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案發已經過去4年多,湖北武漢女子遭丈夫碾軋拖拽死亡案一審將再次開庭。9月22日晚,新京報記者從死者父親幹先生處獲悉,該案將於9月26日8時30分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再開庭。法院傳票顯示,該案案由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由於對罪名有異議,幹先生及其家人曾多次申請對事故痕跡進行鑒定,第三次也是最近一次收到司法鑒定書在2024年8月,裏麵提到的幹某死因與此前鑒定意見基本一致,幹某符合遭車輛碾軋、擠壓頸部及胸腹盆部等,致全身多發損傷合並機械性窒息死亡。至於存在爭議的車輛痕跡鑒定、現場痕跡勘查視頻,幹先生表示目前仍未收到結果。“我們隻想要個真相。”幹先生說。
幹先生提供的監控視頻裏,一男子於2021年3月6日7時26分走出地下車庫,經幹先生辨認,該男子為女婿張某。受訪者供圖
罪名爭議
新京報此前報道,2021年3月6日,29歲的幹某在地下車庫遭丈夫張某碾軋並拖拽8.5米後死亡,後張某被警方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同年10月,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張某因疏忽大意造成妻子死亡,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2021年3月6日7時許,張某與幹某因瑣事在家發生爭吵,後幹某先行離家外出。幾分鍾後,張某到地下停車場駕駛轎車時,因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將幹某碾軋拖拽約8.5米後停車,並撥打110報警、120急救中心電話,後幹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於當年3月23日出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該案被認定為“張某過失致人死亡案”。經聘請有關人員對死者屍體鑒定,死者係因頸部、胸部、腹部受鈍性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與肝髒、大網膜破裂失血而死亡。死者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和毒鼠強成分。同年4月,江岸分局對涉事車輛進行安全技術狀況鑒定,結果為製動、轉向、照明和信號裝置均符合安全技術條件。
幹先生認為,涉案車輛車標被碰碎,保險杠有破裂痕跡,與張某此前所說的幹某“自己鑽到車底下”不符,因而不認可張某“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
案件曾多次開庭
近幾年,該案多次開庭,幹先生及其家人也曾多次申請對事故痕跡進行鑒定,但屢次碰壁。
2021年7月,四川華大科技司法鑒定所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關於鑒定委托不予受理的情況說明”。該說明指出,據現有送檢材料,未發現能夠反映體現碰撞形態的車體痕跡和人體傷痕跡,在現有條件下無法判斷碰撞時幹某的行為方式。
2021年11月,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檢案科向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發了一封退案函。函中提到,該院收到了鑒定材料,包括現場照片18張(複製件)、車庫出口視頻7段(複製件),也收到了鑒定聘請書,聘請書要求,為核實現場痕跡狀況,對現場出現拖拽痕跡進行分析,判斷其形成過程和原因,對車輛輪胎磨痕、車速、車尾排氣管等進行物理鑒定,出具正式完整的事故痕跡鑒定報告。然而,該院對鑒定材料檢驗、分析後認為,現場照片所示內容不能完整反映案件的形成過程,視頻裁量未檢見案發過程,根據現有材料,不能對上述鑒定要求作出準確的鑒定意見,因此該院決定不予受理該案鑒定委托。
2022年7月,四川中典司法鑒定所也回複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稱,現有資料不足以對事故痕跡進行鑒定並還原事故,因此不能接受委托。
2023年1月4日,該案在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開庭。幹先生稱,受其委托的新訴訟代理人尚未閱卷、與張某當庭連線狀況不順暢等諸多因素影響,法庭依法延期審理。同年8月22日,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鑒定中心對幹某死亡原因及成傷機製進行鑒定。鑒定意見顯示,幹某符合因以重型閉合性胸腹盆部損傷為主的全身多發傷合並胸腹部受壓所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4年1月9日,該案再次開庭。幹先生告訴新京報記者,家屬對屍檢報告結論仍有異議,需要重新鑒定,該案休庭。
同年6月26日,受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進行屍體解剖、器官/切片檢查、死因鑒定,並於8月20日出具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提到,幹某符合遭車輛碾軋、擠壓頸部及胸腹盆部等,致全身多發損傷合並機械性窒息死亡。
同年,幹先生再次收到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傳票,通知該案將於2024年11月1日開庭,然而當天開庭延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