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的辰溪縣人民醫院
2024年5月,南方周末報道了湖南省懷化市辰溪縣人民醫院租賃權引發的種種波折(詳見《租下縣人民醫院40年:“改製”、集資與中途退場》)。2022年3月,辰溪縣人民政府解除了與滕樹良的原有租賃合同,並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24年10月22日,辰溪縣人民法院對滕樹良等人作出一審刑事判決。如今,滕樹良案迎來二審判決。
長達43頁的終審判決書記錄了滕、米等人的案件細節,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開發票、職務侵占等問題,時間跨度長達二十年,集資參與人數上千,涉及集資金額近7億元。
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滕樹良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職務侵占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沒收財產二十萬元。
而滕樹良、米曉慧共同退賠未歸還的集資參與人經濟損失,由一審的7047.9萬元升至9335.5萬元。
法院: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
2024年10月,辰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滕樹良提出上訴。經多次延期,2025年6月,該案二審在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關於當地政府提前收回醫院、單方麵解除租賃合同的行為,懷化中院認為,辰溪縣人民醫院係公立醫院,屬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而辰溪縣衛生局將辰溪縣人民醫院整體出租給不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資質的滕樹良等經營管理,“辰溪縣衛生局的上述行為屬於變相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將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進行經營牟利的行為,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故該份合同屬無效合同。”
懷化中院認為,不管辰溪縣衛生局後續基於何種理由單方麵解除合同,該份合同自簽訂時起便不具備法律效力。
懷化中院還指出,上述租賃合同無效,並不影響第三方債權人即本案集資參與人主張債權。“根據法律規定,因違法犯罪產生的經濟損失由實施犯罪行為的個人或單位承擔,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關於本案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懷化中院認為,卓越(博仁)公司係空殼公司,成立後至案發前,以幫助滕樹良、米曉慧實施犯罪活動、轉移非法集資款以及人民醫院其他資金為主要活動,故不符合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出租前的辰溪縣人民醫院
滕、米二人承擔賠償責任
這筆近億元的債務由誰來還,成為上千位集資參與人最關心的問題。
在此前的一審中,被租賃的辰溪縣人民醫院是否構成單位犯罪,是否和實際控製人同樣有償還義務,成為檢方和辯護人的爭辯焦點。
不少債權人認為,非吸案的犯罪單位是醫院,滕樹良是決策人,醫院與滕樹良是共同實施的犯罪,醫院同樣具有退賠義務。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滕樹良、米曉慧擅自決定以辰溪縣人民醫院名義向社會公眾集資,“係二被告人的個人行為,不能代表縣人民醫院單位意誌,辰溪縣人民醫院不構成單位犯罪”。
在二審中,懷化中院同樣認為還款主體應是滕、米二人,而非醫院。
懷化中院認為,本案中卓越(博仁)公司係滕、米二人為解決醫院資金運轉、方便控製管理辰溪縣人民醫院而成立的一家空殼公司,無獨立辦公場所,無獨立的辦公人員,其財務賬戶與醫院長時間段混同(直到2017年才分開)。
在卓越(博仁)公司以辰溪縣人民醫院名義對外吸收資金的過程中,辰溪縣人民醫院財務科相關人員均直接受滕、米管理,所簽訂的借款協議均經滕或米簽字後再加蓋辰溪縣人民醫院的公章,對外產生效力;相關對外吸收資金計劃經醫院財務人員上報給二人後執行,“故在本案中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體是滕、米二人,應由滕、米二人對集資參與人的相關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025年8月5日,懷化中院正式下達二審判決書。懷化中院認為,滕樹良及多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金融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懷化中院指出,滕樹良、米曉慧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給集資參與人造成經濟損失9335.5萬元,因滕樹良繼米曉慧後接管辰溪縣人民醫院,依靠借新還舊方式來衝抵米曉慧管理期間遺留的損失問題,應當責令二人共同退賠。
此外,滕、米等還構成職務侵占罪。滕、米二人因職務侵占犯罪,從辰溪縣人民醫院獲取的違法所得分別為4426.9萬元和2713.9萬元,責令二人退賠給醫院。
二審判決還提到,涉案非吸資金用於辰溪縣人民醫院建設,產權登記在卓越(博仁)公司名下的辰溪縣人民醫院內科大樓,以及登記在湖南某公司名下的辰溪縣人民醫院檢驗科大樓,應當予以追繳;查封滕本人名下及其公司財產等。
上述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的財產依法處理後,優先退賠集資參與人,剩餘部分返還辰溪縣人民醫院。本案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