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兩年前花67萬多,在梅賽德斯奔馳4S店買的電車,本來開得好好的。一個月前,卻在高速上被追尾撞到幾乎報廢,我無責,4S店報的維修費就高達53萬。結果我今年投保52萬元,可對方保險公司卻說隻能按市場價賠24萬,這公平嗎?”近日,湖北武漢36歲的張女士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
>>驚魂追尾——
“車子前後全部麵目全非,氣囊爆了3個”
張女士告訴記者,她在武漢一家公司任高管,2025年8月31日下午5點半左右,她獨自駕車從河南返回武漢,在G0424京武高速黃陂區段遭遇嚴重追尾。
“對方從中間車道把我撞到了應急超車道,然後又掉頭撞到護欄上,”她回憶道,“車子前後全部麵目全非,氣囊爆了3個。”
事故後拍攝的視頻顯示,車輛的右後方嚴重缺失,充電口裸露在外,左後方同樣受損嚴重,甚至露出了電機,前部也因撞擊變形。萬幸的是,張女士僅受輕微腦震蕩和擦傷。
湖北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張女士無責,對方車輛負全責。
>>理賠困境——
花費67萬買的車今年投保52萬,對方全責其保司卻隻賠24萬
張女士提供的購車發票顯示,這輛梅賽德斯奔馳EQS450+於2023年2月12日購買,她坦言,為了節省幾萬元,通過熟人介紹從湖南某奔馳4S店購買了這輛試駕車,發票價格為675552元,並簽訂了試駕車轉讓協議。
事故發生後,4S店初步評估維修費用,已超出張女士在太平洋保險投保的車損險保額520410元。然而,對方保險公司(中國人保)給出的全損理賠金額僅為24萬元左右,理由是“按二手車市場價評估”。
“我的車是今年3月才按52萬多保額買的保險,8月出險,為什麽不能按保額賠付?”張女士無法接受這個落差。
>>索賠艱難——
雙方保險公司各執一詞,車輛仍在4S店問題待解
無奈之下,張女士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了代位追償。太平洋保險工作人員解釋:“我們可以代位追償,但隻能在人保認可的基礎上進行。如果超額賠付,後續向人保追償時,對方不承認的部分可能無法追回。”該工作人員建議張女士可向法院起訴,或尋求第三方鑒定公司鑒定車輛價值。
事故主責方的人保理賠員則回應:因為張女士的車係從4S店轉讓獲得,並明確存在過戶記錄,因此她的車並非新車,而是二手車,全損理賠也僅能以二手車理賠,“24萬是我通過報價係統查詢同款型號二手車的市場價格,不過這筆錢並非最終定論。這個金額可以協商,隻是客戶拒絕協商。”他強調,理賠是按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計算,而非新車價格,“我們理解客戶想要換新車的想法,但這款車目前是否還在生產都不確定。”
對於“試駕車是否算二手車”的疑問,人保理賠員表示:“車輛確實發生了所有權變更,從單位車變更為個人車。我們主要考慮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業內人士——
若走自己保險出自己全險:保多少,賠多少
若走對方保險出自己全險:值多少,賠多少
10月20日,記者聯係了多家保險公司谘詢車險投保,均被告知車損險的保額測算,是以車的發票價格乘以折舊係數來測定,車況不在考慮範圍內。由此便引發了張女士的遭遇——花費約70萬買了近三年的二手車,買保險時車損險定價52萬,理賠時被對方保司估值24萬的“價差”問題。對此情況,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到保險業一專業人士進行分析。
大風新聞:張女士遭遇“保多賠少”“價值腰斬”冤不冤?
業內人士:張女士、她的承保方(太平洋保險)、以及主責方的理賠方(中國人保)三方,三者在不同的價值維度上。
張女士的委屈在於,她的認知基準點是近70萬元的購車發票和52萬的投保金額。在她看來,這是車輛價值的官方背書。自己無責受害,卻要承擔車輛“價值腰斬”的後果,這違背了她對公平的直觀理解。
理賠方(中國人保)的維度在於,“市場公允價值”即《保險法》的核心原則——損失填補原則。也就是說,保險賠償的目的是將被保險人恢複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而非讓其獲利。
以上雙方的邏輯鏈條為:車輛已完成過戶 → 法律上屬於二手車 → 價值需按二手車市場行情評估 → 同款二手車市價約24萬 →
故按此理賠。
而在承保方(太平洋保險)的視角,即為“承保時點的參考價值”即——根據新車購置價並折舊率來確定保額。該人士指出,這種情況實際暴露出車險行業的一個問題:承保時核定的保額(以及據此收取的保費)與出險時理賠所依據的實際價值,可能存在巨大差距。
以此案件為例,太平洋保險之所以不敢輕易“代位追償”全額52萬,是因為他們知道,在法庭上,這個“保額”很難作為“實際價值”的鐵證,他們自己也麵臨著追償失敗的風險。
大風新聞:承保方(太平洋保險)保額“52萬”,賠付方(中國人保)估價24萬,哪方合理?
業內人士:當前的車險理賠,對於“實際價值”的評估過於依賴一個所謂“係統報價”。這個係統能否精準反映每一輛特殊車輛(如試駕車)的真實價值,是存疑的。行業需要更精細化、更透明的價值評估標準,特別是對於非標準二手車。
雖然《保險法》規定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但在實踐中,如何確保承保時核定的保額盡可能貼近車輛出險時的預期實際價值,是保險公司的責任。不能簡單地用“超過部分無效”來推卸在承保環節審慎核價的責任。否則,就有利用信息不對稱多收保費的嫌疑。
“保額”不一定等於“賠額”。保險公司在第三方車損險的賠償原則是“補償實際損失”,即車輛在出事那一刻值多少錢。但從過往賠付案件中,對於“自己保險公司”走全損的賠付,法院更加支持“按照保險單及保險條款”賠付,即保多少、賠多少。但對於“對方保險公司”走全損的賠付,因賠付方並未與出險人達成合同關係,因此大多按照“補償實際損失”來賠付。
>>律師說法——
保險公司的賠付合法,但合法不等同於合理
陝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長江介紹,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製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即原農用運輸車)、掛車和摩托車。
本案中,張女士購買的試駕車已由4S店完成首次注冊登記,並通過過戶轉移至張女士名下,符合二手車的法律定義。盡管車輛使用時間較短,但案涉車輛的所有權確實發生了變更。此外,試駕車在4S店中被用作展示以及客戶試駕的車輛,通常已產生一定的使用損耗,進一步強化了其二手車屬性。因此,張女士購買的試駕車應認定為二手車。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案中,張女士的車輛作為二手車,其實際價值需綜合考慮使用年限、行駛裏程、市場折舊等因素。中國人保通過市場調研評估車輛價值,並按二手車市場價24萬元理賠,符合損失填補原則。
此外,根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雖然,張女士投保的車損險保額為52萬元,但該保額可能存在未準確反映車輛實際價值的情形,無法佐證案涉車輛的實際價值,需要通過申請鑒定等方式確定案涉車輛的在事故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綜上,中國人保的理賠行為具有法律依據。
朱長江強調,“合法並不直接等同於完全合理”。問題的關鍵在於事故發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的評估結果是否公允。張女士可以質疑保險公司的評估結果,並有權要求中國人保說明其價值評估的具體方法和依據,並可以自行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車輛在事故前的實際價值進行重新鑒定,以此作為協商或訴訟的有力證據。
朱長江建議:張女士可要求中國人保提供詳細的市場評估報告,核實評估方法和數據來源。若張女士對評估結果不認可,可以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盡快委托雙方都認可的獨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重新評估車輛價值,並以此為基礎與中國人保協商。若協商成功,可簽訂書麵協議確認賠償金額。若協商不成,可向消費者協會、地方銀保監會等機構投訴,請求第三方介入調解。如果以上途徑均無法解決問題,最後的法律途徑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在通過上述途徑維權的過程中,張女士需要做好證據留存工作,務必保管好購車合同、發票、事故認定書、保險單以及4S店的維修報價單。
律師在此也提醒大家,在購買試駕車或二手車時,應充分了解其快速折舊的特性,並為車輛購買足額保險,以更好地規避潛在風險。同時,此事也值得引起保險監管部門的關注,以推動行業評估體係更加精細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