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張女士(化名)因病離世留下100多萬元財產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張女士多位親戚訴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遺產,法院判定100多萬元歸親戚,房產則收歸國有。無獨有偶,上海一位老人意外猝死後留下430萬元和一套房產無人繼承,最後法院判定分給老人堂弟130萬元,其餘遺產也收歸國有。
如果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到底該歸誰?能不能盡可能由旁係親屬繼承?為何房產會收歸國有?近期,相關話題引發網友熱議。
△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張女士離世被親戚分割遺產。
據北京日報消息,記者了解到,北京和上海均有過類似判例,被繼承人去世後,由於沒有繼承人,也沒有留下遺囑,部分遺產收歸國有,由當地民政局作為遺產管理人。
發生在市民張女士身後的案例就很有代表性。張女士因病去世,留下包括存款、保險、房產在內的數百萬元遺產。由於張女士未婚未育,其父母也均已去世,其生前也未設立遺囑,遺產的歸屬成了難題。
張女士父母雙方多位親戚對簿公堂,要求分割她全部遺產,他們都認為具有繼承權,而且在張女士生前陪其看病、在生活上給予照顧等,盡到了扶養義務,應該分得遺產。
為了證實這些親戚的說法,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走訪了張女士生前居住的社區居委會。“張女士患有尿毒症,但生活基本可以自理,能夠獨立完成飲食起居。”工作人員告訴法官,實在有困難時,張女士的一位親戚和社區工作人員會幫助她去醫院。法官進一步了解到,張女士看病時,經常是這位親戚開車送她去醫院,而且在張女士去世前的病曆中,也有這位親戚作為近親屬的簽名。
另外,法院查明,張女士留下的遺產包括一套房子,價值約400餘萬元,銀行存款、人壽保險金和身故後的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100多萬元。
最終,法院根據多名親戚各自對張女士生前的幫扶情況,判決100餘萬元現金由親戚共同繼承,幫扶較多的那位親戚繼承20%份額,其餘親屬分別繼承10%。房產則收歸國家所有,由區民政局管理。
法官表示,平時走親戚的行為,不能當然地視為對張女士的扶養行為,而需要看他們具體對張女士的生活做過什麽樣的貢獻,是否屬於“扶養”行為,隻有符合條件,才能參與到遺產的分配當中。因此,根據各親戚的扶養時間長短、付出多少等因素,法院酌情裁定遺產分配份額。
在上述案件中,無兒無女的老人去世後,為什麽錢款可以由親戚分配,房產卻被收歸國有?湘潭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湖南東放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周小海進行了法律解讀。
周小海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認為,隻要是親戚,就可以是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範圍僅限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順序)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順序),其他旁係親屬不在此列。本案中被繼承人第一、第二順序繼承人均空缺。其他親戚雖為親屬,但屬於“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需證明盡到扶養義務才可分得遺產。根據《民法典》第1131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分得適當遺產。本案中法院采納的關鍵關鍵事實和證據是一名親戚長期駕車送醫並在病曆中作為近親屬簽字,社區居委會亦證明其承擔主要幫扶責任;同時法院明確排除了形式化關係並明確指出“走親戚”不等同於法律上的“扶養”,需根據付出時間、經濟成本、生活依賴程度綜合認定。
房產收歸國有的具有雙重邏輯:即權利對等與公益需求。《民法典》第1160條明確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有,用於公益事業。張女士的房產未被認定為“可酌給遺產”,因其價值(400萬元)遠超親戚扶養行為對應的合理補償範圍。在無兒無女的老人去世後,如果親戚對老人盡了較多扶養義務,分得一定數額的錢款是對其扶養行為的補償,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而房產作為不動產,價值較大,如果隨意分配給親戚,可能會導致權利與義務不對等的情況出現。在本案中。旁係親屬已通過現金獲得扶養回報,再主張房產將構成超額獲益。
在上述案件中,民政部門的核心角色,從“兜底管理者”轉變為“公益轉化者”。在本案中,民政部門作為房產接收方,其職能不僅是保管資產,更需依法完成公益轉化。2024年上海出台的《關於民政部門履行遺產管理人職責的若幹意見》細化了上海當地的操作路徑:遺產核查:委托專業機構查詢財產信息,製作遺產清單;資產處置:通過法院確認無主財產後,房產可拍賣變現並注入財政專戶;公益投向:資金專項用於“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等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