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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行賄30次,官員被曝“帶病提拔” 暴露幹部問題

文章來源: 法度Law 於 2025-06-16 19:17:32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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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黃河報道,原湖南省道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辦主任施某太,被人舉報為謀求職務晉升,10年時間先後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書記唐湘林送現金,累計金額19.6萬元。以上事實在唐湘林“落馬”後的刑事判決書中均有記載。



報道提到,唐湘林被判刑後,施某太不僅沒有受到處罰,反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及判決後,連續“帶病提拔”,現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成員、秘書長。

對此,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於6月13日表示,針對舉報的施某太行賄一事,經紀委核實,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

一方麵是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所確認的事實,一方麵是永州市紀委所稱的“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其中究竟有何緣由?

要知道,生效裁判文書是國家一種正式法律文書。施某太被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行賄事實,在被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前,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這種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正式審判程序確認的事實比有關部門的調查報告更為可信,可以直接作為相關事實認定的依據。且施某太本人作為證人,其提供的證言也證明了該事實。人都是理性人,對於不利於己的事實予以承認,這種“自認”除非其存在,否則不可能被承認。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施某太作出的“自認”是虛假的,是基於某種壓力下違心作出的,那麽永州市紀委認為施某太“行賄事實證據不足”的說法,顯然有違客觀事實和基本法理,難免有袒護之嫌。畢竟,司法裁判比行政決定應更為可信,效力理應更高。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其中之一便是“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61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施某太何以被“帶病提拔”?是否違反了“清正廉潔”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389條和第390條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可見,行賄數額3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而新黃河報道顯示,施某太行賄數額高達19.6萬元,且時間跨度長達10年,次數達30次,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此事得不到徹查甚至被庇護,不僅難以遏製幹部選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風,也不利於吏治風氣的改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如果“江山”交給這些人,人民又怎能放心呢?

“邊腐邊升”“帶病提拔”等事件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這對組織部門選用幹部的方式提出了拷問。

例如,2017年,永州市東安縣對兩名幹部的任命被質疑為“帶病提拔”“火箭提拔”,東安縣委組織部隨後公開回應予以否認,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嚴格執行了相關程序,兩人符合任職條件。然而,永州市委組織部的調查結論推翻了東安縣委組織部的這一說法。

此類事件中,除了要追究升遷人員的黨紀政務乃至刑事責任外,選任該幹部的組織人事部門人員和推薦人是否也應被追究失職責任?這亦是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

當前幹部選拔任用領域的腐敗問題比較突出,權錢交易也較為盛行,各級紀委監委應將此作為查處重點。因為,“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邊腐邊升”不僅玷汙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也難以指望這些人可以成為“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人民公仆。這些人一旦上台,貪汙受賄、欺壓百姓、橫行霸道均有可能。“識人善任”是組織部門的重要責任,“管幹部”的人員應當有一雙慧眼,不能唯命是從,否則可能會承擔政治責任。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3條規定:“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66條同時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施某太被舉報之事,是一起典型的涉“邊腐邊升”“帶病提拔”事件,應當嚴肅查處,一查到底,以儆效尤,以純潔黨風,改善政風。如果想法遮掩、庇護,不僅對永州老百姓不負責,也辜負了黨和人民的重托。希望永州紀委和湖南省紀委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嚴肅查處,以純潔當地的政治氣候。選人用人是一項重要權力,“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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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行賄30次,官員被曝“帶病提拔” 暴露幹部問題

法度Law 2025-06-16 19:17:32

據新黃河報道,原湖南省道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辦主任施某太,被人舉報為謀求職務晉升,10年時間先後30次向原湘西自治州委副書記唐湘林送現金,累計金額19.6萬元。以上事實在唐湘林“落馬”後的刑事判決書中均有記載。



報道提到,唐湘林被判刑後,施某太不僅沒有受到處罰,反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及判決後,連續“帶病提拔”,現任永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黨組成員、秘書長。

對此,永州市紀委相關科室工作人員於6月13日表示,針對舉報的施某太行賄一事,經紀委核實,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

一方麵是法院生效裁判文書中所確認的事實,一方麵是永州市紀委所稱的“證據不足,不構成行賄”,其中究竟有何緣由?

要知道,生效裁判文書是國家一種正式法律文書。施某太被生效裁判文書所確認的行賄事實,在被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前,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這種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正式審判程序確認的事實比有關部門的調查報告更為可信,可以直接作為相關事實認定的依據。且施某太本人作為證人,其提供的證言也證明了該事實。人都是理性人,對於不利於己的事實予以承認,這種“自認”除非其存在,否則不可能被承認。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施某太作出的“自認”是虛假的,是基於某種壓力下違心作出的,那麽永州市紀委認為施某太“行賄事實證據不足”的說法,顯然有違客觀事實和基本法理,難免有袒護之嫌。畢竟,司法裁判比行政決定應更為可信,效力理應更高。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7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其中之一便是“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第61條規定:“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並遵守下列紀律:(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施某太何以被“帶病提拔”?是否違反了“清正廉潔”等規定?需要有關部門給出一個明確的說法。

此外,根據我國《刑法》第389條和第390條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行賄罪的立案標準: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訴。

可見,行賄數額3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而新黃河報道顯示,施某太行賄數額高達19.6萬元,且時間跨度長達10年,次數達30次,其社會危害性不言而喻。如果此事得不到徹查甚至被庇護,不僅難以遏製幹部選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風,也不利於吏治風氣的改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如果“江山”交給這些人,人民又怎能放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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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7年,永州市東安縣對兩名幹部的任命被質疑為“帶病提拔”“火箭提拔”,東安縣委組織部隨後公開回應予以否認,稱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嚴格執行了相關程序,兩人符合任職條件。然而,永州市委組織部的調查結論推翻了東安縣委組織部的這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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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幹部選拔任用領域的腐敗問題比較突出,權錢交易也較為盛行,各級紀委監委應將此作為查處重點。因為,“吏治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邊腐邊升”不僅玷汙了黨和政府的形象,也難以指望這些人可以成為“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的人民公仆。這些人一旦上台,貪汙受賄、欺壓百姓、橫行霸道均有可能。“識人善任”是組織部門的重要責任,“管幹部”的人員應當有一雙慧眼,不能唯命是從,否則可能會承擔政治責任。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63條規定:“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66條同時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幹部、群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施某太被舉報之事,是一起典型的涉“邊腐邊升”“帶病提拔”事件,應當嚴肅查處,一查到底,以儆效尤,以純潔黨風,改善政風。如果想法遮掩、庇護,不僅對永州老百姓不負責,也辜負了黨和人民的重托。希望永州紀委和湖南省紀委站在對黨和人民負責的高度,嚴肅查處,以純潔當地的政治氣候。選人用人是一項重要權力,“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