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在庭上與對方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廈門律師鄧慶高麵臨公安機關行拘,圖為衝突現場。(視頻截圖)
因在庭上與對方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廈門律師鄧慶高麵臨公安機關行拘3日、罰款500元的處罰。該案被業界稱為“2025行拘律師第一案”。
公安機關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和作出之後,廈門市律師協會分別向案發地晉江市公安機關、司法局發函,建議不處罰律師。但這並沒有改變對案件性質的認定:律師故意毆打他人。
事情發生在2024年11月,晉江市公安機關於2025年3月作出處罰決定後,鄧慶高申請了暫緩執行,並向晉江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處罰,未獲支持。
鄧慶高隨後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訴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兩案在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合並開庭審理。
警方認定與律師陳述相反
鄧慶高代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24年11月12日上午,案件在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青陽人民法庭開庭。
原告係一名女子,向法院起訴稱在婚姻存續期間其前夫轉移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產權。鄧慶高是原告的訴訟代理人。
當日上午11時許,審判長宣布休庭。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11時13分30秒至15分50秒,被告的母親吳某某從旁聽席走到審判長麵前,向其表達看法。該過程中,吳某某有多次大幅度肢體動作,顯得情緒激動。審判長一直在傾聽,時而給予回應。11時15分50秒至16分07秒,審判長見安撫無效,攜帶卷宗準備離庭。11時16分08秒,吳某某突然快速走向鄧慶高,審判長揮手阻攔未果。
吳某某與鄧慶高隔著原告席相對站立。11時16分14秒,吳某某用右手揮向鄧慶高麵部。
鄧慶高伸出左手,試圖抓住吳某某右臂,吳某某躲閃。11時16分16秒,鄧慶高向吳某某揮出右手,吳某某幾乎同時伸出右臂將鄧慶高右臂向右撥開,兩人胳膊相撞。
隨後,吳某某被趕來的法警攔住。整個過程隻持續了大約十秒。
鄧慶高說,衝突的起因是被告的女兒對原告高聲叫罵,說她沒良心。罵到第三次的時候,鄧慶高說了句,“你們自己的良心還在不在?你自己摸一下。”
根據鄧慶高的回憶,吳某某對他豎中指,還扇了他一巴掌,他應激之下還擊,未擊中吳某某。
肢體衝突發生後,雙方均報警。2024年11月21日,鄧慶高前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說明情況。
警方的認定與鄧慶高的陳述完全相反。
梅嶺派出所於2025年1月19日作出的晉公(梅嶺)行罰決字【2025】00046號、00047號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吳某某故意使用中指對鄧慶高進行侮辱,鄧慶高還手扇打吳某某臉部一下,雙方均於2024年11月21日主動投案。吳某某的行為構成侮辱,鄧慶高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
這意味著,警方沒有認定吳某某打到鄧慶高,而鄧慶高的還擊打到了吳某某。梅嶺派出所對鄧慶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對吳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鄧慶高申請暫緩執行後,行政拘留決定尚未執行,吳某某也尚未交納罰款。
2025年6月9日下午,南方周末記者向梅嶺派出所求證,工作人員稱需聯係晉江市公安局,南方周末記者按其提供的電話號碼撥打7次,均無法接通。

因在庭上與對方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廈門律師鄧慶高麵臨公安機關行拘,圖為鄧慶高受到攻擊。(視頻截圖)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鄧慶高向廈門律協求助。
根據網絡流傳的兩份公函,2025年1月11日,廈門律協向晉江市公安局和梅嶺派出所發送法律分析意見函。1月19日,梅嶺派出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2025年3月13日,廈門律協又向晉江市司法局發函。
南方周末記者向廈門律協求證,其工作人員稱,該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接受采訪。
這兩份公函從鄧慶高行為的性質、危害程度出發,都建議不對鄧慶高進行行政處罰。
廈門律協派員查看了監控視頻,認為鄧慶高受辱、受攻擊在前,反擊在後,且反擊“符合一般人在緊急情況下作出應激反應的特點”。但晉江公安機關並未采納廈門律協的意見。鄧慶高已向晉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此事在網絡上發酵之後引起軒然大波。除了學界、業界普遍關注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問題,輿論的焦點還在於吳某某是否打到鄧慶高、鄧慶高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這兩個問題。
根據2025年3月17日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吳某某有毆打鄧慶高的行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鄧慶高後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人民政府訴至法院。鄧慶高供職的律所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司法鑒定。該鑒定中心於2025年4月3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
鑒定意見為,吳某某伸出右手向鄧慶高臉部揮打,鄧慶高“頭部受力向其自身右側偏轉”。鄧慶高的反擊動作為“抬起左手並使用右手向吳某某擊打,吳某某向後躲避並抬起右手進行阻擋”。
鄧慶高的反擊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嗎?
在鄧慶高看來,他的行為屬於製止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係正當防衛而非毆打他人。
晉江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書認定,鄧慶高報複性毆打他人,屬於典型的濫用防衛權,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具體理由是,案發時,吳某某是78歲高齡的婦女,鄧慶高在年齡、體型方麵擁有巨大優勢,且二人之間隔著一張桌子;吳某某豎中指的行為不會對鄧慶高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緊迫的現實危險,鄧慶高沒有開展暴力防衛的必要;麵對高齡老人的侮辱行為,一般人不會暴力打回去,鄧慶高作為一名法律人,“遇事應更理性”。
決定書還寫道,對於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使用稍有不慎,可能會造成“不法對不法”的局麵。
鄧慶高並不認可決定書的說辭,“這一套說法都是建立在吳某某沒有打到我的前提上。”
2025年5月28日,鄧慶高與晉江市公安局行政罰款糾紛案、與晉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拘留與行政複議案,在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合並開庭審理,王才亮、李貴生、李愛軍、趙琮等4位律師為鄧慶高提供法律援助。法庭未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