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亞旅遊時,馬某通過社交平台認識了一女子,後與該女子及其朋友相約喝酒。酒後,三人乘坐出租車到酒店後,因“的姐”周某詢問是否繼續用車,馬某不僅踹了車門,還將下車查看的周某打倒在地,後多次駕駛出租車撞向周某,致周某多處骨折,包括19根肋骨骨折……
6月3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公開該案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馬某因此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在前期已賠付周某醫療費13.3萬餘元、酒店大門維修等費用10萬元的基礎上,法院還判決馬某賠償周某及出租車所屬公司經濟損失共15.5萬餘元。
駕駛出租車多次撞向“的姐”
目前21歲的馬某是寧夏人,事發前係上海某民辦高校學生。判決書披露,馬某去年10月1日獨自到三亞旅遊,到三亞後通過某短視頻社交平台認識了女子聶某。而彭某係聶某的閨蜜,兩人在事發前幾天到的三亞。
法院查明,去年10月2日22時許,馬某與聶某、彭某相約在三亞大東海某酒吧喝酒。一直喝到次日淩晨3時許,三人乘坐周某駕駛的出租車前往三亞灣某酒店。出租車在酒店大堂門口停下後,彭某先下車並往三亞灣路方向走去,聶某和馬某隨後下車,兩人坐在酒店大堂外花壇邊,數分鍾後聶某起身離開。
此時,周某詢問馬某是否繼續用車,馬某便用腳踹了出租車副駕駛車門4下。在周某下車查看車門時,馬某突然用拳腳、錐桶和鞋子將周某打倒在地。周某爬起來坐在酒店大堂旁的花壇邊,馬某進入出租車駕駛室,駕車駛離酒店到三亞灣路邊調轉車頭後,又沿著出口通道開回酒店大堂門口,駕車對著坐在花壇邊的周某撞去。在第一次撞倒周某後,馬某先後3次倒車,再3次撞向周某。
民警趕到現場後,馬某仍不管不顧,倒車再次對著周某撞去。民警上前用警棍敲擊駕駛位車窗玻璃,馬某未予理會,駕車往出口方向行駛,再次調轉車頭開回大堂門口。見在場人員和民警正將周某向酒店內轉移,馬某又開車朝周某撞去,將酒店大堂旋轉玻璃門撞碎。隨後,馬某駕車往三亞灣路某醫院方向逃離。民警隨即駕車追捕馬某,在醫院大門口處將馬某抓獲。
“的姐”被撞致多處骨折
後經鑒定,周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馬某到案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6mg/100ml。周某所駕駛的出租車損壞部件直接損失為2萬餘元,酒店玻璃門未作出價格認定。法院還查明,去年11月11日,馬某的父親向事發酒店賠償大門維修等費用10萬元,酒店對馬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去年11月12日,馬某及其父親支付周某醫療費13.3萬餘元。
除了馬某被提起公訴,案涉出租車所屬的三亞某公司及周某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周某向馬某索賠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同車師傅停運損失等共計21.6萬餘元,三亞某公司向馬某索賠車輛維修費、車輛停運期間的班費損失共計4.8萬餘元。
法院查明,馬某駕駛案涉出租車故意撞擊周某,導致周某右側、左側共19根肋骨骨折,腰椎及胸椎共計3節椎體橫突骨折,左脛、腓骨骨折等。經三亞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評定,周某的損傷情況為輕傷一級。案發後至去年11月12日,周某在兩家醫院住院治療共41天。去年10月21日至今年2月10日,周某因複查實際支出醫療費1288.42元;今年2月15日至2月19日,周某住院治療5天,支出醫療費1.45萬餘元。三亞某公司將案涉出租車送至某公司維修,花費維修費3.5萬餘元。
被判11年賠償15.5萬元
法院認為,馬某為泄私憤,故意駕車4次撞擊他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涉案財物直接損失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為逃避公安機關抓捕,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馬某在故意殺人犯罪中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馬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係坦白,可從輕處罰。案發後,馬某及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此外,馬某駕車故意撞擊周某,致使周某和三亞某公司遭受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對於周某的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2萬餘元,三亞某公司的車輛維修費3.5萬餘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表示,周某訴請的同車師傅停運損失及補償款等,以及三亞某公司訴請的車輛停運期間班費損失,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今年3月,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馬某犯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2年和拘役2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判決馬某分別賠償周某、三亞某公司經濟損失12萬餘元和3.5萬餘元,駁回周某和三亞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