩序,並做到不訴不訪,否則,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同時,協議約定雙方都要保密,不得外泄任何情況。



據範永歸說,2024年7月,方城縣派了兩個工作人員來跟他溝通。對方告知,事故調查報告在當年5月中旬就已完成,但因涉及未成年人不能公開。

2025年11月21日,範永歸和楊雲朝他們收到通知,河南省消防總隊要向他們告知火災事故調查結果,但看前要先簽保密協議。

範永歸當時因有事沒去,楊雲朝去簽了保密協議。看之前他手機被收走,進去後,“就是他們有人給我念”。對方主要說了兩點:一是英才學校某年月日著火了;二是簡單的起火原因。

關於火災調查事故的公布,應急管理部於2023年2月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編製指南(試行)》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公開時,應以開展調查的事故調查組名義在政府網站或主流媒體上全文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正文內容。對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保密的內容,應進行適當處理後方可公開。”

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等內容。

而遇難孩子的家長多次申請公開事故調查報告,最後得到答複仍是:因涉及未成年人,報告不予公布。

官方不公布調查報告的具體依據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3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有關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蹤、被拐賣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多位知名律師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所說的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信息,主要是在一些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比如未成年人被性侵或被殺害等,需要對未成年人信息保密,案件不公開審理。且在後續文書上傳裁判文書網或作為典型案例發布時,隱藏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

有律師說,“但火災事故具有公共性,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是對社會的一個交代,而且(在對未成年人信息處理後)並不會影響到未成年人本身的權利。”

孩子遇難後,多位家長一直深陷悲痛之中不能自拔。

楊雲朝提起孫子,一直重複孫子多麽活潑可愛。他告知媒體,孫子從小由他們帶,跟他們很親,“你問著問著我都想哭啊”。

孫子出事後,“他爸爸因為這件事精神不太正常了,再沒有出去打工”。現在家裏就靠種幾畝地度日。

範永歸孩子在老家安葬後,隔段時間就回到老家,在孩子墳前說說追問的進度,他常帶上孩子特別喜愛吃的香蕉和薯條。

印象深刻的是2025年10月1日,他去給孩子上墳時,突然有隻蝴蝶落在孩子生前最喜歡吃的香蕉上,直到他們離去都沒飛走。

“我當時真的繃不住了!”範永歸告訴媒體。



許多事情,隻要一細聞,總會嗅出臭味來——

調查結果不予公布,難道真的就因為“未成年人保護法”嗎?

“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讀學校以及其他可能識別出其身份的信息,重點強調的是“能識別出未成年身份的信息”。

有律師指出,未成年的隱私,本意是保護未成年的健康成長,避免被外界幹擾,所以不披露其姓名、年齡、外貌及所涉之事。“如果人已經罹難,則民事主體不存在,隱私權也消亡了,何來繼續保護其隱私?”

該律師指出:法律要保護的是事件中生者的未成年人隱私權,披露時不指向特定個體則可。調查報告適當處理後,應該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並汲取事故教訓,警醒世人。

由此可見,以“未成年人保護法”作為借口,來搪塞遇難孩子家長“調查結果不予公布”,無非是堂而皇之地找了一塊“擋臭布”罷了!

我想,調查結果之所以遲遲不敢公布,因為裏麵沾染著諸多的臭味:

①學校的監管方——當地教體局,有逃脫不了的責任。

這責任,該誰來承擔?是局長,還是分管副局長?

這局長和分管的副局長背後,又牽扯到縣長和分管教育的副縣長!

如果再追問下去,可以一直追問到市上,省上,甚至更遠……

②學校的安全監管方——當地應急管理部門,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責任,又該誰來承擔?是應急管理局局長,還是分管副局長?

這應急管理局長和分管的副局長背後,又牽扯到縣長和分管安全的副縣長!

同理,這責任可一直追問到到市上,省上,甚至更遠……

③負責消防工作的責任方——當地的消防部門,也有不能規避的責任。

這責任,又該誰來承擔呢?是消防部門的隊長,還是支隊長?

這隊長和支隊長背後,又有總隊長……

麵對如此諸多的臭味會被暴露,區區13個孩子的性命,又算得了什麽?

不是不公布,而是不好公布,不敢公布!

——不僅怕公布以後不能“自圓其說”,更是怕公布後——會“拔出蘿卜帶出泥”!

孩子們,安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