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檢查出來是胃黏膜慢性炎,79歲老人卻被醫院以癌症收治並施行了全胃切除手術,且在術後病理檢查最終確認是胃炎,這讓患者女兒董女士無法接受。
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均認定院方行為構成醫療事故,且承擔主要責任。董女士及其家人還認為醫生涉嫌犯罪,幾年間多方維權。
掛專家號看胃病——
入院被診斷為胃黏膜慢性炎,之後又被診斷為胃癌切除全胃
董女士家住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她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事情發生在2021年8月,“那年我父親79歲,那段時間他上腹部疼痛了十來天,我們就比較著急。”董女士說,他們幫父親找了鄭州最大最好的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掛了該院胃腸外科主任醫師王某俊的專家號。
8月19日,董女士帶著老人到醫院就診,“見到了一個醫生,我們也不認識王主任,後來才知道坐診的是他的一個學生。”董女士講,在經曆了CT等一番檢查後,坐診醫生告訴家屬,老人就是一點炎症,連藥都不用吃回去養著就行,這讓董女士非常高興,就準備回去。
“當時處於疫情期間,出行沒那麽方便。又加上當年剛發生了特大暴雨,醫院裏空蕩蕩的沒人。”董女士稱,因此,他們去醫院時帶著行李,做好了長期住院的準備。然而,事情很快就發生了變化。
“我們準備離開前,我去上了個廁所,結果一回來,那醫生又說‘要不你們還是住院吧’,還說當時醫院沒人,我父親能得到很好的照顧。”董女士表示,經綜合考慮,他們同意讓父親住院。
“後來看到我爸的病曆,才知道當時的住院事由是‘胃占位病變’。”董女士說,住院後的幾天裏,醫生安排了包括胃鏡活檢等十幾種檢查項目,其中不少都是專門進行胃癌檢查的項目,在檢查單上都顯示是胃黏膜慢性炎。
董女士說,期間王主任的助手、一位李姓醫生告訴她,活檢不準確,醫生憑經驗的臨床診斷才準確,而且診斷出董女士的父親患的是胃癌晚期,如果不切除,人可能在兩個月內就會去世。
聽聞李醫生的介紹,嚇壞了董女士及其家人,但她在內心無法接受這個診斷,於是在次日王主任查房的時候,將入院後的一係列檢查報告拿給對方,期望得到更為權威的診斷。“王主任看完報告,很確定地說就是胃癌,需要馬上手術切除。”董女士說,此時她才接受了診斷結果,認為父親的病情被及時發現了。
之後就是術前準備,“先是一個醫生把我叫出去說病人腹腔打開後更為直觀,應該切掉多少就切掉多少。”董女士介紹,這位醫生還為其普及了很多胃部全切的好處,就是未來不會複發,董女士都予以了認可,正當董女士要在對方提供的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時,對方卻阻止了董女士簽字,這位醫生當時提出家屬需要花1600元購買一個手術意外險,否則手術無法進行,對方提供了一個二維碼讓董女士掃碼支付了保險費用後,才簽署了手術知情同意書。
手術在8月26日上午進行。“快9點的時候進的手術室,不到半個小時,醫生就把我爸的整個胃切掉端出來給我看。”董女士說,手術的醫生就是一開始做出胃癌診斷的李醫生,並確定地說就是胃癌,所以他們全切了,董女士還向醫生表達了感謝。
“術後老人就被推出了手術室,連術中冰凍病理學檢查都沒有做。這個檢查是最直接能確診腫瘤良性惡性的手段,也是確定切除範圍的主要依據,他們居然沒有做就切了我爸的全胃。”董女士說,手術完切下來的胃還要做病理學檢查,以最終確定是否真是癌症。
術後兩次做病理學檢查,均顯示非胃癌
“但在鄭大一附院做了兩次,還是胃黏膜慢性炎。”董女士表示,其父9月5日出院,醫院出具的相關手續上填寫的診斷記錄還是胃黏膜慢性炎。
查看病曆很費解——
患者自始至終被記錄為胃炎
父親出院後,董女士越想越覺得事情不對,明明檢查是胃炎,咋就當成胃癌治了,且在短短幾天裏就把老人的胃全切除了?於是,她趕到醫院將其父親的病曆打印並封存了。
老人住院病案上診斷寫著“胃黏膜慢性炎”
董女士提供的病曆材料顯示:8月23日,護理記錄單左上角診斷處寫著“胃黏膜慢性炎”,右側病情觀察及措施一欄填寫了“患者以‘胃占位性病變’為診斷入院”的內容;8月26日,手術當天的護理記錄單上診斷為“胃粘膜慢性炎”,右側病情觀察及措施內容為患者於今日08:45在全麻下行“腹腔鏡胃癌根治術”,術畢於14:30返回病房……
8月23日的護理記錄單
8月26日的護理記錄
董女士介紹,父親的體溫單、疼痛測試等檢查單據的診斷一欄全為“胃粘膜慢性炎”,術後的病理檢測報告單均報告為粘膜慢性炎,在病曆中的出院診斷也顯示為胃粘膜慢性炎和胃潰瘍。
事後看著自己手中的病曆內容,董女士覺得不可思議。“我托朋友找到了另一所醫院的胃腸外科和病理學方麵的專家會診過我父親的病曆,他們說,‘這不是在治病,這是在犯罪’”,董女士稱。
兩級醫療事故鑒定——
均認定構成醫療事故,院方需承擔主要責任
董女士說,起初發現疑點後也曾想過維權,但因種種原因擱置下來,“直到2024年上半年,我才下定決心繼續維權。”之後,董女士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2024年,鄭州市醫學會出具的鑒定
鄭州市醫學會於2024年9月25日出具的鑒定報告顯示:
患方認為醫方存在如下醫療過錯行為:8月19日門診時大夫已經明確告知患者是胃潰瘍,卻在兩分鍾後又說讓患者以胃占位病變讓患者住院;患者臨床無胃癌症狀,醫方靠臨床診斷患者胃癌晚期,且在術中半個小時就把胃全部切除,造成患者全胃被切除的損害後果。患者全胃被切除的損害後果完全由醫方醫療過錯所致,應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負完全責任。
醫方認為:醫院對患者“胃潰瘍”的診斷依據充分,符合規範。行胃切除手術符合治療規範。患者胃潰瘍巨大,且潰瘍位於近賁門後壁,屬於高潰瘍,不能排除惡變,因此選擇全胃切除術,雖然患者術後病理未見腫瘤,但手術指征及治療原則符合規範,不存在不應該全胃切除的問題。醫院對患者治療方式選擇及可能出現的風險與家屬進行充分溝通,做到了知情同意患者術後恢複良好,順利出院,無並發症。綜上醫院治療行為無過錯,患者不存在損害後果,不構成醫療事故。
報告中專家認為:醫方存在的過失行為是:對患者知情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使患方喪失了藥物保守治療的機會;對患者行“腹腔鏡根治性全胃切除術”手術時機選擇不恰當,亦使患方喪失了藥物保守治療的機會,故醫方存在的過失行為和患者損害後果“全胃缺失”有因果關係。
最終,專家做出鑒定結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本例構成二級丙等醫療事故。患者於醫方處住院治療時,存在“胃潰瘍癌變”的可能,醫方對患者行手術治療有一定的綜合考慮,但患者最終疾病明確為“胃潰瘍”。目前胃潰瘍的藥物治療已取得了非常顯著的療效,醫方存在的過失行為使患者喪失了胃潰瘍藥物保守治療的機會,最終導致患者全胃缺失,故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承擔主要責任。
董女士及其家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認為醫院應負完全責任,之後重新由鄭州市衛健委於2024年11月向上一級鑒定機構河南省醫學會遞交申請。2025年1月,河南省醫學會出具鑒定報告,專家認為患者術前潰瘍性質未明,手術方式待定,術中應行快速冰凍病理,待冰凍病理回示後,再決定術中手術方案,醫方術中未送檢快速冰凍病理,存在過錯。出具鑒定結果與鄭州市醫學會基本一致,認為屬於二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25年1月,河南省醫學會出具的鑒定
董女士依然不服,向中華醫學會遞交了鑒定申請,“但被中華醫學會的專家拒絕了。”
事件處理陷僵局——
家屬向警方報案未獲受理,區衛健委稱曾多次溝通
事發後,董女士及其家人曾與院方交涉此事,“醫院說胃炎也有全切的,就是說他們沒錯。”董女士說,為了印證入院時醫生關於“癌症診斷臨床經驗才準確”的說法是否靠譜,她專門購買了一本胃癌治療指南,該指南中明確表述:胃癌治療前基本診斷手段主要包括內鏡和影像學檢查,用於胃癌的定性診斷,內鏡活檢組織病理學診斷是胃癌確診和治療的依據。
董女士說,除了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外,她還曾提供詳盡材料給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要求依法對涉事醫院和醫生做出處理,“但衛健委說無法處理,因為我不接受鑒定結果。”
更令她難以接受的是,事發後涉事醫生不但沒受到處罰,還正常晉升了職稱,成了副主任醫師。
董女士稱,她還曾多次到公安部門以故意傷害報案,警方卻未立案,理由是要先經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近日,就董女士反映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到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醫患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了解該起事件的王姓工作人員輪崗到其他院區,她需要聯係這位工作人員同時匯報上級。此後記者再次與院方聯係,一直未獲回複。
記者聯係到二七區衛健委醫務科負責人,對方表示,涉事醫院係省管醫院,其行政管理權歸鄭州市衛健委,但醫療糾紛又是屬地化管理,所以前期二七區衛健委曾基於當事人訴求與涉事醫院進行過多次溝通,並委托鄭州市醫學會進行了第一次醫療事故鑒定,至於對涉事醫院及涉事醫生的進一步調查處理,屬鄭州市衛健委的權限,“目前,鄭大一附院也表示願意進行協商。”
隨後,記者聯係鄭州市衛健委,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對於董女士父親的案件,他們僅負責協調醫療事故鑒定的進行,對於涉事單位及人員的處理,不在他們處室職責範圍。記者多次聯係其他處室未果。隨後,記者聯係河南省衛健委,工作人員也未就此事做出正麵回應。
在董女士與省衛健委信訪辦工作人員的一段通話錄音中,工作人員明確提出希望患者家屬坐下來協調此事,期望得到一個相對滿意的結果。
律師以案說法——
發生醫療事故,涉事機構和人員麵臨三方麵法律責任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針對醫療事故,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醫生及醫院的法律責任。
趙良善表示,首先是民事賠償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麵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麵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上法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生及醫院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趙良善稱,二是行政處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除了醫生及醫院要承擔醫療事故賠償責任外,還應當承擔以下行政責任:1、醫院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並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另外是刑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並不是一旦發生醫療事故就一定構成醫療事故罪。”趙良善說,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罪的評價標準是“嚴重不負責任”,而非醫療事故本身。也就是說,醫療事故罪隻處罰“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的醫療事故行為;即使發生了醫療事故,如果沒有達到“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何為“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第56條給出了答案,其中明確,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四)嚴重違反查對、複核製度的;(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除了以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以及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在實踐中由公檢法單位認定。
“在該起醫療事件中,患者家屬拿到了確切的診療病曆資料,且經過兩級醫療事故鑒定認定為醫療事故,患者家屬可依法索賠。”趙良善建議,患者及其家屬首先要注重收集包括病曆資料、收費發票、費用清單等證據,這些能反映醫療過程和患者病情變化,是主張醫療費用賠償的依據。
其次,患方可與醫院進行溝通協商,以理性、平和的態度向醫院提出訴求,明確指出醫療事故對自己造成的身體和精神損害,以及期望得到的賠償和補救措施;若協商不成,可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可介入調查,組織雙方進行調解,依據相關法規提出調解方案。
最後,若經過行政調解仍無法解決糾紛,或者對調解結果不滿意,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依舊可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確定醫療機構過錯及程度,根據結果訴求合理賠償。在此,要注意醫療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應及時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