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後,七旬老人崔某稱在遺物中發現了一個存折,並以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某有限公司長春朝陽支行(以下簡稱朝陽支行)給付存款本金60萬元及利息。近日,吉林長春市中院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在一審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後,二審判決駁回崔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案涉存折有手寫塗改,而其記載的內容與朝陽支行係統及賬目中記載的內容不一致,僅依據該份存折不足以認定尚有60萬元存款。
▲資料圖圖源:圖蟲創意
一審法院認定,2000年6月7日,崔某名下開立通存通兌活期儲蓄存折賬戶,開戶行為吉林省某永安街所。崔某稱,該存折係其配偶韓某持其身份證辦理開戶,此後亦由韓某保管使用,韓某於2022年3月8日去世,崔某於半年前在韓某遺物中發現該存折。
法院認為,崔某主張其在案涉存折中存入100萬元後取出40萬元的事實,應對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現崔某僅提供存折作為證據,但該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動等問題,且朝陽支行提供的交易憑證及流水中均無上述存取款的相關記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案涉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動等問題,使該份證據存取款部分的真實性存疑,崔某持有該份證據主張權利,並且作為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應當對此作出合理解釋,並應在單一證據存在明顯瑕疵時,提供其他補強證據彌補證據瑕疵,以使案件事實具有完整的證據鏈條予以印證。但經法院詢問,崔某對案涉存折的明顯瑕疵並未作出合理解釋,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資金來源,且2000年至今已二十餘年,崔某始終未查詢存折狀態及存款情況亦與常理不符。因此,崔某提供的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案涉存折存入100萬元後取出40萬元這一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據此,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崔某的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崔某提起上訴。針對崔某的上訴,朝陽支行辯稱,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崔某在無法證明存折上打印的二、三條交易流水為銀行打印的情況下,以存折顯示餘額要求該行取款,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一審中,該行已經充分舉證,案涉存折不存在現存100萬元及支取40萬元記錄,以經過手工修改的交易記錄要求銀行取款顯然沒有依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崔某提交的存折記載內容爭議較大。朝陽支行主張儲戶持存折取款時,銀行依據係統中記載的存款情況確認存款信息的真實性。該存折第一行記載2000年6月7日開戶存入1元,與朝陽支行係統及賬目中查詢內容一致。存折第二行打印內容顯示為2000年6月6日存入100萬元,餘額1000001元,其中6日被手寫塗改為7日。雖然存折屬於儲戶存取款的憑證,但本案存折存在手寫塗改問題,而且該存折記載的內容與朝陽支行係統及賬目中記載的內容也不一致。因此,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該存折上所記載的存入100萬元後取款40萬元,剩餘60萬存款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僅依據該份存折不足以認定尚有60萬元存款,崔某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今年8月28日,長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