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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濟南藥企10死事故殃以及背後的遼寧供應商

文章來源: 雞蛋bot 於 2025-05-29 19:16:18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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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業時噴濺的火星,如何釀成數十個家庭的悲劇?

六年前,山東濟南一藥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至今未塵埃落定。事發於醫藥巨頭齊魯製藥一子公司車間地下室內,管道改造的“焊渣或火花”引燃了施工現場堆放的化工“物料”,爆燃瞬間釋放出大量有毒氣體,致使現場人員10死12傷。

調查、問責程序應聲展開,涉事藥企、施工隊及“物料”供應商,共計十餘名員工,被卷入刑事風波。山東省政府主導的調查報告認定,藥企未按規定移除現場的危險化學品,違規動火作業;涉事藥企辯稱,“物料”供應商未告知其危險性,遂按一般化學品儲存;供應商則以書麵合同反駁,發貨時已告知買家該產品“易燃”。

供應商遠在東北,已有4人被山東警方刑事追訴。值得注意的是,進入司法程序後,該企業員工被濟南當地拆分成3個案件進行處理。近期,其中一起刑案在濟南曆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前,供應商公開質疑山東省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並稱自家員工是“替罪羊”。

孰是孰非?尚待後續庭審厘清。

事發

這場10死12傷的安全事故何以發生?

時間回到事發的2019年4月15日。上午9點多,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天和公司”)EHS辦公室(主管“環境、健康、安全”)的趙誌明接到電話,四車間安全員徐淑坤稱,車間施工將動用切割機、電焊機,需EHS派人審批動火作業證。

施工地位於四車間地下室。該凍幹無菌車間於2008年1月建成投產,因地下室兩台冷媒槽存在滲漏問題,天和公司遂對其冷媒係統進行管道改造,施工單位為山東肥城市的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信邦公司”)。

按照天和公司車間動火作業許可流程,EHS部門負責人到現場審批前,需車間屬地管理負責人先同施工負責人進行檢查,再由車間安全員複查。根據徐淑坤和四車間分管安全生產的副主任王雲重的證言,四車間工段長李建全為屬地管理負責人,負責此次動火作業證的申請。徐淑坤稱,李建全落實了首道現場檢查程序後,他和趙誌明到了現場檢查。

據相關材料,趙誌明抵達四車間地下室時,信邦公司的施工隊已準備就緒,徐淑坤用儀器檢測後認為現場環境符合施工要求。但趙誌明發現,地下室冷媒水箱、管道附近堆放著一些“物料”,包裝袋上寫著“乙二醇增效劑”,物料旁還有疑似從水箱滲漏的乙二醇水溶液。

趙誌明當時判斷,施工現場可以切割作業,但不具有電焊作業條件。他在動火證上寫明“未清理現場以及乙二醇溶液之前不得進行動火電焊”,還囑咐現場人員,如需電焊,須清理現場後重新申請動火作業證。

趙誌明對調查人員解釋,“清理現場”即是將“乙二醇增效劑”搬離施工現場,“裝物料的編織袋也屬於易燃物品……需要清理完以後再進行動火作業。”

按照流程,EHS部門負責人審批動火證後,需屬地管理負責人進行“驗票”,落實相關措施。徐淑坤稱,趙誌明離開時,李建全不在施工現場,他將允許“切割”作業的動火證交給了安全監護人孫某利,讓後者找李建全驗票。隨後,徐淑坤、趙誌明離開現場。

但李建全接受調查時稱,他將動火證交給徐淑坤後,“我接著去換衣服了,以後就沒有再跟進這項工作。”

那“清理現場”的指令有無得到落實呢?趙誌明走後,施工隊開始進行切割管道等作業。徐淑坤稱,當日中午,他巡查施工現場發現,疑似滲漏的乙二醇水溶液已被清理,但堆積的物料卻未搬走,“當時感覺切割機的溫度比較低,火花比較小,而且還有一段距離,應該不會發生問題,所以就沒有清理走(物料)。”王雲重亦表示,施工位置與物料約有5米,“當時沒安排(搬走),我也是大意了。”

據王雲重證言,這堆物料是防止乙二醇水溶液腐蝕管道的增效劑,有1.2噸重。2018年11月到貨後,王雲重安排存放於水箱附近,“方便添加。”

事發現場示意圖(圖源:網絡)

下午15時許,事故發生了。彼時,7名信邦公司施工人員在內室作業,孫某利在場監工。四車間維修班高某坤和王某田在內室進行引風機風道維護作業,四車間操作工趙某盛在內室門口附近清理地麵積水。

四車間工程師劉某鵬目睹了事發過程。劉某鵬稱,在轉身離開地下室內室時,他聽見作業區域有異常聲音,“回頭看到堆放物料的地方冒了一下火光,然後黃色濃煙就彌漫到了整個地下室……濃煙太大而且氣味很嗆人、刺鼻。”

救援隨即展開。被搜救出來的10人,8人當場死亡,2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包括天和公司的孫某利、高某坤、王某田和信邦公司的7名施工人員。另有12名搜救人員因煙霧熏嗆受傷。

調查

事發後,政府高層批示,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應急管理部派員趕赴現場,天和公司及母公司齊魯製藥集團亦成為輿論焦點。

媒體當時扒出,天和公司存在多次火災爆炸事故的“黑曆史”,一度因“危險廢物未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危險廢物標識不全”而登上山東省政府的“環保黑榜”。該公司的排汙問題也常招來怨言,“這個工廠出事不是第一次了,還經常發出難聞的味道。”周邊居民對媒體稱。

事發後媒體報道(圖源:網絡)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造成10人死亡的為“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政府負責調查。事發當日,山東省政府批準成立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的事故調查組。調查曆時數月,2019年9月6日,山東省政府官網公布了《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了事發經過和原因。

對於事故直接原因,《調查報告》稱,天和公司四車間地下室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違規進行動火作業,電焊或切割產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現場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劑,瞬間產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氣體,造成現場施工和監護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所謂的“冷媒增效劑”即是事發現場施工前未被轉移的“物料”。《調查報告》認定,被引燃的冷媒增效劑是天和公司自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光達公司”)采購的1.2噸“LMZ冷媒增效劑”。其主要成分“亞硝酸鈉、苯並三氮唑、苯甲酸鈉”被引燃後,會釋放出大量熱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

筆者獲取的材料顯示,12名傷者中,多數確被診斷為“刺激性”“有害”氣體等中毒。其中,多名傷者的病曆卻載明,病患存在“乙二醇中毒”現象。此外,未見10名死者的屍檢報告。

中毒氣體不明,似乎不耽誤事故責任的分配。調查組認為,事發企業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應商光達公司,以及屬地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負有間接責任。

對於天和公司,《調查報告》稱,負責對此次動火作業現場審核確認及審批的相關人員,未對作業現場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劑進行風險辨識,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及時移除或采取隔離措施。且天和公司對動火作業審批把關不嚴,違規將動火作業票證交給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形成事實上的審批,“僅在動火作業票證中劃掉電焊機作業,實際上切割也屬於動火作業。”同樣,信邦公司亦被認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在未對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

與前兩家企業不同,光達公司遠在千裏之外,事發時未有員工在施工現場,為何存在責任?

山東調查組認為,光達公司銷售的LMZ冷媒增效劑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光達公司發貨到天和公司時,未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說明書,也未在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而且,光達公司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亦未將其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

光達公司的屬地監管部門也派員參與了此起事故調查。相關《複函》顯示,遼寧省應急管理廳認為,光達公司是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光達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為“LM係列冰河冷媒”,其生產冷媒增效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生產範疇,而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於光達公司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未及時公告,亦未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違法行為,已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追責

山東行政機關主導事故調查,濟南司法機關則同步開展刑事追責程序。

事發一周後,2019年4月22日,濟南市公安局曆城分局即決定對“4·15”安全事故立案偵查,先後對三家涉事企業共計14名員工展開刑事追訴,涉嫌的罪名均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卻被當地司法機關拆分成數個刑事案件——不僅對光達公司與另兩家山東本地企業分案處理。光達公司已歸案的4名員工,目前卻被分成三個案件。

政府調查報告出爐近兩年後,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一審落槌。濟南市曆城區法院認為,天和公司的趙誌明、杲鑫、王雲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強、姬國忠等4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眾人刑期從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緩刑不等;被告人上訴後,2021年11月24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1人改判緩刑外,其他9人均維持原判。

而遼寧企業光達公司牽扯的刑案風波卻至今六年未了結。

對於光達公司,山東省調查組列出的刑事追責名單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濟南警方將研發部門負責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後,公安又將宋喆指居於天和公司的職工宿舍,直至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審;宋喆取保前後,銷售部部長韓曉麗與副總經理趙春閣先後被刑拘。趙春閣刑拘次日即被取保,韓曉麗則被羈押超過2年10個月,於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審;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長齊某光被曆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韓曉麗未在《調查報告》責任人員名單中,後被單獨分案,先行審結。2024年10月16日,曆城區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韓曉麗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韓曉麗上訴後,被濟南中院駁回。

被取保的趙春閣、宋喆則被一並追訴。2024年10月31日,曆城區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二人提起公訴,由曆城區法院審理。值得注意的是,趙春閣、宋喆此前被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濟南司法機關對於韓曉麗、趙春閣和宋喆的指控邏輯一致,均是山東省政府《調查報告》定性的延續。

根據趙春閣、宋喆案的起訴書,曆城區檢察院稱,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製藥集團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光達公司未隨貨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質檢單等規定資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購人員該產品係危險化學品。”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供應商光達公司對所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天和公司人員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將其搬運到四車間地下室內室存放,為“4·15”重大著火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

爭議

供應商是否告知了危險化學品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天和公司與光達公司各執一詞。

從2014年起,天和公司多次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韓曉麗案判決書稱,2014年12月,天和公司與光達公司簽訂《技術協議》。該協議顯示,LMZ冷媒增效劑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Q/CG002-2012”,且“無燃爆危險……消防措施為無危險特性、無有害燃燒產物、不燃燒、不需要泄漏應急處理。”

天和公司稱,光達公司未告知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不僅早年的《技術協議》未注明產品成分,標明無爆燃危險,發貨時也未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未貼安全標簽。“我公司向遼寧市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對方以專利保密為由未提供。因此,我公司按照常規理解,將阻垢劑按一般化學品進行管理,未認為LMZ乙二醇冷媒增效劑是危險化學品。”天和公司的情況說明顯示。

光達公司一方則回應稱,事發時,2014年的《技術協議》所列執行標準已不再適用,2018年與天和公司所簽《采購合同》標明了新的執行標準和注意事項。

韓曉麗案判決書顯示,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製藥集團與光達公司再次簽訂《采購合同》。在該采購合同中,光達公司將合同模版中第1條約定的原“質量標準和要求”內容用筆劃去,並手寫“執行(Q/CGD002-2018)LMZ冷媒增效劑技術標準,本品按易燃化工產(品)運輸貯存及使用。”

案涉《采購合同》(圖源:受訪者)

對於執行標準的變動,據韓曉麗的供述,2017年,光達公司了解到外地一廠家所購LMZ冷媒增效劑存在被“引燃”情況。事後,光達公司高層囑咐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需加上該產品“易燃、易爆”的提示。光達公司銷售部內勤吳某新的證言印證了前述說法,並稱2018年9月與天和公司所簽《采購合同》中改動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其手寫。

對此,齊魯製藥集團采購員魯朋飛稱,事發後他才發現光達公司手寫的新執行標準及安全提示,“這份采購合同中光達公司單方塗改,手寫了按易燃化工產品運輸、貯存及使用。我當時沒有注意,對方也沒有提示。事故發生後……我才發現對方修改了合同。”

光達公司認為,對於LMZ冷媒增效劑的易燃危險性,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已通過書麵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光達公司的經營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不是光達公司未盡危險告知義務,而是天和公司施工環節未執行安全指令。”

對於山東省政府《調查報道》的責任認定,光達公司認為與事實不符,是轉嫁責任之舉,試圖尋求法律救濟。2019年12月,在山東省政府《調查報告》及相關批複公布後,光達公司將山東省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山東省政府對《調查報告》批複所涉光達公司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2020年5月19日,濟南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光達公司上訴後,亦遭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

山東省高院認為,山東省政府的《調查報告》及相關批複並非最終處理結果,對光達公司的權利義務並未產生最終影響。光達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涉案事故承擔何種責任、應受何種處理,還需有關機關進行審查處理。“有關機關應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責任比例、過錯大小等情形,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作出準確處理,在依法追究事故責任的同時,充分考慮到涉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最大限度地維護涉事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光達公司可在有關機關作出處理後,另行尋求救濟。”

但光達公司認為,光達公司4名員工所涉刑案若仍由濟南曆城區管轄,難有司法公正。據悉,在濟南曆城區法院日前開庭審理的趙春閣、宋喆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中,辯方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曆城區司法機關不應繼續管轄此案,但被合議庭駁回。

2025年5月23日上午,庭審持續3日後,因66歲的趙春閣身體不適,審判長宣布延期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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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挖:濟南藥企10死事故殃以及背後的遼寧供應商

雞蛋bot 2025-05-29 19:16:18


施工作業時噴濺的火星,如何釀成數十個家庭的悲劇?

六年前,山東濟南一藥企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至今未塵埃落定。事發於醫藥巨頭齊魯製藥一子公司車間地下室內,管道改造的“焊渣或火花”引燃了施工現場堆放的化工“物料”,爆燃瞬間釋放出大量有毒氣體,致使現場人員10死12傷。

調查、問責程序應聲展開,涉事藥企、施工隊及“物料”供應商,共計十餘名員工,被卷入刑事風波。山東省政府主導的調查報告認定,藥企未按規定移除現場的危險化學品,違規動火作業;涉事藥企辯稱,“物料”供應商未告知其危險性,遂按一般化學品儲存;供應商則以書麵合同反駁,發貨時已告知買家該產品“易燃”。

供應商遠在東北,已有4人被山東警方刑事追訴。值得注意的是,進入司法程序後,該企業員工被濟南當地拆分成3個案件進行處理。近期,其中一起刑案在濟南曆城區法院開庭審理。庭前,供應商公開質疑山東省調查報告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並稱自家員工是“替罪羊”。

孰是孰非?尚待後續庭審厘清。

事發

這場10死12傷的安全事故何以發生?

時間回到事發的2019年4月15日。上午9點多,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下稱“天和公司”)EHS辦公室(主管“環境、健康、安全”)的趙誌明接到電話,四車間安全員徐淑坤稱,車間施工將動用切割機、電焊機,需EHS派人審批動火作業證。

施工地位於四車間地下室。該凍幹無菌車間於2008年1月建成投產,因地下室兩台冷媒槽存在滲漏問題,天和公司遂對其冷媒係統進行管道改造,施工單位為山東肥城市的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信邦公司”)。

按照天和公司車間動火作業許可流程,EHS部門負責人到現場審批前,需車間屬地管理負責人先同施工負責人進行檢查,再由車間安全員複查。根據徐淑坤和四車間分管安全生產的副主任王雲重的證言,四車間工段長李建全為屬地管理負責人,負責此次動火作業證的申請。徐淑坤稱,李建全落實了首道現場檢查程序後,他和趙誌明到了現場檢查。

據相關材料,趙誌明抵達四車間地下室時,信邦公司的施工隊已準備就緒,徐淑坤用儀器檢測後認為現場環境符合施工要求。但趙誌明發現,地下室冷媒水箱、管道附近堆放著一些“物料”,包裝袋上寫著“乙二醇增效劑”,物料旁還有疑似從水箱滲漏的乙二醇水溶液。

趙誌明當時判斷,施工現場可以切割作業,但不具有電焊作業條件。他在動火證上寫明“未清理現場以及乙二醇溶液之前不得進行動火電焊”,還囑咐現場人員,如需電焊,須清理現場後重新申請動火作業證。

趙誌明對調查人員解釋,“清理現場”即是將“乙二醇增效劑”搬離施工現場,“裝物料的編織袋也屬於易燃物品……需要清理完以後再進行動火作業。”

按照流程,EHS部門負責人審批動火證後,需屬地管理負責人進行“驗票”,落實相關措施。徐淑坤稱,趙誌明離開時,李建全不在施工現場,他將允許“切割”作業的動火證交給了安全監護人孫某利,讓後者找李建全驗票。隨後,徐淑坤、趙誌明離開現場。

但李建全接受調查時稱,他將動火證交給徐淑坤後,“我接著去換衣服了,以後就沒有再跟進這項工作。”

那“清理現場”的指令有無得到落實呢?趙誌明走後,施工隊開始進行切割管道等作業。徐淑坤稱,當日中午,他巡查施工現場發現,疑似滲漏的乙二醇水溶液已被清理,但堆積的物料卻未搬走,“當時感覺切割機的溫度比較低,火花比較小,而且還有一段距離,應該不會發生問題,所以就沒有清理走(物料)。”王雲重亦表示,施工位置與物料約有5米,“當時沒安排(搬走),我也是大意了。”

據王雲重證言,這堆物料是防止乙二醇水溶液腐蝕管道的增效劑,有1.2噸重。2018年11月到貨後,王雲重安排存放於水箱附近,“方便添加。”

事發現場示意圖(圖源:網絡)

下午15時許,事故發生了。彼時,7名信邦公司施工人員在內室作業,孫某利在場監工。四車間維修班高某坤和王某田在內室進行引風機風道維護作業,四車間操作工趙某盛在內室門口附近清理地麵積水。

四車間工程師劉某鵬目睹了事發過程。劉某鵬稱,在轉身離開地下室內室時,他聽見作業區域有異常聲音,“回頭看到堆放物料的地方冒了一下火光,然後黃色濃煙就彌漫到了整個地下室……濃煙太大而且氣味很嗆人、刺鼻。”

救援隨即展開。被搜救出來的10人,8人當場死亡,2人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者包括天和公司的孫某利、高某坤、王某田和信邦公司的7名施工人員。另有12名搜救人員因煙霧熏嗆受傷。

調查

事發後,政府高層批示,國務院安委會掛牌督辦,應急管理部派員趕赴現場,天和公司及母公司齊魯製藥集團亦成為輿論焦點。

媒體當時扒出,天和公司存在多次火災爆炸事故的“黑曆史”,一度因“危險廢物未按規定進行分類收集、危險廢物標識不全”而登上山東省政府的“環保黑榜”。該公司的排汙問題也常招來怨言,“這個工廠出事不是第一次了,還經常發出難聞的味道。”周邊居民對媒體稱。

事發後媒體報道(圖源:網絡)

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造成10人死亡的為“重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省級政府負責調查。事發當日,山東省政府批準成立由省應急管理廳牽頭的事故調查組。調查曆時數月,2019年9月6日,山東省政府官網公布了《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披露了事發經過和原因。

對於事故直接原因,《調查報告》稱,天和公司四車間地下室管道改造作業過程中,違規進行動火作業,電焊或切割產生的焊渣或火花引燃現場的堆放的冷媒增效劑,瞬間產生爆燃,放出大量氮氧化物等有毒氣體,造成現場施工和監護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所謂的“冷媒增效劑”即是事發現場施工前未被轉移的“物料”。《調查報告》認定,被引燃的冷媒增效劑是天和公司自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光達公司”)采購的1.2噸“LMZ冷媒增效劑”。其主要成分“亞硝酸鈉、苯並三氮唑、苯甲酸鈉”被引燃後,會釋放出大量熱能和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氣體。

筆者獲取的材料顯示,12名傷者中,多數確被診斷為“刺激性”“有害”氣體等中毒。其中,多名傷者的病曆卻載明,病患存在“乙二醇中毒”現象。此外,未見10名死者的屍檢報告。

中毒氣體不明,似乎不耽誤事故責任的分配。調查組認為,事發企業天和公司、施工方信邦公司、“爆燃物”供應商光達公司,以及屬地相關監管部門對事故負有間接責任。

對於天和公司,《調查報告》稱,負責對此次動火作業現場審核確認及審批的相關人員,未對作業現場存放的LMZ冷媒增效劑進行風險辨識,未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及時移除或采取隔離措施。且天和公司對動火作業審批把關不嚴,違規將動火作業票證交給現場監護人、作業人,形成事實上的審批,“僅在動火作業票證中劃掉電焊機作業,實際上切割也屬於動火作業。”同樣,信邦公司亦被認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現場作業安全條件,在未對可燃易燃物采取移除或隔離防護措施的情況下,違章動火作業。”

與前兩家企業不同,光達公司遠在千裏之外,事發時未有員工在施工現場,為何存在責任?

山東調查組認為,光達公司銷售的LMZ冷媒增效劑屬於危險化學品,但光達公司發貨到天和公司時,未提供相關安全技術說明書,也未在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而且,光達公司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手續,非法生產危險化學品,亦未將其納入危險化學品管理。

光達公司的屬地監管部門也派員參與了此起事故調查。相關《複函》顯示,遼寧省應急管理廳認為,光達公司是合法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光達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範圍為“LM係列冰河冷媒”,其生產冷媒增效劑的行為不屬於非法生產範疇,而是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對於光達公司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未及時公告,亦未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違法行為,已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追責

山東行政機關主導事故調查,濟南司法機關則同步開展刑事追責程序。

事發一周後,2019年4月22日,濟南市公安局曆城分局即決定對“4·15”安全事故立案偵查,先後對三家涉事企業共計14名員工展開刑事追訴,涉嫌的罪名均為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起事故,相同的罪名,卻被當地司法機關拆分成數個刑事案件——不僅對光達公司與另兩家山東本地企業分案處理。光達公司已歸案的4名員工,目前卻被分成三個案件。

政府調查報告出爐近兩年後,2021年8月2日,天和、信邦公司的刑事案件一審落槌。濟南市曆城區法院認為,天和公司的趙誌明、杲鑫、王雲重等6人及信邦公司孔凡強、姬國忠等4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眾人刑期從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到緩刑不等;被告人上訴後,2021年11月24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除1人改判緩刑外,其他9人均維持原判。

而遼寧企業光達公司牽扯的刑案風波卻至今六年未了結。

對於光達公司,山東省調查組列出的刑事追責名單涉及4人。2019年4月29日,濟南警方將研發部門負責人宋喆刑事拘留。次月13日,在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後,公安又將宋喆指居於天和公司的職工宿舍,直至同年6月14日取保候審;宋喆取保前後,銷售部部長韓曉麗與副總經理趙春閣先後被刑拘。趙春閣刑拘次日即被取保,韓曉麗則被羈押超過2年10個月,於2022年3月29日取保候審;2025年4月,安全部部長齊某光被曆城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韓曉麗未在《調查報告》責任人員名單中,後被單獨分案,先行審結。2024年10月16日,曆城區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韓曉麗有期徒刑2年10個月;韓曉麗上訴後,被濟南中院駁回。

被取保的趙春閣、宋喆則被一並追訴。2024年10月31日,曆城區檢察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對二人提起公訴,由曆城區法院審理。值得注意的是,趙春閣、宋喆此前被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經營罪。

濟南司法機關對於韓曉麗、趙春閣和宋喆的指控邏輯一致,均是山東省政府《調查報告》定性的延續。

根據趙春閣、宋喆案的起訴書,曆城區檢察院稱,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製藥集團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光達公司未隨貨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安全標簽、產品質檢單等規定資料,亦未告知天和公司采購人員該產品係危險化學品。”

公訴機關據此認為,供應商光達公司對所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未盡到告知義務,致使天和公司人員未了解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將其搬運到四車間地下室內室存放,為“4·15”重大著火事故的發生“埋下安全隱患”。

爭議

供應商是否告知了危險化學品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天和公司與光達公司各執一詞。

從2014年起,天和公司多次向光達公司采購LMZ冷媒增效劑。韓曉麗案判決書稱,2014年12月,天和公司與光達公司簽訂《技術協議》。該協議顯示,LMZ冷媒增效劑執行標準為企業標準“Q/CG002-2012”,且“無燃爆危險……消防措施為無危險特性、無有害燃燒產物、不燃燒、不需要泄漏應急處理。”

天和公司稱,光達公司未告知LMZ冷媒增效劑的危險性。不僅早年的《技術協議》未注明產品成分,標明無爆燃危險,發貨時也未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未貼安全標簽。“我公司向遼寧市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索要安全技術說明書,對方以專利保密為由未提供。因此,我公司按照常規理解,將阻垢劑按一般化學品進行管理,未認為LMZ乙二醇冷媒增效劑是危險化學品。”天和公司的情況說明顯示。

光達公司一方則回應稱,事發時,2014年的《技術協議》所列執行標準已不再適用,2018年與天和公司所簽《采購合同》標明了新的執行標準和注意事項。

韓曉麗案判決書顯示,2018年9月18日,天和公司通過齊魯製藥集團與光達公司再次簽訂《采購合同》。在該采購合同中,光達公司將合同模版中第1條約定的原“質量標準和要求”內容用筆劃去,並手寫“執行(Q/CGD002-2018)LMZ冷媒增效劑技術標準,本品按易燃化工產(品)運輸貯存及使用。”

案涉《采購合同》(圖源:受訪者)

對於執行標準的變動,據韓曉麗的供述,2017年,光達公司了解到外地一廠家所購LMZ冷媒增效劑存在被“引燃”情況。事後,光達公司高層囑咐銷售人員在簽訂合同時,需加上該產品“易燃、易爆”的提示。光達公司銷售部內勤吳某新的證言印證了前述說法,並稱2018年9月與天和公司所簽《采購合同》中改動的“質量標準和要求”是其手寫。

對此,齊魯製藥集團采購員魯朋飛稱,事發後他才發現光達公司手寫的新執行標準及安全提示,“這份采購合同中光達公司單方塗改,手寫了按易燃化工產品運輸、貯存及使用。我當時沒有注意,對方也沒有提示。事故發生後……我才發現對方修改了合同。”

光達公司認為,對於LMZ冷媒增效劑的易燃危險性,在簽訂《采購合同》時已通過書麵形式履行了告知義務,光達公司的經營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不是光達公司未盡危險告知義務,而是天和公司施工環節未執行安全指令。”

對於山東省政府《調查報道》的責任認定,光達公司認為與事實不符,是轉嫁責任之舉,試圖尋求法律救濟。2019年12月,在山東省政府《調查報告》及相關批複公布後,光達公司將山東省政府告上法庭,請求撤銷山東省政府對《調查報告》批複所涉光達公司的責任認定和處理建議。2020年5月19日,濟南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光達公司上訴後,亦遭山東省高級法院駁回。

山東省高院認為,山東省政府的《調查報告》及相關批複並非最終處理結果,對光達公司的權利義務並未產生最終影響。光達公司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對涉案事故承擔何種責任、應受何種處理,還需有關機關進行審查處理。“有關機關應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責任比例、過錯大小等情形,依據過罰相當的原則作出準確處理,在依法追究事故責任的同時,充分考慮到涉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現狀,最大限度地維護涉事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光達公司可在有關機關作出處理後,另行尋求救濟。”

但光達公司認為,光達公司4名員工所涉刑案若仍由濟南曆城區管轄,難有司法公正。據悉,在濟南曆城區法院日前開庭審理的趙春閣、宋喆被控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中,辯方當庭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曆城區司法機關不應繼續管轄此案,但被合議庭駁回。

2025年5月23日上午,庭審持續3日後,因66歲的趙春閣身體不適,審判長宣布延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