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底,河南省南陽市桐柏縣的王先生將閨女小王送進中牟縣狼城崗鎮“柯貞素質拓展營”。他告訴小王去的地方是“夏令營”,希望孩子能夠在裏麵學習“國學”並改善厭學情緒。但就在夏令營即將結束時,王先生收到拓展營班主任陰某利的電話,稱小王在學校(即拓展營)暈倒後被送往醫院,需要家屬盡快趕來。王先生抵達後發現女兒身上多處傷痕,懷疑學校存在體罰、打罵甚至虐待的情況,隨即報警。而小王也被緊急轉入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9月27日上午,14歲的小王因搶救無效不幸離世。
至此,“柯貞素質拓展營”教官體罰、猥褻學生的隱情陸續被曝光。同年9月4日,中牟縣官方發布通報稱,體罰小王致其身體輕微損傷的吳某、猥褻學員馬某的靳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強製措施,涉事的河南柯貞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被關停,依法取締。
而小王所在班級的“班主任”陰某利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被當地警方拘留,後取保候審。本月4日,案件在河南中牟縣人民法院一審不公開開庭審理。

▲小王在拓展營的照片
涉案班主任:
自稱隻是“名義上的班主任”
開庭前,紅星新聞記者在法院外見到陰某利,她表示所謂的班主任其實就是個稱謂而已,她的管轄權並不多。而關於截留小王發給父母的信件,她稱,因為當時學校這麽規定的,“我自己也反思了很長時間,就是太過於遵守學校的這個規定了。”
陰某利稱,自己並沒有教師資格證,但是有心理谘詢師證。她在“柯貞素質拓展營”所屬的柯貞拓展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網絡心理谘詢已經六七年,2024年5月24日才前往學生所在的營地,之前隻是偶爾去過。“就是有家長在線上谘詢,如果學生問題很嚴重轉化到線下,找過來的話那就回答谘詢。”
陰某利透露,學校內每個老師負責的工作邊界很清晰,她除了每周上兩節心理谘詢課,其餘的事情比如吃飯、睡覺、洗澡、紀律、衛生、安全基本是生活老師在管理。如果自己參與管理學生的事項過多,那生活老師就沒有辦法開展工作。“男生班有我的學生,女生班也有我的學生,但並不意味著這些都是我的學生,班主任這個稱謂就隻是個名字而已。”陰某利說,她曾經發現小王在學校不吃飯,為此向領導反饋過,但得到的回複卻是:“你管好你自己的事情就行了,這不是你的責任。”
對於後來被曝光的營地教官體罰、虐待學生的事情,陰某利稱,她自己“沒有見到過”,因為她平時在營地內除了上課是接觸不到學生的,她知道教官在言語上對小王比較凶,但確實沒有親眼見到過教官打小王。
“也有學生跟我反映過女學員被欺淩的事情,我知道以後向領導反映過,但具體他們采取了什麽措施這個我不清楚。”陰某利說,在營地內小王從來沒有給她講過遭受過教官體罰、虐待等事情。“有時候我也看見小王和其他學生玩得很開心,她性格比較開朗但也很敏感,她父親覺得我對他女兒不好,但我對小王是格外關注的。”

▲小王住院後,家屬在其身上發現的傷痕
對於自己私自截留小王發給父母的信件,陰某利的解釋是她太過遵守學校的規定了。“學校有規定,學生的信件內容當中不允許出現諸如想家、找家長要零食此類的內容,所以我潛意識當中就沒有給她寄出去。大約在7月中旬,小王寫過兩封信說自己想家,信確實沒有發出去,這是我的錯誤。”
陰某利回憶了當天小王暈倒的情景,那天她發現小王沒吃飯,便買了零食讓小王去宿舍吃。雙方交談之中,小王提出回家的想法。陰某利告訴小王,前幾天已經給其父母打過電話,並且小王也在旁邊聽著,過兩三天之後父母就會來學校。“說完以後,小王就站不起來,我趕緊讓同學把她弄到宿舍床上,一邊喝水一邊安慰,我感覺還是不行就趕緊給領導反饋,最後領導說讓送到醫院去。”
關於小王身上的傷痕,陰某利稱,自己也是在抵達醫院之後,醫生告訴她,她才了解的。“平時給學生做完心理谘詢,學生們就回班裏了,不是我想幹嘛就幹嘛,學生很多,我們平時也不住一塊。很多事情都是生活老師管理,營地裏的管理說實話有點混亂,給我貼上個班主任的標簽,但是也不讓我管。”
檢方建議量刑6個月
被告人稱目前無民事賠償能力
根據中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陰某利因涉嫌侵犯通信自由,於2024年10月1日被中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於同年11月7日被批準逮捕。經檢察院依法審查查明,小王於2024年6月至8月份在中牟縣狼城崗鎮柯貞拓展基地學習、生活,被告人陰某利在該基地擔任心理教師,負責學生與家長之間的日常通信聯絡。
其間,小王因身體存在嘔吐、心髒疼痛等症狀,遂書寫信件請求父母將自己接走治病,並將信件交由被告人陰某利,讓其幫助轉交至自己的父母,被告人陰某利違背小王的意願,擅自將信件予以隱匿。同年8月26日20時許,小王在被告人陰某利宿舍暈倒,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小王的死亡原因符合因長時間日曬及攝入不足、嘔吐等多種因素引起電解質代謝紊亂致腦部病變,並繼發肺部感染,終致多器官功能衰竭。

▲住院的小王
檢方認為,被告人陰某利隱匿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陰某利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綜合本案事實、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陰某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4日,在進入法院開庭前,小王父親王先生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雖然法院審理的是陰某利侵犯小王通信自由的單獨案件,但是他認為陰某利和體罰、虐待小王的卜某某、王某某、馬某某是同一個夥,目前這三人被中牟縣警方以涉嫌虐待罪拘留。
小王的一名親屬告訴紅星新聞,在開庭前,該案審理法官曾引導雙方就民事賠償問題先進行調解,詢問陰某利是否有民事賠償的意願,但是陰某利表示自己目前沒有賠償的能力。
該案擇期宣判
死者父親:希望進一步追究班主任責任
4日下午4點30分左右,此案一審審理結束。走出法院的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當天雙方的質證依舊是圍繞著檢方的起訴書來展開的,關於攔截信件的內容,陰某利的回答反複且矛盾。“就是來回地改變自己的措辭,有時候說自己看了,有時候又說沒有看。”

▲中牟縣人民法院
王先生稱,法庭上出示的部分在校學生證人證言顯示,陰某利參與過兩次對小王的欺淩,陰某利自己沒有動手,而是讓其他的學生把小王從心理谘詢室拖走。同時,警方還從陰某利家中搜查出來一百多封學生寫給家長的信件,但陰某利隻承認攔截了小王的兩封信件。他認為,陰某利目前所說的一切都是在狡辯和推卸責任,他們家屬和辯護人已經向法庭提出意見,認為陰某利還涉嫌虐待罪,應該追究其責任。
王先生透露,在被陰某利攔截的信件中,自己的女兒明確提出想要回家,身體有病、身上有傷,想要出去看病,並想在外麵吃頓好的,但是這一切作為父母並不知道。如果他們早點知道消息並將孩子接回家,悲劇完全可以避免。“我認為她就是虐待共犯,她是班主任,是第一責任人,需要如實向我們反饋情況,但每天給我們發的照片和視頻是孩子的情況是好的。”
庭審結束之後,紅星新聞記者在法院外和陰某利做了簡短的交流,她表示,侵犯小王的通信自由確實是她的錯誤,她也表示認罪,但是她仍稱“絕對沒有對小王進行虐待和故意傷害”。
王先生和陰某利都向紅星新聞證實,4日開庭審理後並未宣判,法官表示該案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