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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警方道歉並撤回原決定

文章來源: 中國新聞周刊 於 2025-09-06 10:02:26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應避免“尋釁滋事”被濫用

鄧建國覺得,自己的“汙點”終於可以洗掉了。

9月2日,甘肅省慶陽市寧縣公安局做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據《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2023年12月,34歲的鄧建國通過網絡發布視頻,質疑正在讀小學的兒子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同年12月13日,他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

約630天後,鄧建國拿到了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男子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警方道歉並撤回原決定

鄧建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不久前,寧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還向他表達了歉意,稱該局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

鄧建國接受了寧縣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我不知道,作為家長,我到底是做錯了還是做對了。現在,我隻想忘掉過去,過好未來的生活。不想(再為這個事)折騰了。”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早在拘留結束後,鄧建國就提起了行政訴訟。

慶陽市中院認為,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鑒於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鄧建國不這麽看。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認為上述拘留決定應該被撤銷,不然這會成為他一生的“汙點”。況且,拘留結束後,他先後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鬱症。

慶陽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證明書顯示,今年8月20日,鄧建國在該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療。診斷顯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抑鬱發作”等症狀。症狀緩解後,他於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寧縣公安局做出了上述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顯示:鄧建國因尋釁滋事被本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經查,該處罰決定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確認行政拘留決定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寧縣警方做出上述撤銷決定,表明自行糾錯的態度,也合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圖/圖蟲創意

如何避免“尋釁滋事”被濫用?

鄧建國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行政拘留,是以尋釁滋事為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該案中,鄧建國發布視頻針對的是校服企業,如果企業認為該視頻對其商譽造成損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權,而不應讓公安機關介入。

她強調,在信息化時代,網友發布視頻或評論的轉發量、點擊率等成為部分公安機關認定尋釁滋事的評判標準。這樣的標準很容易模糊言論自由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邊界。

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行為源於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在趙宏看來,與尋釁滋事罪一樣,尋釁滋事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列舉的尋釁滋事行為有以下三項: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除這三項外,還以“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作為兜底。

什麽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有觀點認為,裁量權過大,導致尋釁滋事在行政處罰上容易成為“口袋罰”。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兜底項縮限為“其他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趙宏認為,因該表述還是不夠明確,所以限製作用恐怕還是比較有限。

此外,尋釁滋事這一行政處罰被濫用的原因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麵,救濟措施不足。趙宏說,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後,當事人有權申請暫緩執行,然後通過複議、訴訟等途徑維權。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多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這項權利,鄧建國當時就未被告知有這一權利。

“如果當事人在拘留結束後再維權,即便最終認定當初拘留決定違法,也很難撫平其被拘留造成的心理創傷。”趙宏說。

在趙宏看來,近年來,我國治安案件大約為每年800萬件,行政拘留的人數並無官方通報,但業內估算大約為400萬人。在如此龐大的數量背景下,需對以尋釁滋事為由的行政拘留進行規範。

毛立新也強調,首先要在立法上,對表述模糊的兜底條款予以具體化描述,規定當事人如果沒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就不應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其次,還應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完善和強化相關救濟渠道。

趙宏建議,今後應規定,公安機關有義務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救濟渠道,當事人也應有維權權利。

趙宏還提到,拘留屬於一種對人身自由限製的處罰,很多國家是由法院作出這一決定的。在我國,調查並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權力在公安機關,因缺乏檢法機關的介入和監督,更應重視規範其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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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警方道歉並撤回原決定

中國新聞周刊 2025-09-06 10:02:26

應避免“尋釁滋事”被濫用

鄧建國覺得,自己的“汙點”終於可以洗掉了。

9月2日,甘肅省慶陽市寧縣公安局做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據《中國新聞周刊》此前報道,2023年12月,34歲的鄧建國通過網絡發布視頻,質疑正在讀小學的兒子的校服存在質量問題。同年12月13日,他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為由行政拘留7天。

約630天後,鄧建國拿到了寧縣公安局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男子質疑校服質量被拘,警方道歉並撤回原決定

鄧建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不久前,寧縣公安局一位領導還向他表達了歉意,稱該局在此次事件的處理上“工作不到位”。

鄧建國接受了寧縣公安局的道歉,也已在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我不知道,作為家長,我到底是做錯了還是做對了。現在,我隻想忘掉過去,過好未來的生活。不想(再為這個事)折騰了。”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早在拘留結束後,鄧建國就提起了行政訴訟。

慶陽市中院認為,寧縣公安局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但是鑒於案涉拘留決定已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確認寧縣公安局行政拘留決定違法,寧縣公安局賠償鄧建國3237.08元。

鄧建國不這麽看。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他認為上述拘留決定應該被撤銷,不然這會成為他一生的“汙點”。況且,拘留結束後,他先後遭遇失業和離婚的雙重打擊,還被診斷為抑鬱症。

慶陽市人民醫院的出院證明書顯示,今年8月20日,鄧建國在該院精神心理科病房入院治療。診斷顯示,他伴有“精神病性症狀的重度抑鬱發作”等症狀。症狀緩解後,他於9月1日出院。

出院次日,寧縣公安局做出了上述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決定書顯示:鄧建國因尋釁滋事被本局決定行政拘留七日。經查,該處罰決定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確認行政拘留決定違法。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決定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華東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加良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寧縣警方做出上述撤銷決定,表明自行糾錯的態度,也合乎行政處罰法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圖/圖蟲創意

如何避免“尋釁滋事”被濫用?

鄧建國被寧縣公安局網絡安全監察大隊行政拘留,是以尋釁滋事為由。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該案中,鄧建國發布視頻針對的是校服企業,如果企業認為該視頻對其商譽造成損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權,而不應讓公安機關介入。

她強調,在信息化時代,網友發布視頻或評論的轉發量、點擊率等成為部分公安機關認定尋釁滋事的評判標準。這樣的標準很容易模糊言論自由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邊界。

事實上,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尋釁滋事行為源於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在趙宏看來,與尋釁滋事罪一樣,尋釁滋事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爭議。

中國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列舉的尋釁滋事行為有以下三項: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除這三項外,還以“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作為兜底。

什麽是“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有觀點認為,裁量權過大,導致尋釁滋事在行政處罰上容易成為“口袋罰”。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將兜底項縮限為“其他無故侵擾他人、擾亂社會秩序的尋釁滋事行為”。趙宏認為,因該表述還是不夠明確,所以限製作用恐怕還是比較有限。

此外,尋釁滋事這一行政處罰被濫用的原因是,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麵,救濟措施不足。趙宏說,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後,當事人有權申請暫緩執行,然後通過複議、訴訟等途徑維權。但在司法實踐當中,很多當事人並不知道有這項權利,鄧建國當時就未被告知有這一權利。

“如果當事人在拘留結束後再維權,即便最終認定當初拘留決定違法,也很難撫平其被拘留造成的心理創傷。”趙宏說。

在趙宏看來,近年來,我國治安案件大約為每年800萬件,行政拘留的人數並無官方通報,但業內估算大約為400萬人。在如此龐大的數量背景下,需對以尋釁滋事為由的行政拘留進行規範。

毛立新也強調,首先要在立法上,對表述模糊的兜底條款予以具體化描述,規定當事人如果沒有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就不應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其次,還應對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進行規範,完善和強化相關救濟渠道。

趙宏建議,今後應規定,公安機關有義務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救濟渠道,當事人也應有維權權利。

趙宏還提到,拘留屬於一種對人身自由限製的處罰,很多國家是由法院作出這一決定的。在我國,調查並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權力在公安機關,因缺乏檢法機關的介入和監督,更應重視規範其中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