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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位置: 文學城 » 新聞 » 焦點新聞 » 中學生舉報同學帶手機被打傷,法院判學校承擔責任

中學生舉報同學帶手機被打傷,法院判學校承擔責任

文章來源: 基本常識 於 2025-05-29 19:21:41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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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圖由豆包生成,提示詞:中學生舉報上交平板電腦

正文之前先表個態:

發動學生之間相互舉報,還對舉報者作出獎勵,是最卑劣最下作的教育方式。

看到一個大快人心的判決,迫不及待想要分享給大家,也希望大家幫忙分享給身邊每一位從事教育工作的朋友。

這是由湖南高院通報的一起真實案例:

事情發生在湖南一所中學,這所學校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等電子設備,一經發現,馬上收繳。當然,大家都知道,學生總會有各種辦法偷偷帶,偷偷玩,不可能完全禁絕的。

於是,學校和老師們就想了個損招,鼓勵學生互相舉報,查實後除了收繳電子產品,還給舉報者以表揚和獎勵。

也不知道是出於個人恩怨還是為了那點獎勵,就還真的有學生舉報了:

A同學上課時發現B同學偷偷玩手機,等B同學下課出去後,A同學向老師舉報了這一情況。不僅如此,A同學還直接打開B同學的書包,把“繳獲的贓物”上交給了老師。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老師不但沒有批評A同學擅自翻別人書包的行為,還給了其一盒牛奶作為獎勵。

B同學回到教室後發現書包裏的手機和平板電腦不見了,被大家告知是老師收繳了,A同學承認是他向老師舉報的。得知真相的B同學勃然大怒,將A同學打破了頭,打傷了手,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這要是成年人,輕傷二級就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了,此案中B同學不滿16周歲,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大概率是逃不脫了。A同學的家長把B同學一家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治療費等損失。

這就來到本案的高光時刻了:

法院審理認為,B同學把人打傷肯定是不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A同學擅自開包“上繳”別人手機和平板電腦的行為也有不妥之處,自己也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還有學校和老師的責任!

法院認為,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是引發學生矛盾的源頭,在A同學擅自開包拿走他人財物的時候,老師沒有及時教育引導,在收繳電子設備後也沒有及時與B同學溝通,客觀上造成了A和B直接對峙衝突的局麵。因此,學校也應對A同學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打人的B同學承擔50%的賠償責任,縱容舉報的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打的A同學自己承擔20%的責任。

沒有和稀泥,沒有息事寧人,沒有偏袒同為體製內的學校,並且在判決書中斥責了學校發動學生相互舉報的錯誤做法,法院的這一判決可謂大快人心!

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豔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就……一個健康的社會不應該鼓勵民眾互相檢舉告密,這本來應該是基本常識的觀念,但此刻經由法官親口說出來,還能體現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之中,卻莫名地讓人淚濕眼眶。

夫妻父子之間互相檢舉揭發,老師同學之間互相舉報上告,中學生們糾集起來闖進別人家裏“收繳財物”……這樣的人倫悲劇,中國人是紮紮實實吃過苦受過罪的,這是最不該被遺忘的慘痛曆史教訓。

回到這個案子來,假如是我來判的話,我會讓學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鼓勵舉報的卑劣做法承擔首要責任,打人的同學承擔20%責任,為自己的衝動暴力行為付出代價,舉報後被打的同學自己承擔10%的責任,記下一個“不能打著正義的旗號動別人東西”的教訓。

在這個案子裏,雖然舉報是因A同學而起,但他其實是最大的受害者。學校的製度氛圍和老師的物質獎勵荼毒了這位少年的是非觀念,為一盒牛奶的獎勵又付出了被打到輕傷二級的健康代價,身體和心靈都飽受摧殘。

一次和稀泥的判決會引發社會道德滑坡,一次重申常識堅守底線的判決也會讓我們看到文明之光。再次懇請大家將本文分享給你認識的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希望大家通過湖南高院通報的這起典型案例明白一個簡單但極為重要的道理:

發動學生互相舉報是錯誤的,學生因此而出了事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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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舉報同學帶手機被打傷,法院判學校承擔責任

基本常識 2025-05-29 19:21:41



頭圖由豆包生成,提示詞:中學生舉報上交平板電腦

正文之前先表個態:

發動學生之間相互舉報,還對舉報者作出獎勵,是最卑劣最下作的教育方式。

看到一個大快人心的判決,迫不及待想要分享給大家,也希望大家幫忙分享給身邊每一位從事教育工作的朋友。

這是由湖南高院通報的一起真實案例:

事情發生在湖南一所中學,這所學校嚴禁學生攜帶手機、平板等電子設備,一經發現,馬上收繳。當然,大家都知道,學生總會有各種辦法偷偷帶,偷偷玩,不可能完全禁絕的。

於是,學校和老師們就想了個損招,鼓勵學生互相舉報,查實後除了收繳電子產品,還給舉報者以表揚和獎勵。

也不知道是出於個人恩怨還是為了那點獎勵,就還真的有學生舉報了:

A同學上課時發現B同學偷偷玩手機,等B同學下課出去後,A同學向老師舉報了這一情況。不僅如此,A同學還直接打開B同學的書包,把“繳獲的贓物”上交給了老師。

更令人瞠目結舌的是,老師不但沒有批評A同學擅自翻別人書包的行為,還給了其一盒牛奶作為獎勵。

B同學回到教室後發現書包裏的手機和平板電腦不見了,被大家告知是老師收繳了,A同學承認是他向老師舉報的。得知真相的B同學勃然大怒,將A同學打破了頭,打傷了手,經鑒定為“輕傷二級”。

這要是成年人,輕傷二級就足以構成故意傷害罪了,此案中B同學不滿16周歲,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賠償責任大概率是逃不脫了。A同學的家長把B同學一家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承擔侵權責任,賠償治療費等損失。

這就來到本案的高光時刻了:

法院審理認為,B同學把人打傷肯定是不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A同學擅自開包“上繳”別人手機和平板電腦的行為也有不妥之處,自己也該承擔一部分責任。

還有學校和老師的責任!

法院認為,學校鼓勵學生之間互相檢舉的做法是引發學生矛盾的源頭,在A同學擅自開包拿走他人財物的時候,老師沒有及時教育引導,在收繳電子設備後也沒有及時與B同學溝通,客觀上造成了A和B直接對峙衝突的局麵。因此,學校也應對A同學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過錯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打人的B同學承擔50%的賠償責任,縱容舉報的學校承擔30%的賠償責任,被打的A同學自己承擔20%的責任。

沒有和稀泥,沒有息事寧人,沒有偏袒同為體製內的學校,並且在判決書中斥責了學校發動學生相互舉報的錯誤做法,法院的這一判決可謂大快人心!

湖南高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唐豔說,根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一個缺乏邊界、鼓勵檢舉的環境,將導致同學之間相互防備、猜忌,甚至引發肢體衝突,對青少年人格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就……一個健康的社會不應該鼓勵民眾互相檢舉告密,這本來應該是基本常識的觀念,但此刻經由法官親口說出來,還能體現在具體案件的判決之中,卻莫名地讓人淚濕眼眶。

夫妻父子之間互相檢舉揭發,老師同學之間互相舉報上告,中學生們糾集起來闖進別人家裏“收繳財物”……這樣的人倫悲劇,中國人是紮紮實實吃過苦受過罪的,這是最不該被遺忘的慘痛曆史教訓。

回到這個案子來,假如是我來判的話,我會讓學校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鼓勵舉報的卑劣做法承擔首要責任,打人的同學承擔20%責任,為自己的衝動暴力行為付出代價,舉報後被打的同學自己承擔10%的責任,記下一個“不能打著正義的旗號動別人東西”的教訓。

在這個案子裏,雖然舉報是因A同學而起,但他其實是最大的受害者。學校的製度氛圍和老師的物質獎勵荼毒了這位少年的是非觀念,為一盒牛奶的獎勵又付出了被打到輕傷二級的健康代價,身體和心靈都飽受摧殘。

一次和稀泥的判決會引發社會道德滑坡,一次重申常識堅守底線的判決也會讓我們看到文明之光。再次懇請大家將本文分享給你認識的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希望大家通過湖南高院通報的這起典型案例明白一個簡單但極為重要的道理:

發動學生互相舉報是錯誤的,學生因此而出了事學校是要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