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是百分百的正義,吸毒與販毒一樣令人不齒,這在中國全社會有高度共識,完全不存爭議。老胡提請注意的是,任何正義都不會單獨存在,它需要與其他正義的協同、交織,形成正義之網。《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也是法律和社會正義之一,它並非專門針對吸毒,而是要求封存該法涉及的所有違法處罰記錄。它是保護個人信息的國家行政立法舉措,而加強保護個人信息無疑是社會的一項進步。
一些人主張對行政處罰封存記錄的情況區別對待,其他記錄可以封存,但是吸毒的應當單列,不予封存,這得到互聯網上的壓倒性支持。老胡認為,很多法律規定都是可以修改的,重要的是我們應認真探討如何修改,以及那樣做的利弊。
法律既要懲惡揚善,又要維護公平公正。而如何維護公平公正,法律的定義是充分理性的,而堅守法律上的公平公正是正義的最大基石之一。《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很多違法類別,它要求封存依據該法實施的所有處罰記錄,其中包括了對吸毒的處罰。從全局上講,這契合公平公正的立法精神。所以我認為,第136條的立法初衷不存問題。
公眾強烈反對將吸毒納入第136條的規定,這反映了對吸毒的更大痛恨,以及對吸毒特殊破壞力的強烈主張。我認為,立法者應當與公眾的這一態度共情。由於輕量吸毒不入刑,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治理範疇,能不能在《治安管理處罰法》內就地解決這個問題,在普遍性規定之外將吸毒做某種單列,這需要法律界認真權衡,做出審慎的、最符合中國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立法建議。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界對這個問題的考慮肯定會是比輿論更加全麵的,把各種因素都列入,追求綜合效果。任何立法都會致力於維護全社會的整體公平公正,在推動實現一個正義時,避免動搖、衝擊其他正義。法律界的思考邏輯也應得到公眾的理解。
無論如何,我認為這個問題應當是可以討論的,這包含兩個含義:一是公眾質疑第136條的權利,二是對輿論過度激烈主張表達不同看法的權利。另外,我們應當有一個共識:這個事情的最終決定應當由立法機構綜合考慮各種意見後獨立做出。現在,有的參與討論該法的專家被網暴,甚至被誣陷兒子是吸毒者,這樣的網暴應當明確反對。
老胡的這個聲音在當前可能很不討喜,但我仍然覺得自己應該把這些話說出來。希望互聯網表麵的極度嚴厲之下,存在容納老胡這個聲音的終極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