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某被羈押期間,雙方協議離婚。視覺中國圖
近日,備受關注的河南濮陽“婚內強奸案”再迎新進展。據媒體報道,涉案男子尹某已經向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請求支付國家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3萬餘元。
2025年6月6日,尹某的代理律師王豔濤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因涉及房產糾紛問題,計劃追加賠償金額。
尹某今年40歲,他被指控於2023年7月,在家裏的臥室強奸了妻子武某,因為其婚內背景,此案引發外界關注。2024年5月,在被羈押285天之後,尹某被取保候審;當年7月,濮陽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該案現有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作出不予起訴決定。
目前,雙方已經正式離婚。在此前的媒體報道中,尹某前妻武某公開稱,兩人曾長期分居,並且遭到男方家暴,但是尹某均予以否認。
女方曾提起離婚訴訟
尹某是濮陽縣徐鎮鎮前九章村人,初中文化,職業為大卡車司機。2012年,經人介紹,28歲的尹某與鄰鎮22歲的女子武某相親認識,兩人很快確認戀愛關係,並於次年5月舉行了婚禮。“給了10萬彩禮,當時算是不少了。”尹某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2015年,由其父母出資32萬元,全款在縣城給小夫妻購置一套房產。
婚後,兩人相繼誕下3個兒女,大女兒出生於2016年,兒子出生於2018年,小女兒出生於2022年。不過,夫妻感情並不和睦,2023年3月,武某向尹某提起訴訟離婚。
武某在訴訟材料以及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提起離婚訴訟是因為當初結婚比較草率,婚後發現性格不合,且遭到尹某的長期家暴。而且,當時兩人已經長期分居,感情破裂。
對於上述離婚理由,尹某回應稱,女方婚後無業,他會不定期給女方轉賬,“而且也驗不出傷,法院就沒判(離婚)。”他還解釋,當時之所以不同意離婚,是為孩子著想。
同時,尹某也否認當時雙方已經分居的說法。他解釋,因為幹活的緣故,平時會在農村的父母家與縣城自己的房子之間“兩頭跑”。
廣東方刑律師事務所主任吳振山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雙方之所以圍繞是否感情不和分居展開爭論,是因為這一問題牽扯到對婚內性關係定性的判斷。他解釋,雖然沒有法律明確的規定,但民法典關於同居、忠實的表述,通常也認為包含了性義務,這也符合社會的普遍認知,“不過,性義務是倫理義務,而非法律強製性義務”。通常而言,婚姻關係為自願締結,自願結婚的行為可視為隱含了婚姻存續期內的性同意。同時,強奸犯罪評定的前提是“違背婦女意誌”。因此,在司法實務中,婚姻關係穩定存續的夫妻之間,婚內強奸通常不成立。
不過,有一種例外情況存在,當婚姻關係並非穩定存續時,丈夫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則不能當然排除強奸犯罪的成立。吳振山解釋,婚姻關係不穩定的情形,包括雙方長期因感情不和分居。“強奸罪的構成需證明‘違背婦女意誌’,而婚姻狀態穩定不穩定,會影響對‘是否違背意誌’的判斷。”
2023年5月,濮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武某所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證據不足,“不準原告與被告離婚”。當年6月,武某向濮陽市中院提起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是否自願”難認定
根據武某的說法,在提起訴訟離婚前還遭到過家暴。由濮陽縣公安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3年2月,尹某與妻子武某因婚姻糾紛發生爭吵,繼而發生衝突,衝突過程中尹某造成武某的眼部、嘴唇部位受傷。經鑒定武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尹某因毆打他人被處以行政拘留三日處罰。
尹某不服這一結果,申請行政複議。2023年7月26日上午,該行政複議案在濮陽縣人民法院審理,當時離婚上訴已被駁回。
“婚內強奸案”便發生在當日中午,經濮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並移送起訴認定:12時許,尹某竄至濮陽縣龍城國際某單元房屋內,在主臥室內對武某實施強奸。
2023年8月18日,尹某被刑事拘留,10月以涉嫌強奸罪被移送起訴。
尹某稱,當日在家中,他試圖與武某溝通,提出為了孩子希望繼續一起生活,但是溝通不暢,雙方再次發生爭執,但是並沒有強奸對方。
武某則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回憶,當時雙方已經分居,她與大女兒居住在縣城家中,尹某則住在老家。當天開庭結束後,尹某先行到縣城家中,自己並不知道尹某已在。武某稱,她被尹某從客廳裏抱進臥室,隨後遭到性侵。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當天13時13分,武某報警。事後經鑒定,在武某的頸部、胸部發現了尹某的DNA,在尹某的內褲上發現武某的DNA;武某頸部有多處皮下淤血,其他部位無明顯傷痕。尹某身上未發現有明顯傷痕。
上海市錦天城(長沙)律師事務所鄒露璐介紹,世俗認知常弱化婚內性自主權的法律屬性,形成“婚內強奸主觀危害性低於普通強奸”的偏見,這成為此類案件引發爭議的認知根源。但是,無論婚內還是婚外,強奸罪的認定核心均為“是否違背婦女意誌”。
不過,“是否自願”作為主觀心理狀態,在司法實踐中麵臨舉證難與認證難的雙重挑戰。即便存在DNA鑒定、傷情報告等客觀證據,若缺乏監控錄像、現場錄音等直接證據鏈支撐,仍難以形成完整的“違背意誌”證明閉環。
“女方到底同不同意這件事情,很難去判斷。”她說,該案中,男方否認發生性關係,進一步加劇證據博弈的複雜性。
撤訴之後
2024年3月,檢察院建議法院延期審理,4月建議法院恢複庭審。當年5月28日,尹某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1日,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同日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訴。
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稱,該院認為本案現有證據不足,達不到起訴條件。被害人如不服決定,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濮陽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濮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王豔濤解釋,因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起訴決定,尹某被羈押285天符合國家賠償條件,按法律規定應當賠償,金額標準為每日475.52元。但這隻是基本賠償訴求,還計劃追加50萬至100萬元的賠償金額,理由主要是羈押期間協議離婚並過戶房產,以及因為羈押導致的孩子撫養費用、家庭債務等間接損失。
尹某在看守所期間,簽署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女方,外債由尹某承擔,孩子撫養權方麵,大女兒歸女方,兒子和小女兒歸尹某撫養。2024年4月,法院執行局依據調解協議,過戶房產至女方名下。
王豔濤說,尹某在未充分了解法律程序的情況下,簽署離婚調解協議,對於房屋的處置非自願。
“當時在裏麵,心裏邊也焦急,思緒混亂,稀裏糊塗讓房子弄走了。”尹某認為,房屋由其父母全款購買,登記在其名下,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今,他要重新主張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鄒露璐認為,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反映出案件證據可能存在缺陷。這種情況下,被羈押者申請國家賠償,大概率可獲得賠償。不過,尹某試圖將羈押期間房產因民事糾紛被執行的損失納入國家賠償,因屬間接損失,法律上難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