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發生的武大圖書館事件,最近又被一群男大v煽風點火。
三月雲姐妹是誰在企圖掩蓋武大圖書館事件的真相?
薑嬋姐妹武大肖某性騷擾:沒有任何反轉別誣告女人了
都發布了詳細的梳理文章。
我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看這件事,即法院的判決書。
大量南拳人士拿著判決書說,這就是誣告的鐵證。好,那我們就來看看這份判決書到底是怎麽回事?
本文目錄:
1、判決書裏的春秋筆法
2、敗訴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3、敗訴理由二:自慰還是濕疹?
3.1 判決書在語言學上的奇怪之處
3.2 一個3年濕疹患者的種種怪異表現
4、判決書以外,24.07武大的處罰已失效
1、判決書裏的春秋筆法
首先,法院承認了原告所有證據的真實性。
即當事人女生提交視頻、錄音、道歉信、文字稿、個人信息截屏,內容真實。
這一步就已經可以推翻南拳所說的“誣告”,因為事實是真的,並不是誣造虛假的。
接下來,我們先不著急判斷是否構成性騷擾(這點下麵會說),先拿著法院認可的證據,來看看法院這份判決書裏的說辭有何不同。
注:下文中被告為肖明T
事發錄音1
00:16 原告“本科生是不是”,法院改成“不認錯是不是”
01:03 被告“我願意給你錢,我願意私下解決”,法院沒有提及
06:25 被告“我之前做那個事,我覺得太齷齪”,法院沒有提及
事發錄音2:
00:01 被告“我經濟補償我都可以”,法院沒有提及
00:11 被告“我知道姐姐你不缺錢,我隻想解決問題,我知道你的意思”。原告“我不缺錢,你也不用用錢彌補”,法院沒有提及
02:12 被告“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後再也不這樣做…”,法院沒有提及
02:59 被告“……我也是一時衝動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法院沒有提及
03:31 被告“……我一開始確實衝動”,法院提及
這些是錄音和法院判決書不一樣的地方,大家可以先記著。
下麵我們就來分析敗訴理由。
法院認可了視頻、錄音的真實性,但為什麽還是敗訴了?
在法院給出的理由中有這2條:
“必須是和性有關的騷擾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者且違背了受害者意願”
我們先說這第二條。
2、敗訴理由一:特定受害者
判決書原文為:“性騷擾必須針對特定的受害人。如果騷擾行為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即使該行為會使某個或某些人感到不悅,也不應當將其認定為性騷擾”。
是的,在我們國家當前的法律中,隻要無法證明有特定對象,即使有人感到了不舒服,也無法認定“性騷擾”。
在武大圖書館案件中,就是,肖明T做出了性騷擾的行為,但沒有辦法表明這就是針對當事人女生,所以我國法律並不認可“沒有特定受害者”的騷擾行為。
有行業內的律師指出:
根據新《民法典》第1010條,“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段話其實並沒有對“性騷擾”本身給出明確定義,隻列出了性騷擾的不同形式,以及“違背他人意誌”、“對他人實施”這兩個要件。我們完全可以追問:中國大陸法律目前對“性騷擾”的界定是否仍然過於狹隘?為什麽一定隻有“針對特定的受害人”才算性騷擾?是否在有些別的情況下,“沒有明確的指向對象”的某些行為仍然可能(或者應該被視為)構成性騷擾?
公眾號:林三土
不是誣告,是案由不適用
再換句話說,這完全就是因為我們法律的落後。
在香港的《性別歧視條例》中,就有規定“性騷擾”行為並不一定要指向具體某個人,隻要構建出了“有威嚇性的環境”,就可以視為“性騷擾”。
而意大利更是在17年前(2008年)就做出判決,認為男性在公共場合觸摸生殖器屬於屬於刑事犯罪,哪怕隻是“騷褲襠”。
在不少國家,“性騷擾”的認定也需要有特定對象,但是,它們會有更完善的“公共猥褻罪(public
indecency)”。
什麽是公共猥褻罪?
在公共場所或可能被公眾看到的地方,實施具有性暗示、性刺激或冒犯性道德感的行為,無論是否有實際身體接觸或暴露下體,都可能構成該罪。
比如澳洲昆士蘭法院不久前作出的判決,
29 歲男子 Timothy William
Ogilvie在列車上被目擊在褲內自慰,令乘客極度不安。最終被判公共猥褻罪,獲得 6
個月監禁(緩刑)及 12 個月社區矯正處罰。
2001年美國弗吉尼亞州,一男子摩西在超市盯著一位女孩,在褲襠裏自慰,被法院提起兩項罪名(犯罪者上訴失敗)。更由於他麵對的是11歲的女孩,涉及兒童性犯罪,即使整個過程他都沒有觸碰到對方,但他最終依舊被判刑10年,緩刑4年。(對比此地qj兒童的判刑,看資料的時候看到這裏直接熱淚盈眶了,誰懂啊)
甚至在我找資料的時候看到了一則案例,某男子僅因為在有學校這類兒童存在的地方隨地小便,就被起訴“公共猥褻罪”,並被要求接受社區改造。
不論是香港的“性騷擾”,還是上述國家的“公共猥褻罪”,都有個共同特點,即當事人根本不需要直接看見裸露的生殖器,隻要感受到對方可能存在的性意圖,感到對環境產生了不安,就可以報案。而隻要當事人承認了”性意圖/性行為”(比如像肖明T道歉信中所提到到“做了下流的事)就可以定罪。
甚至相比於我們國家的“猥褻罪”也需要特定受害者,其它國家的“公共猥褻罪”甚至無需特定受害者,更重視公共的感覺秩序。
相比於裸露,法律還更重視行為的性質(性刺激意圖)、是否在公共場合,以及是否造成目擊或公眾不安。
自行或聯同他人做出涉及性的行徑,並且該行徑造成了一個對某些人有敵意或有威嚇性的環境。可以看出,香港定義中的第二類性騷擾,未必需要指向特定的個體
公眾號:林三土
不是誣告,是案由不適用
假設我們有完善法律、向著更加文明社會邁進的意願,哪怕這次案件敗訴,也本該有一個“什麽是性騷擾”“什麽事公共空間該做/不該做”的討論。
可你看看網絡上的男大v,想要構建出一個什麽樣的社會?
“就算真的在公共場合對著她,賞他一耳光罵一句clm也就得了。先讓人寫道歉書事後又舉報校方,又提起訴訟,敗訴後還像瘋狗一樣咬著不放並且全程洋洋得意在互聯網上公開,這就是欠收拾”
在另一條帖子裏,有人稱自己曾多次遇到男性在公開場合自慰、裸露生殖器,自己明明感到了不舒服,卻說這不是性騷擾,結尾更捍衛男性在公開場合自慰的權利?
而微博高管“來去之間”對此條內容對轉發支持,更是讓此事的荒謬之處達到了新高潮。
當別的國家不斷用法製建設讓公共空間變得更加文明,我們國家的男性卻在試圖捍衛自己在公共場合打飛機的權利。
這算有辱國格嗎。
3、敗訴理由二:自慰還是濕疹?
敗訴的另一條理由,法院原文寫到:
“……但必須與性有關,行為人需具有性意圖,以獲得性方麵的生理或心理滿足為目的”。
接下來讓我們仔細來看。在該條款下,判決書大致給出了兩條理由。
第一,法院否認的肖明T可能存在的“自慰”。
在判決書中寫到“(肖明T)寫下「做了下流的事」,但沒有指明具體是什麽事”。
看到這裏的時候,我瞬間懷疑我的中文是不是沒學好,特意去查了一下“下流”這個詞的含義。
百科是這樣解釋“下流”的:“指引起性欲或繪聲繪色地描述色情等”
所以,“下流”一詞在中文語境中所傳達的“引起性欲”,居然無法證明肖明T的性意圖?
而用來證明“原告提交的道歉信及錄音中存在的前後矛盾”的理由更是看得我滿頭霧水。
法院認為,在報警後,“黃某回答,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這條和道歉信中不一致。
我把這段取證記錄貼在下麵,大家可以自己看看。
原告的部分隻有最後短短的3行,而上麵12行的全是警方和肖明T的對話。
首先是篇幅,我不知道辦案人員是否真的像法院判決書給的那樣,對肖某有三次追問,而隻對原告隻有一個問題。如果是真的,那給人感覺辦案人員對原告的態度非常隨意。
但就算不提這個雙方詢問的篇幅差距,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感受到,對比肖某來看,原告的問答在語言學層麵有種怪異之處。
辦案人員提問了裏說“網絡上的表述”,但是前後文卻沒有給出到底什麽是“網絡上的表述”。
而相比較對肖明T對追問卻詳細到了“什麽是下流的事,什麽是惡心的事”,為什麽辦案人員在這裏對雙方采用了不同的提問策略?
更詭異的是判決書給出的原告的回答。
“我沒有看到男生的騷擾動作、沒有聽到男生騷擾的語言”
我直覺感覺這可能不是原告的原話。
它非常不符合語言學的表達習慣。詞匯重複且生硬(“騷擾動作”“騷擾的言語”),“騷擾”這個詞重複了兩遍、“男生”這個詞也重複了兩遍。
並且缺乏指代或合並,正常語用在對話過程中會省略重複部分,比如提問者已經說了“騷擾”,那麽雙方都知道是在“騷擾”這個對話語境,所以回答者根本不需要在回答中再次強調“騷擾”,還強調兩遍,隻會直接給出回答,比如類似“兩個都沒有”“什麽都沒有看見”。
在上文辦案人員和肖某的對話中,辦案人員提問“下流的事是什麽”“妳什麽時間知道女生說的惡心的事是什麽事情”,肖明T的每一次回答中,沒有一次重複“下流的事”“惡心的事”這幾個詞,沒有一次重複,而是像我說的那樣直接給出了回答。
這種過度強調的語言學技巧在網絡中“綠帽情節的撿手機文學”中是同樣的。比如杜撰者會這樣寫:“我知道你不會原諒我,但是我還是想為在你生日那天在你家出軌辯解一次”。
但在真實對話中,人們不會向已知對話背景的人交代時間地點,對於一個想洗白的人來說更不會刻意重複事件本身,這話本身在真實的語境下就是矛盾的。所以那句話是寫給觀眾看的,是在向觀眾交代時間地點。
當然,回到這件事本身,我不是說法院就是編造。隻是說判決書裏原告回答的刻意強調非常突兀不自然,不符合處在相同情境下、已知對話語境的對話雙方。
還不僅如此,判決書裏雙方的語氣是不一致的。肖明T的部分有非常多口語化表達和程度副詞詞,比如黃線熒光筆部分“我才意識到”“我就”“可能”“根本”“我其實”……
而判決書上給出的原告部分隻有“我沒有看見”“沒有聽到”。和原告的日常表達風格看上去差很多,人機到像法院工作人員魂穿原告,圍觀了溝通後下的一句“判詞”。
當然,司法判決書中記錄員常會記錄並轉述,我的問題是,都是轉述,為什麽原告被告雙方的轉述風格、句法、語氣、措辭都有如此大的不同?上下緊挨著的兩段話,有截然不同的表達方式,很顯然這並非由於記錄員的個人語言風格日常或者人機。如果原告真的進行了否定,為什麽不直接放她的原話?
除了辦案人員問詢的差異、法院轉述的差異,我的第三個問題是,原告回答裏“我沒有看到男生具體的騷擾動作”這句話裏“看到”指什麽?
假設我現在是一個詭辯學家,我可以刨根問底地問:“妳到底有沒有親眼看見,用自己眼睛看見?”那麽隻要沒有爬到桌子下麵去看,都可以算“沒有(親眼)看見”。
我大可以詭辯,手機攝像頭“看見”不能等於“我看見”。那我的問題又來了。
照這個邏輯,假設一個人被偷了手機後報警,警方根據監控或者其它視頻抓到了犯罪分子,該犯罪分子是不是也可以抗辯稱,原告沒有親眼看見我偷的(因為是攝像頭看見的)。這種情況法院會宣判該“犯罪分子”無罪嗎?
所以整體來看,當法院以“前後陳述不一致”為由時,我對這個“陳述”本身在判決書上的呈現,感到了語言學上的種種怪異。
另外,還記得開頭的事發錄音文件中肖明T提到的“我覺得太齷齪”“我也是一時衝動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這些都法院都沒有提及嗎?
我不明白為什麽法院沒有將這些詞納入“可能是性行為”的考慮範圍,更難想象,“下流”“齷齪”“一時衝動”“成年人”這些詞是在形容撓癢癢。
第二,法院傾向於相信肖明T當時在撓濕疹
既然說到撓癢,那這部分就來看看肖明T事發時到底是不是濕疹吧。
這是法院給出第二個“不構成性行為”的理由。
肖明T方提供的的就診記錄全是在2023年7月11日事後,唯一一份2022年的,並非他本人。所以法院在判決部分沒有采用“就診記錄”作為理由。
而是采用了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買藥記錄。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最早的買藥記錄可以追溯到2020年。
盡管沒有直接證據表明這份藥就是肖某本人使用,但如果真的是他,那麽從2020年到2023年,肖明T已經是一個有著至少3年經驗的老濕疹患者了。
接下來,我掌管邏輯思維的大腦又開始瘋狂運轉了。
第一,為什麽一個3年濕疹患者會說“我是第一次”
讓我們再次回憶一下開頭沒有被法院提及的部分,在事發錄音中肖明T提及:
“我真的是第一次”
“我之前做那個事,我覺得太齷齪”
“姐姐我是第一次,我以後再也不這樣做…”,“……我也是一時衝動的,我知道我是成年人”,“……我一開始確實衝動”
而在被告為了證明自己曾經買藥的證據上,還主動提供一條2021年的信息,“被告父親回複「好久了,他老是撓…」”。
所以肖明T並非第一次撓癢。
為什麽一個3年的濕疹患者會說自己第一次撓癢?
為什麽一個3年的濕疹患者說自己撓癢太齷齪?甚至在道歉信裏寫了“下流”?
為什麽一個3年的濕疹患者說自己一時衝動才撓癢?
“一時”“一次”類似的字眼在錄音中反反複複出現,以至於我如此困惑,為什麽有著3年濕疹病例的肖明T如此執著於證明自己是第一次撓癢?他到底想證明什麽?他撓了這麽多年到底突然覺醒了什麽讓他說出這些話?
我非常困惑。
第二,濕疹和撓癢有必然聯係嗎?
這個問題恐怕很多姐妹沒有想到,但我掌管邏輯思維的大腦不放過每一處的細節,為什麽濕疹就可以直接和“撓癢”劃等號呢?濕疹就要撓癢嗎?
我特意查了各種資料,沒想到大吃一驚,各種回答都告訴我“濕疹不可以撓!”
濕疹不可以撓……手上帶有一些細菌,濕疹損害局部的屏障功能不好,所以通過搔抓會繼發感染
所以3年老濕疹患者肖明T同學,知道這件事嗎?
當然,“不可以撓”和“忍不住要撓”,也是兩回事,很多回答也提到,有很多濕疹患者會忍不住抓撓。所以我又去查了濕疹和撓癢相關的研究。
大多數研究(上海中醫院大學附屬曙光醫院皮膚科、湘雅第三醫院)和濕疹患者的親身經曆都提到,濕疹的瘙癢情況存在非常明顯的晝夜節律,“以夜間加重為主”。並且最主要的是濕疹瘙癢對睡眠質量的影響,“沒有睡好覺”“撓了一夜”,是濕疹患者最大的痛苦來源之一。
而白天由於需要工作、學習等分散注意力的事,瘙癢情況會比夜間好很多。“白天感覺都好了”“在外麵上班一天都沒事”“白天看著還比較正常”“白天還能忍”,這些是很多濕疹患者的原話。
當時事發是下午6:30到8:10。而2023年7月11日湖北省日落時間為19:28:00,天黑時間為19:55:11。所以可以判斷,還沒有完全到最嚴重的晚上睡眠時間段。
而事發還在圖書館。肖明T作為一個3年多的老濕疹患者,對自己什麽時候瘙癢更嚴重會不知道嗎?但是他作出的選擇是去圖書館學習,我不知道是否可以理解為,他認為此刻自己的濕疹是可控的。
那他撓了多久了?原告觀察到了就有一個多小時,甚至如果原告沒有上前阻止,也不知道是否會繼續下去。
除了這個具體的時間段,在法院的判決書裏,還有一個醫學專家對這個時間長度的描述。這位被告請來的醫學專家說“自慰也不可能持續這麽長時間”。
是的,“自慰也不可能持續這麽長時間”。可以確定的是,在這位被告請來的專家看來,不管肖明T在做什麽,這都是一段“這麽長”的時間。
家人們,這合理嗎?我簡直匪夷所思啊。
被告想要拿時間長短洗脫“自慰”的可能性,那這個時間對非睡眠時段、且有3年經驗的濕疹患者撓癢就合理嗎?
一個3年的濕疹患者,如果他知道自己瘙癢嚴重,他為什麽會做出去圖書館學習的行為?
一個3年多的濕疹患者,如果知道自己瘙癢開始嚴重,並且知道自己是隱私部位,他為什麽會放任自己在公眾場合“撓一個多小時”?
3年了,並且根據肖某母親的說法,他還是從小就有,那就是很可能這個時間還是遠超3年的。但打小就有濕疹的他,不知道濕疹不能撓,不知道濕疹會越撓越癢,不知道濕疹什麽時候容易加重,就放任自己在公開場合撓了一個多小時,時間長到被告請來的醫學專家都用上了“這麽長”,這合理嗎?
而最大的問題在於,就算我退一萬步說,肖明T就是存在濕疹的,但有什麽理由可以說他就不是在自慰了呢?為什麽“有濕疹”就等於“不自慰”了?這兩者的邏輯關聯在哪裏?
我感到非常困惑。
我上麵這幾段的論述,除了一些專業知識如公共猥褻罪、濕疹,和案件相關的全都來自法院判決書本身。可以看到,事發的錄音法院在判決書裏沒有全部呈現,用來證明不是自慰的兩個理由(“前後矛盾”在語言學上的怪異、3年“濕疹人”像第一次得濕疹)邏輯上怪異,限定“指定對象”的性騷擾條款還顯得我們法律有點落後。
我確實沒有親眼看到事情經過,更不知道辦案人員和雙方當事人的原始錄音是怎樣,當然我更不是在說法院撒謊,我隻知道“誠實永遠是最簡單的,而撒一個謊,就要靠另一個謊去圓”。
看完判決書,我們來看看判決書以外的。這些判決書以外的資料,讓我對肖明T母親做這些事的動機,感到背後發涼。
4、判決書以外,24年7月武大的處罰已失效
武漢大學是在2023年10月13日發布的“處理通報”,首先不得不說這份通報非常善良,沒有像大連工業大學那樣公布當事人全名。
同時這份處罰是有時間期限的,根據《武漢大學學生紀律處分辦法》第二章,記過處分期限12個月。事發於2023年7月,處罰到期時間是2024年7月。而根據該條例,處罰到期後,肖某的表彰、獎勵其它權益,均不再受處分影響。
所以在輿論再度升級的2025年7月,肖某的學業根本已經不再受處分影響了。
而在該《處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條更是寫明:
“處分到期,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麵申請、培養單位出具處分期間的表現鑒定及解除建議,報審核部門同意後,處分予以解除。”
所以,即使退一萬步,肖某的行為不構成“性騷擾”,把它的視頻上傳到微博也會被判定為“涉黃信息”。而武漢大學針對這樣一個在公共場合不當的行為,做出一個有期限的、到期後獎勵不受影響、到期後還可以申請撤銷的處分,到底有何不妥?
而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當事人女生又遭受了什麽?
她個人信息、全名資料滿天飛……甚至有人拿著她的身份證去登記器官捐獻。大量營銷號、男拳博主對她造謠攻擊、“惡女”“七宗罪”“毒婦”“噩夢”“壓抑的欲望”……讓你懷疑她到底做了什麽要被這樣對待。
而肖明T同學,更有各種奇怪的往事。
被疑似為高中同學的人,指證高中時進女廁所;
中考分數疑似沒有達到武漢外國語學院分數線,能入學,還憑借“借讀生”身份拿到武漢大學保送資格
100多萬的路虎是他的練手車,此外還有一輛奧迪被武大保衛部記錄過3次超車,手表一塊近5萬、一塊26萬,放在地上背包是是doir……種種奢侈的生活顯然無法和平均月生活費隻有2000元的大學生相比。
肖同學還能調動超出常人的媒體資源,從公眾號到百度,肖同學一聲令下,它們準時準點萬箭齊發。
關於男拳小作文裏說什麽“這件事氣死了肖明T的爺爺肖樂夫”,我真是一點也不信。
到底是對ICU有多無知。進ICU需要全身插管,很多人都是萬不得已才進,不僅是因為病情的輕重,更是因為全身插管本身就會對身體造成很多難以恢複的創傷。
平均數據上,大部分患者隻會在ICU待1-2周,隻要稍微有點自主活動的生命跡象,醫生就會讓你轉進普通科室。而肖某的爺爺一個在ICU待了一年以上的人,醫生都隻會覺得“人死得差不多了”,居然有人覺得他還能看新聞、聽新聞,這到底是什麽醫學奇跡?我是說這些男拳的智商。
法院判決書的問題我上麵用了大篇幅來論證,在文章的最後,還想提另一個點。
在女權主義的話語場上,總有自由派提倡什麽“擦邊自由”“婚女都是需要拯救的對象”,那我希望你們看看,在這次事件中她們扮演了什麽角色。
肖明瑫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都沒有出庭,而是的母親作為代理。另外請記得,微博小作文也是肖母親手發的。
當你們覺得婚女是弱勢群體,需要聲援時,她們為了自己的男寶可以做到什麽程度?開盒單女身份信息、出入境信息、威脅和她下半輩子“不死不休”、輕鬆召集到多位證人……特別是當我看到她的關注列表,熟悉微博的姐妹一定不陌生,集齊了多位男拳博主,我說你們男寶媽和男拳沆瀣一氣的樣子真是裝都不裝了。
另外你還有印象當初打著律師旗號靠擦邊走紅的“是小冰心啊”嗎?人家靠著罵這位女生“毒婦”,已經贏得了兄弟們的一片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