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中學生因檢舉同學被打傷的案件中,校方因鼓勵檢舉被判定承擔30%民事賠償責任,舉報人承擔20%。在日前舉行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工作新聞通氣會上,湖南省高級法院發布了上述案例。
案例顯示,某中學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並鼓勵學生舉報。宋某發現同班同學周某在上課時玩手機後,從周某書包裏搜出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老師為此獎勵宋某一瓶牛奶。周某回到教室後發現自己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不在書包裏,在宋某承認其向老師舉報自己後,周某將宋某的頭、手等部位打傷。事發後,學校老師將宋某送往醫院治療。
經鑒定,宋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因周某在案發時係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未追究周某的刑事責任。宋某遂起訴要求周某、周某的監護人付某及所在中學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因宋某擅自將自己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而將宋某打傷,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宋某雖係為了遵守學校規定而將周某的平板電腦交給老師,但其擅自拿走他人平板電腦的行為亦有不妥,據此可依法減輕周某的民事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學校在事發後雖然及時將宋某送醫治療並通知家屬,但學校老師在明知宋某拿走周某平板電腦上交的情況下,未正確引導宋某在發現其他同學違反學校規章製度時應如何處理,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為不當,亦未及時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且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也會引發學生間矛盾,故學校也應對宋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遂依法認定由打人者周某承擔50%的民事賠償責任,學校承擔30%的責任,舉報者宋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湖南高院稱,該案典型意義在於,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明確提出,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湖南高院認為,涉案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通過物質獎勵鼓勵學生相互監督舉報,其初衷在於維護教學秩序,但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治理效果。對學生而言,以遵守學校規定為由擅自搜查他人書包、取走他人物品的行為,實質上構成對他人財產權、隱私權、人格尊嚴的侵害。法院明確打人者、私自取走他人物品者及學校各方過錯,依法劃定各方責任,在有效化解個案矛盾的同時,也充分提示了學校在製度設置、日常監管和法治教育方麵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推動校園管理從“結果應對”向“風險預防”轉型,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具有重要典型意義。
近年來,有關“鼓勵舉報”的討論並不鮮見。2024年底,青島廣播電視台旗下《正在新聞》報道,陝西省某中學在校內電子大屏上發布一則“表揚與倡導”公告,為了有效管控吸煙、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校園、在校園燃放煙花爆竹、亂扔雜物等不良陋習和違紀違規行為,學校發出了“檢舉舉報公告”。一周來,學校收到書麵、實名、匿名當麵舉報數十起,舉報違紀違規學生數十人,絕大部分查證屬實。現對敢於檢舉揭發違紀違規的學生予以表揚,後期對這些檢舉揭發者予以一定的獎勵。
報道稱,該中學工作人員表示,之前也倡導學生針對身邊不良現象檢舉揭發,可以匿名向學校管理人員反映和檢舉,檢舉揭發者會被予以口頭表揚。“是讓學生對規則有敬畏感,要讓他們知道,每個人在社會中既要自律,又要接受別人的評價和約束。”
2023年5月,廈門大學的新版教務係統中推出“可舉報同學簽到情況”的功能,引發廣泛關注。據潮新聞報道,網傳截圖顯示,通過教務係統,學生可以查看一同上課的同學的學院、專業、簽到情況等信息,並可以反映“學生不在班級”“同學代簽到”“學生早退”等情況。廈門大學教務處回應稱,此事非學校行為,係委托公司收到部分老師反饋簽到情況不準確的問題,私自在係統中加入該功能。當日學校接到學生反映後已及時聯係該公司並關停該功能。
更早之前的2022年,澎湃新聞報道,新冠疫情期間,河南工程學院某學院推出舉報獎勵措施,發現有翻牆外出情況並進行舉報的同學,獎勵5000元。規定還顯示,學生私自翻牆外出,給予勸退或開除學籍處分,同宿舍同學知情不報,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舉報代管理”的危害
“重要的不是讓學校承擔了多少比例的賠償責任,而是通過責任劃分揭示了用舉報代替管理的破壞性。”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碧告訴財新,在前述湖南這起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法院站位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沒有止步於對傷害他人的行為進行否定性評價,還進一步對衝突發生的原因進行了分析和評價。
陳碧認為,“以舉報代管理”扭曲未成年人的認知和人格形成。任何製度的設計都不應考驗人性的陰暗麵,尤其是針對未成年人,要優先從正麵引導。學校本應該通過完善校園管理製度、強化日常監督、加強心理疏導、增進溝通交流等方式對學生進行管理和看護,重視育人樹人,培養孩子正確的價值觀,而不是用舉報代替管理,製造學生對立。這種風氣對未成年人人格的塑造不利。
公民的基本權利包括控告和檢舉權利,然而舉報泛濫則有可能摧毀社會信賴機製。陳碧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在《為什麽我們需要警惕舉報泛濫?》一文中探討過舉報泛濫問題。
舉報在不同的法域中都是公民的權利。文章表示,《憲法》第41條將公民的控告和檢舉權利規定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舉報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體現出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也因此,這一條後來被作為《行政訴訟法》的憲法依據,也成為《國家賠償法》中國家對冤假錯案和違法行政行為進行賠償的法律基礎。行政法規領域,如《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都有舉報投訴條款,舉報對象的範圍已不限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而是延伸至所有的違法單位和個人。任何人發現他人違法,都可向行政機關舉報。
近年來,舉報從典型的公共領域,向內部領域蔓延。文章表示,在學校設置舉報機製後,有老師性侵和潛規則被揭發,也有老師因學術不端被曝光。同時有些舉報引發很大爭議,例如在雙減政策頒布後,仍有一個中學老師熱心給學生補課,結果遭遇舉報而被處分。“道德與法律,人情與製度的矛盾在此彰顯,舉報在此也暴露出它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
最令該文作者憂心的危險在於,舉報泛濫對社會信賴機製的摧毀。國家的穩定存續和社會的良性運轉,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社會中的大多數人對一些基本的良善美德的尊重和謹守,其中就包括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與體諒,包括不隨意舉報揭發他人,不利用公權力打壓他人。這是人之為人的基本底線,也是社會互信機製得以維續的基礎。也正因此,學理上對法律和製度是否要鼓勵舉報,一般都會持相對審慎的立場。
“若每個人時刻都感到自己是活在他人的監視之下,且噤若寒蟬地擔憂自己的一言一行日後都可能被舉報揭發,一個自由、寬容和良善的社會也難以形成。”文章稱,其原因就在於,如果公權機關本身不珍視人與人之間的互信與尊重,反而去縱容甚至鼓勵人與人之間的舉報揭發,其結果就會激發甚至釋放出人性的卑劣和幽暗。
就前述案件折射出的校園舉報泛濫,陳碧認為,可能來源於學校的管理思路簡化。“為維持秩序就要求令行禁止,為令行禁止就要求強化監督,而最低成本的監督可能就是互相舉報,這忽略了對未成年人心理和價值觀的傷害。”她進一步說,在鼓勵舉報之下,未成年人可能會迷惑於人格尊嚴與權利邊界到底還值不值得捍衛,朋友還值不值得信任,同時可能會引發不當競爭、報複陷害等危險行為。
對於校園舉報行為的規製,陳碧認為,舉報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校園舉報需要有規範的流程。比如對霸淩的舉報、對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舉報,要確保學生遇到這樣的情況能夠有專門的受理部門或者人員,舉報信息得到妥善處理和反饋。對於校風、校紀等學校管理製度層麵的事項,由學校製定解決規則和機製,不鼓勵舉報。
“長期處在潛在舉報的環境下,人們可能會自動約束自己的行為,或者以虛假的形象示人。但這違反了教育的初衷,即把人當成人,而不是工具。教育工作在於培養,而非馴化。”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