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6日,馬某(別名海某)等11人組成的犯罪團夥,前往新疆雲霧嶺山區非法獵殺藏羚羊745隻,同年12月25日將藏羚羊皮運回格爾木市,次日晚被格爾木市林業站查獲,現場查獲藏羚羊皮706張,小口徑步槍2支,子彈189發。案發後,有7人先後歸案,另有4人仍在追逃中。
今年5月19日,紅星新聞記者從裁判文書網獲悉,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審判決,這起特大藏羚羊獵殺案的主犯馬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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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1999年11月16日晚,馬某夥同馬某布、楊某龍、楊某虎、馬某來、馬某乙來(上述5人均已判決)、魯某甲、魯某乙、吾某、爾某(上述4人均在逃)、馬某德(已起訴),共11人駕駛1輛東風牌卡車及2輛北京牌吉普車,攜帶2支小口徑步槍及子彈13000餘發,從格爾木市出發至新疆雲霧嶺山區,使用槍支獵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隻,於12月25日將藏羚羊皮運回格爾木市。同年12月26日晚,被格爾木市林業站查獲,現場查獲藏羚羊皮706張,小口徑步槍2支,子彈189發。案發後,知道在老家待著不安全,馬某使用別名“海某”潛逃,直至2024年12月31日被格爾木市公安局逮捕。
公訴機關認為,馬某夥同他人共同獵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隻,應當以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格爾木市法院認為,馬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非法獵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藏羚羊745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預交罰金,可酌情減輕處罰。4月28日,格爾木市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宣判,馬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據悉,近年來,隨著我國生態保護和打擊盜獵力度的加強,我國藏羚羊數量從曆史上最少的時候隻有3萬隻左右,增加至目前的約30萬隻。藏羚羊的受威脅程度已從“瀕危”降級為“近危”,但保護等級未變,仍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