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少看一個0,將268萬元的翡翠吊墜錯標價為26.8萬元在直播間賣出;商家無法交付貨品被客戶起訴,最終法院判決商家賠償各項損失累計50餘萬元……近日,封麵新聞記者獲悉一起發生在廣東四會市的離奇案件。
9月22日,涉事商家告訴記者,發現錯誤的第三天曾在直播間道歉,並郵寄價值幾萬元的禮品希望獲得客戶原諒,“她簽了一份落款時間是事發次日的轉賣合同,一個月後收取別人的定金,說我們不交貨會造成她違約。我們懷疑是補簽的合同,已經提起上訴。”
9月22日下午,記者聯係下單客戶時,對方婉拒了采訪。
涉事翡翠(受訪者供圖)
268萬元翡翠標錯價26.8萬賣出
商家拒交貨被起訴索賠152萬元
店主楊某介紹,她是近三年開始創業的,在直播間銷售珠寶。2023年3月31日晚,她賣出了一件268萬元的翡翠吊墜。
楊某稱,這是一個周姓熟客委托她找的貨。這名顧客在直播間買了兩三個月的貨,累計下單上百萬元,雙方相互有日常聯係。
“3月31日,我們工作人員通知她,找到了她想要的好貨,喊她到直播間看。當時為了留懸念,沒有告訴她貨品大概是什麽價格。”楊某說,因為貨品很高端,在直播間展示、在直播賣掉,會形成網絡熱度,在這樣的心理下,她沒有事先與對方溝通價格問題。
直播前,周某與助理詢問價格。(受訪者供圖)
當天的直播果然熱度很好,很多網友對這件翡翠吊墜討論、問價。當天的直播錄屏中,楊某曾多次表示這件翡翠“要大七位數,半個八位數”。並對周姓熟客稱,“但我給你談了個很好的價格”。
“我沒提前直接報價,除了想引流,還考慮到在直播間留個砍價空間。”楊某說,這類高額貨品一般是留著懸念,意向客戶直接與現場的助理保持聯係,把鏈接掛出的瞬間,由這名顧客搶先完成支付。
楊某說,她下播之後才從助理的電腦中看到,這件翡翠被錯標成26.8萬元,周某已完成支付。“助理是新來的小朋友,工作人員給她268萬的價格,她少看了一個0。她以為就是這個價格。”
周某與直播間助理確認價格(受訪者供圖)
楊某稱,考慮到當時已經深夜,同時這是一位打交道很長時間的熟客,她沒有第一時間聯係對方將事情講清楚。
“第二天上午,我們約她進直播間,她說2號可以。沒有私下跟她說標價錯了,我想在直播中正式向她道歉,在所有網友麵前講清楚事情。”
楊某稱,2023年4月2日晚,她在直播間講述了標錯價格情況,並向周某道歉。“她看了會直播就下線了,沒回應。我們再次聯係她道歉,希望她能高抬貴手,她表示拒絕,要求如期發貨。我們給她寄了一個兩萬多元的檀香擺件賠禮道歉,被她拒收。她說這件吊墜是要送給朋友,她無法交代。”
楊某稱,後續溝通期間,周某稱這件吊墜原本是轉賣給別人的,已經在4月1日(下單的次日)與別人簽了合同,不交付的話周某會麵臨三倍貨款的索賠。
“她說跟別人的合同是100多萬價格。我覺得事情鬧大了,就以買賣合同產生重大誤解為由起訴,要求解除與周某之間的網絡銷售合同關係。”
楊某向記者提供的通話錄音中,周某表示店家把貨品的圖片、尺寸發給她之後,她交給其他朋友看,別人相中後,她“已經把貨品許給對方了。”
事後周某與助理溝通記錄(受訪者供圖)
“因為當時太忙,沒有全程聽直播內容。我後台跟你們確認了價格的,我還說這個價格(26.8萬)確實超出我的預料。如果是我自己用的,我不會堅持。(不發貨)我除了要賠別人,別人還覺得我不靠譜。”
2024年10月,周某向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父女賠償各項損失累計1522523.61元,以及相應利息。
楊某稱,涉事助理被罰扣1000元後主動離職了。
法院判決商家賠客戶50餘萬元
商家質疑“轉賣合同”真實性提出上訴
2025年8月11日,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一審宣判。
判決書顯示,2023年3月31日周某在直播間下單,雙方約定4月2日發貨,4月3日晚上商家告知因標價錯誤拒絕交付翡翠吊墜,要求周某取消訂單。雙方針對《網絡購物合同》訴訟期間,因涉案翡翠吊墜被原主人賣掉,無法進行鑒定,訴訟被撤銷。
2023年4月1日,周某與案外人陸某簽訂《買賣協議》,約定周某將購得的翡翠吊墜“滿綠福瓜”轉賣給陸某,售價130萬元,陸某在當年5月1日前支付定金50萬元,7月1日前再支付60萬元,剩餘20萬元在交貨時付清,當年的7月31日交貨。如果周某違約,需雙倍返還定金並賠償損失。
陸某累計支付110萬元後,周某一直未交付翡翠吊墜。
陸某在2024年4月提起訴訟,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周某當天一次性向陸某退還貨款、定金、利息、預期利益損失等累計159萬餘元。同日,周某轉賬後,陸某撤訴。
法院認為,涉案店家在下單後三天即提出了重大誤解的主張,後因無法協商一致又起訴要求撤銷合同;結合周某與案外人陸某的買賣協議,涉案翡翠吊墜130萬元價格遠高於周某購買時26.8萬元的價格。從時間、行為、價格上看,均符合重大誤解的表現形式,法院支持撤掉網絡購物合同。
同時,法院認為,因為商家標價設置錯誤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進而導致周某與陸某的合同無法履行,商家應承擔對周某造成的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周某各項損失定金26萬元、利息28523.61元、律師費1.2萬元,預期利益損失19萬元,合計490523.61元。周某主張的預期利益損失1032000元,並非商家簽訂合同時可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並非直接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判決楊某父女賠償周某490523.61元,以及2024年4月26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相應利息。
“她2023年4月1日簽的轉賣合同,約定5月1日給定金,不符合常理。4月2日我們已經告知標價標錯了,她卻還要收取別人定金。”楊某稱,懷疑周某是利用時間差漏洞,補簽或者偽造的轉賣合同,她已經提起上訴。
對此,餘姚市人民法院判決書闡述,因楊某父女無法確認該協議的簽訂時間,法院予以采信。
22日下午,記者聯係周某時,對方婉拒了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