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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生活百態 » 丈夫為逃避交警查車落水身亡,妻子索賠超200萬元

丈夫為逃避交警查車落水身亡,妻子索賠超200萬元

文章來源: 紅星新聞 於 2025-06-23 22:25:55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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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廣東省梅州市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時,喝了點酒。酒後,他騎摩托車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車。為逃避查車,他棄車跳下距離路麵6米高的江邊綠道,隨後又翻越綠道欄杆,溺水身亡。其妻陳女士認為,丈夫落水時,交警“見死不救”。為此,她及家人申請索賠超200萬元。

今年4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認為,周某為逃避交警執勤點的檢查,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後,交警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對周某落水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女士的再審申請。

家屬:

交警查車致溺亡,索賠超200萬元

2024年4月3日晚,55歲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後,騎著摩托車返家。當日21時左右,他騎車途經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程江大橋附近的河堤路段時,遇到正在此設卡查車的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見狀,周某掉頭停車逃跑。

▲事發地 受訪者供圖

2024年10月18日,興寧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載明周某家人向法院陳述的內容:執勤交警見到周某掉頭後立即上前跟進,周某發現被執勤交警跟進後,便從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叢中……執勤交警見狀,立即調派一輛警車沿著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遠的上遊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車圍堵,後有交警追逐的情況下,跳入程江。

一審判決書載明周某家屬陳述:事發後,執勤交警並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導致不諳水性的周某無法得到及時救助,最終不幸溺水身亡。據此,周某家人將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法院請求確認:當晚針對周某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違法;並要求支付因此引發的死亡賠償金、被贍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2004129元。

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對此答辯稱:當晚組織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開展整治交通違法夜查活動,執法程序、執法行為合法,當事人周某的死亡與被告的執法行為無因果關係。

按照警方說法,周某當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蹤”的,且“事發後,被告(警方)第一時間組織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隊、120等力量到場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團隊才在程江河金德寶段發現一具浮屍,經確認係事發當晚當事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表示,執勤警力在執法過程中全程未與當事人周某有任何接觸,也未對其進行攔截、追趕、恐嚇,在發現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叢後,其一直采取相關合法措施進行查找和搜救,執法過程中不存在執法過錯。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下級單位,當晚開展的整治交通違法夜查行動,是在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領導組織下實施的執法活動,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行政被告主體。此外,其答辯意見與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一致。

法院:

不存在見死不救,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交警大隊當晚在開展夜查行動中,相關執法人員對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積極施救行為?這些行為是否應當確認違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賠的2004129元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當晚周某喝了白酒,為逃避法律處罰,在距離執勤點幾十米處調頭棄車後,徒步橫穿馬路翻越欄杆跳下河堤綠道,之後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執法民警發現周某跳入程江後呼喊讓其上岸,第一時間撥打110、120及救援隊、搜救隊電話並通知救護車到現場等,搜救行動至次日淩晨3點左右。可見,梅縣區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隊已盡到了及時救助義務。現原告訴請確認兩被告未及時施救(見死不救)的行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原告的索賠,法院亦不予支持。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彼時,即使當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會普遍認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並跳入河中這種極易造成人身傷亡的方式應對交警的檢查。但周某為逃避檢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該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周某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與被告開展的查車行動無直接因果關係。據此,法院認為,兩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索賠的相關金額不予支持。

對一審判決不服,原告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有錯。周某係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識水性,不存在跳水遊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觀意圖和客觀可能”。原告還認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執法行為沒有錯,但在其落水之後,交警就應該轉入及時救援。家屬認為,不及時救助和周某的溺死產生了因果關係。據此,其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發後,被上訴人采取了積極救助措施,不存在見死不救的事實。周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預見跳入河中逃避檢查可能產生的後果,其應當對自己的後果承擔責任。此外,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履職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兩被上訴人的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上訴人訴請兩被上訴人賠償2004129元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陳女士等人對此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粵行申417號《行政裁定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為,據原審在案證據證實,周某生前為逃避交警執勤點的檢查,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後,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對周某落水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該院裁定駁回周某家人的再審申請。

周某的妻子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將向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希望警方完整公開當晚的執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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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為逃避交警查車落水身亡,妻子索賠超200萬元

紅星新聞 2025-06-23 22:25:55

2024年4月3日,廣東省梅州市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時,喝了點酒。酒後,他騎摩托車返家途中,遇到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查車。為逃避查車,他棄車跳下距離路麵6米高的江邊綠道,隨後又翻越綠道欄杆,溺水身亡。其妻陳女士認為,丈夫落水時,交警“見死不救”。為此,她及家人申請索賠超200萬元。

今年4月29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書》認為,周某為逃避交警執勤點的檢查,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後,交警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對周某落水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陳女士的再審申請。

家屬:

交警查車致溺亡,索賠超200萬元

2024年4月3日晚,55歲的周某參加公司聚餐後,騎著摩托車返家。當日21時左右,他騎車途經梅州市梅縣區程江鎮程江大橋附近的河堤路段時,遇到正在此設卡查車的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見狀,周某掉頭停車逃跑。

▲事發地 受訪者供圖

2024年10月18日,興寧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載明周某家人向法院陳述的內容:執勤交警見到周某掉頭後立即上前跟進,周某發現被執勤交警跟進後,便從河堤路段跳落至下方的沿河花叢中……執勤交警見狀,立即調派一輛警車沿著程江逆流而上到1000多米遠的上遊河堤堵截周某,周某看到前有警車圍堵,後有交警追逐的情況下,跳入程江。

一審判決書載明周某家屬陳述:事發後,執勤交警並未立即上前施救,且停止上前查看,導致不諳水性的周某無法得到及時救助,最終不幸溺水身亡。據此,周某家人將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以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告上法院請求確認:當晚針對周某的執法程序和執法行為違法;並要求支付因此引發的死亡賠償金、被贍養人生活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2004129元。

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對此答辯稱:當晚組織警力在程江河堤路段開展整治交通違法夜查活動,執法程序、執法行為合法,當事人周某的死亡與被告的執法行為無因果關係。

按照警方說法,周某當晚是“跳入程江河道失蹤”的,且“事發後,被告(警方)第一時間組織警力、校方、曙光救援隊、120等力量到場搜救”。但直至2024年4月7日,搜救團隊才在程江河金德寶段發現一具浮屍,經確認係事發當晚當事人周某。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表示,執勤警力在執法過程中全程未與當事人周某有任何接觸,也未對其進行攔截、追趕、恐嚇,在發現周某跳入程江河道沿河草叢後,其一直采取相關合法措施進行查找和搜救,執法過程中不存在執法過錯。

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其是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下級單位,當晚開展的整治交通違法夜查行動,是在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領導組織下實施的執法活動,其不是本案適格的行政被告主體。此外,其答辯意見與被告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一致。

法院:

不存在見死不救,駁回上訴

一審判決書顯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交警大隊當晚在開展夜查行動中,相關執法人員對周某跳入程江河是否采取積極施救行為?這些行為是否應當確認違法?原告(周的家人)索賠的2004129元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當晚周某喝了白酒,為逃避法律處罰,在距離執勤點幾十米處調頭棄車後,徒步橫穿馬路翻越欄杆跳下河堤綠道,之後跳入程江河道致溺水死亡。執法民警發現周某跳入程江後呼喊讓其上岸,第一時間撥打110、120及救援隊、搜救隊電話並通知救護車到現場等,搜救行動至次日淩晨3點左右。可見,梅縣區公安分局及交警大隊已盡到了及時救助義務。現原告訴請確認兩被告未及時施救(見死不救)的行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對原告的索賠,法院亦不予支持。興寧市人民法院認為,彼時,即使當事人周某喝了酒,但按照社會普遍認知,均不足以采取逃跑並跳入河中這種極易造成人身傷亡的方式應對交警的檢查。但周某為逃避檢查,竟跳河逃跑致溺水身亡,該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周某自己的行為造成的,與被告開展的查車行動無直接因果關係。據此,法院認為,兩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索賠的相關金額不予支持。

對一審判決不服,原告上訴至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告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有錯。周某係不慎失足落水,而不是直接跳入水中。“周某不識水性,不存在跳水遊泳以逃避抓捕的主觀意圖和客觀可能”。原告還認為,在周某落水前,交警的執法行為沒有錯,但在其落水之後,交警就應該轉入及時救援。家屬認為,不及時救助和周某的溺死產生了因果關係。據此,其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事發後,被上訴人采取了積極救助措施,不存在見死不救的事實。周某作為成年人,其應當預見跳入河中逃避檢查可能產生的後果,其應當對自己的後果承擔責任。此外,國家賠償的前提是履職行為侵犯了合法權益,兩被上訴人的執法行為不存在違法行為,上訴人訴請兩被上訴人賠償2004129元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據此,2024年12月18日,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周某的妻子陳女士等人對此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粵行申417號《行政裁定書》稱,“本院經審查認為,據原審在案證據證實,周某生前為逃避交警執勤點的檢查,跳河導致溺水死亡。事發後,梅州市公安局梅縣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已第一時間組織相關單位及部門對周某展開搜救工作,不存在對周某落水見死不救的情形。二審判決結果並無不當。”據此,該院裁定駁回周某家人的再審申請。

周某的妻子陳女士告訴紅星新聞,她將向梅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行政檢察監督,希望警方完整公開當晚的執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