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樓盤爛尾、交付遙遙無期,購房者往往在“繼續還貸”與“退房止損”之間進退維穀。
“即使贏了官司,短時間內也拿不到房子和錢,還有必要起訴嗎?”像李粒(化名)這樣擔心“錢房兩空”,而猶豫是否通過訴訟“脫身”的爛尾樓購房者不在少數。
近日,江蘇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判決,為這類兩難困境提供了重要參照。
案例顯示,開發商逾期未交房,不僅需返還購房者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後續剩餘貸款本息也由開發商承擔。
過去這幾年,一些爛尾樓業主的日子過得非常糟心。買的新房遲遲無法交付,如果繼續交房貸,儼然是個一眼看不到頭的無底洞。
更慘的是,這兩年房地產市場下行,很多地方樓市價格遇冷,有些業主哪怕是放棄首付和已經付的利息,用原本要支付的貸款都夠重新買一套同等品質的房子。
這時候若還繼續交房貸,怎麽算賬都不劃算。
不交房貸呢?不出幾個月就會上征信黑名單,個人征信受損不說,未來可能還會麵臨一係列的法律問題。
房子爛尾,廣大業主原本是受害者,然而到了現實層麵,他們卻成了唯一買單的人,這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平,剝奪了個體經濟的安全感,擾亂了市場秩序,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
在這種語境下,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的這一判決,讓深陷爛尾樓泥潭的業主們看到了一絲光明和希望。
實際上,2024年7月,南京就曾出現過由官方協調集中退房退首付的案例,也被認為是全國第一例爛尾樓業主退房退首付。
當時南京的做法雖然廣受好評,但是也有一些遺憾的聲音,認為開發商雖然退了首付款,但沒有退銀行利息,業主們在資金層麵仍然蒙受了不小的損失,更不用說辛苦維權幾年,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成本。
這次連雲港市的判決彌補了上麵的缺憾,判決不僅要求開發商退房退首付,已經償還的貸款、利息以及後續剩餘貸款的本息,也都由開發商承擔,讓購房者真正做到了“止損”。
此外,這次不是由官方主導,而是通過法律判決的形式要回了房款本息,對於全國其他地方的爛尾樓業主來說,更有借鑒意義。
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法院的判決會不會遭遇執行難,爛尾樓業主真的能拿回首付款和已經支付的利息嗎?
從現實來看,爛尾樓業主能不能退款成功取決於開發商的資產狀況。這顯然不容樂觀。
畢竟,在新房工地停工之前,很多開發商已經問題重重,難以為繼,一些無良奸商可能早就轉移了資產,爛尾樓業主別說退房退首付退利息,可能連人都找不到。
從這個意義上說,法院判決隻是事後的權利救濟,要杜絕爛尾樓悲劇,關鍵還是看事前的監管。
我國實行期房預售製度,理論上,房屋預售資金應該受到嚴格的監管,保證專款專用,但是實際中,開發商挪用預收款資金,用於其他項目擴張、償還債務,甚至轉移資產,導致原項目資金鏈斷裂是常事。
一些地方政府因為與開發商存在利益關聯,資金監管有名無實,沒能有效地約束預售資金被不當使用。一旦房地產市場遇冷,或者開發商資金鏈斷裂,樓房爛尾的風險直接轉嫁給了購房者。
法院做出讓開發商退房退款退利息的判決,已經是一種進步,但業主們能不能拿到款項,有待觀望。
要改變業主現在的弱勢地位,還需要繼續完善法律和製度,建立風險共擔機製,比如改革預售製,嚴格實行“資金托管+按進度放款”,追究失職監管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