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案件的東維州聯邦檢察官西伯特(Erik
Siebert)表示,信仰自由是國家其中一項重要原則,被告帶著武器進入宗教場所,更意圖謀殺無辜信眾,隻是因為民眾和執法人員及時幹預,才防範了嚴重傷亡,國家不容這樣的罪行,檢方永遠會優先打擊這類案件。司法部掌管民權事務的助理部長迪隆(Harmeet
K. Dhillon)則說,這次案件“千鈞一發”,全靠民眾舉報、警方行動、教會保安團隊沒有鬆懈,才避免了“難以想像的悲劇”。
案發在2023年9月,江銳當年9月23日在網上留言,將矛頭指向維州威廉王子縣(Prince William
County)的公園穀(Park
Valley)教會,在信息中宣稱“上帝每天都剝奪我生活的權利,所以我也會針對(教會中的)男子,剝奪他們的生命”,以及“除非我殺了人,否則不會離開(教堂)”。在另一條信息中,可見江銳持槍指著電視中的教堂,以及點火焚燒《聖經》的畫麵。到了翌日,江銳在下午2點抵達教堂,首先駕車查看周圍情況,接著進入教堂,警方接到舉報趕抵現場,截查時發現他身上藏有1把半自動手槍、兩個彈匣、兩把刀,車上還有更多彈藥和驅熊噴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