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戈律師喊一下。”19日下午,收到Z老師的消息。聽他說,這位安徽蕪湖的戈律師因庭審言論擬被司法局停業處罰半年。我隨即應下,雖暫時不知其真實性,但事涉刑辯律師執業權利,且據說是庭審期間批評監察機關而“因言獲罪”。
加上當事人戈律師的微信後,他給我發了兩份材料(相關職務案件的辯護詞和庭審情況報告),說“正在會議室等司法局領導談話。”
庭審情況報告是戈律師給司法局、律協的。開頭寫明:“鑒於蕪湖市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我在代理xxx一案時,法庭辯護時表述不當,存在宣傳、詆毀有關辦案機關及工作人員,發函要求對我按照《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處理,為此,我將該案的法庭辯護情況作出報告。”
戈律師在報告中條分縷析地釋明了他的辯護意見,並相對應貼上他的庭審原話。以此說明他“對xxx案關於程序、實體、證據、犯罪形態、量刑等發表的辯護意見,屬於辯護人正常履職,不存在宣傳、詆毀辦案機關及工作人員。”
晚八點,戈律師說:“(談話)結束了,我都要崩潰了,吵的一塌糊塗,讓我退出二審,把我都要逼瘋了,我都想從樓上跳下去。我現在是精疲力竭,中午沒有吃飯,下午開仲裁庭,xx老師發的帖子他們很快就知道了,司法局我知道對我還不錯,但他們不敢得罪紀檢監察部門啊···”
第一次遇見律師崩潰至此,還是一位從業20多年的老律師。擔心他的狀態,所以打消了采訪的念頭。但此事已受到法律界諸多關注,一些律師、學者也在盡力聲援戈律師。
次日早上,給蕪湖市司法局辦公室、律師工作處、政治處打了數個電話谘詢此事,均未獲正麵回應。跟戈律師說,“剛剛問了蕪湖市司法局律師工作科,工作人員說不清楚對您擬作出停業處罰的事。請問方便把參與這個事的司法局人員聯係方式給我嗎~”
戈律師沒有回複。
但還是很想跟進此事,因為有律師朋友認為,此事關乎辯護律師的“庭審言論豁免權”。中午,給蕪湖市司法局、監委及政法委、安徽省司法廳相關科室都打了電話,還是一無所獲。再次聯係戈律師:“戈律師,方便聊聊嗎~”
戈律師依然沒有回複。
同時,一家值得尊重的機構媒體發了報道。
三個小時後,戈律師發了朋友圈:“各位同仁:感謝大家對我的關心,是我理解有誤,司法局僅僅是向我了解一下開庭情況,並未要對我處罰,相關部門也僅僅覺得我用詞不當,要注意庭審禮儀、注意情緒化表達而已,這些我都能接受。請大家不要放大,引發更大範圍的誤解···”
對於媒體來說,當事人背刺、反水不少見,但律師如此作為,實在生氣。發帖吐槽:“非常理解當事人為了保住執業證和辯護權的苦衷,但從公眾和媒體的角度,大家關注此事是為了什麽?如果當事人達成訴求,就以‘誤解’了事,甚至不惜歪曲事實,那以後誰還願意關注此類事件?類似的操作,隻會讓媒體報道此類事件的空間越來越小。說白了,願意報道的媒體本身就承擔了風險。”
我認為,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理解有誤”。媒體和公眾關注也不是抹布,用了就可以扔棄。所以我把自己和戈律師的聊天記錄截圖公布了。但Z老師對戈律師仍然抱有善意,“戈律師說理解有誤,應該是符合實際的。司法局當前確實隻是收到了監委發函,在了解情況,沒決定要處罰他。當然,如果沒有大家的呐喊,司法局會不會處罰他,就說不準了。”
當時怕錯怪了戈律師,哪怕這可能性極低,所以把指責他的帖子隱藏了,直至看到他要求前述機構媒體撤稿的截圖。
他說:“我可能理解有誤,司法局僅僅是向我了解一下開庭情況,並未要對我處罰,監委也僅僅覺得我用詞不當,要注意庭審禮儀而已。這些我都接受。能不能把這篇文章撤了啊?麻煩您趕緊聯係撤了,不然我要投訴了,謝謝。”
氣炸了。雖然那家機構不是任由當事人胡鬧的媒體,但為聲援他的記者和法律人士感到不值得!
我去私信罵他:“戈律師,你投訴媒體撤稿也太無恥了吧!”
沒想到,戈律師給我回電話了。他解釋說:“是我的兒子拿著我的手機發的那個投訴的信息···壓力太大了···我這人做人應該還是可以的,不會去投訴他(記者)的···我自己都覺得應該(被)罵,因為不應該這麽去處理。”
對於他的朋友圈相關“理解有誤”的表態,戈律師說:“怎麽可能是個誤解呢?我作為一個專業律師,那不就是沒辦法嘛,我想這樣雙贏了不就算了嗎。我是絕對不會投訴的。”
戈律師讓我不要公布電話錄音,他說自己不能賣了“兒子”。
不知道為什麽要說這些廢話,但感覺應該補充一些一手信息——這事依然值得關注,但人不值得。
所以,感謝那位記者老師的努力,她做了我想做卻沒做成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