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水庫釣魚時,男子何某根在拖拽魚竿的過程中觸碰到高壓線,導致觸電身亡。事發後,家屬將供電公司、水庫管理人、某村委會起訴至法院索賠162萬餘元。9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該案二審判決,供電公司對此次事故承擔75%的責任,賠償損失115萬餘元;水庫實際管理人何某雙被判擔責5%,賠償損失7.6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2024年6月7日中午,何某根電話告知何某雙,他與李某清要到道縣祥霖鋪鎮某村荷葉塘水庫垂釣。垂釣期間,魚將何某根的魚竿拖行至水庫中,何某根下水撿拾魚竿,魚竿在被何某根拖拽立起來的過程中接觸到水麵架設的高壓線,導致何某根觸電。120急救醫生到場搶救何某根,後送其至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電擊傷。
▲資料圖片(文圖無關,圖據視覺中國)
案涉高壓線路由道縣供電分公司維護管理,在電杆旁邊立有警示牌,事發時警示牌周圍長有雜草,導致警示牌被雜草遮擋。2024年8月21日,道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道縣供電分公司、祥霖鋪鎮政府負責人及事故家屬代表,對架在該水庫庫尾水麵上的高壓電力線的架空高度進行測量。經測量,該電力線與水庫水平麵垂直距離為4.48米。經調解,該公司墊付了5萬元喪葬費,何某雙墊付了3萬元喪葬費。
該水庫由某村、吊高樓村、祝福村三個村集體共同所有。事發時,水庫實際管理人為何某雙,其將水庫改造為經營性垂釣水庫,並設置釣魚台,收費為20元/人/四個小時。事發時,何某根與李某清並未在釣魚台垂釣,二人數次在事發當日的釣魚地點釣魚。
法院認定損失為153萬餘元。一審法院認為,何某根在釣魚時魚竿觸及10KV高壓電死亡,雖然道縣供電分公司在電杆附近設有安全警示標識,但在事發時該標識被雜草掩蓋,未起到相應的警示作用。且經測量,何某根觸電地點的高壓電線架設高度僅為4.48米,低於《10KV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規定的不能通航也不能浮運的河、湖(至冬季冰麵)5米的高壓電線架設標準。
何某雙作為魚塘的實際經營者,對外進行開放垂釣業務,應對來魚塘釣魚的人員進行管理。但當何某根未在規定的釣魚台處釣魚時,現場無管理人員,管理存在瑕疵,何某根在高壓線下釣魚時何某雙未能及時進行管理提醒,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某村村委會作為魚塘的部分所有者,在魚塘已經承包出去的情況下,仍然對水庫周邊設置了警示標誌,已經盡到相應的責任義務,其對本案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何某根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
法院認定被告道縣供電分公司對此次事故承擔75%的責任,即賠償原告損失115萬餘元,扣除已經支付的5萬元,還應賠償原告110萬餘元。被告何某雙承擔5%的責任,賠償原告7.6萬餘元,扣除已經支付的3萬元,還應賠償原告4.6萬餘元。何某根自身承擔20%的過錯責任。一審判決後,道縣供電分公司上訴。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