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的陶先生怎麽也沒想到,一次看似普通的輸液,竟成了19歲女兒陶蘭(化名)的人生終點。
4月15日深夜,在湖北省宜昌某高校就讀的陶蘭,因腹痛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西陵院區就診,被診斷為腸胃炎。輸液室走廊上,陶蘭靜靜坐在長椅上,盯著吊瓶裏的頭孢曲鬆鈉緩緩滴落,突然,一陣強烈的不適感襲來,陶蘭呼吸急促。
4分鍾前,護士為其換上這袋藥後匆匆離開,陶蘭起身呼救,卻發現身邊沒有醫護人員,盡管她立即自行拔針自救,仍在輸液椅旁昏迷。
現場,一名經過的黑衣男子發現異常並呼救,醫護人員趕來後對陶蘭進行急救,但她最終仍因過敏性休克、多髒器功能衰竭,於4月20日搶救無效離世。
陶蘭親屬事後從陪同其就診的同學處得知,問診時,陶蘭曾詢問醫生使用頭孢是否需要皮試,得到的答複是
“不需要”。家屬由此質疑,既然頭孢可能過敏,為何不做皮試?既然用藥有風險,為何輸液時沒有醫護人員在場觀察?
家屬迫切想要一個答案,誰該為這致命4分鍾負責?
致命4分鍾
頭孢,是公眾最熟悉的一類抗生素,和臨床常用的青黴素一樣,它同屬β內酰胺類抗生素。這類抗生素殺菌活性強、毒性低、適應症廣、臨床療效好,但缺點同樣明顯——可能引發過敏反應。
患者家屬陶先生接受大河報《看見》記者采訪時稱,陶蘭今年大一,4月15日22時57分左右,其因腹痛和3名同學一起前往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西陵院區急診內科就診,醫生曾詢問是否有藥物過敏,陶蘭表示不清楚。此後,醫生開具了包含注射用頭孢曲鬆鈉以及其他藥物的處方。
家屬稱,陶蘭的同學後來告知,陶蘭曾詢問醫生,使用頭孢是否需要皮試,醫生回複不需要。
“孩子第二袋(瓶)液體輸的是頭孢,4分鍾就出現不適的症狀。”陶先生告訴記者,其在派出所觀看了醫院內的監控視頻。15日23時23分,陶蘭在一樓治療室走廊開始輸液。16日0時35分許,護士給陶蘭換藥輸上頭孢後離開,陶蘭在0時39分左右出現了身體不適,陪同陶蘭來看病的同學,此時有的去繳費有的去取單據,剛好都不在身邊。
家屬表示,他們在監控中看到,陶蘭曾起身呼喊,但當時無醫護人員在場,輸液走廊裏隻有零星幾位患者,隨後陶蘭拔針自救,0時41分左右,陶蘭跪著暈倒在輸液椅旁邊。一名從旁邊經過的男子發現異常後呼救,醫護人員隨即趕到現場救治。
4月16日淩晨,陶蘭被轉入ICU治療。
家屬提供的急診病曆顯示,患者就診前4小時餘,出現腹痛、嘔吐、腹瀉症狀,同時伴有發熱、心慌表現。經門診診斷為,腹痛、急性胃腸炎。既往存在左氧氟沙星過敏史。
醫生根據患者病情,開具相關治療藥物:抗生素類使用注射用頭孢曲鬆鈉,每次靜脈點滴
2g;止痛藥物選用鹽酸曲馬多注射液,每次肌肉注射100mg;止吐與調節腸胃藥物包括鹽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和間苯三酚注射液;此外,還給予包含葡萄糖、生理鹽水在內的基礎輸液及營養補充藥物。
搶救病曆記錄顯示,患者在輸注頭孢曲鬆鈉過程中,突發意識喪失、口吐白沫症狀。護士發現後迅速采取緊急措施,立即更換輸液器及液體,給予吸氧及心電監測、予腎上腺素等。經檢查評估,患者被診斷為過敏性休克、急性呼吸衰竭……
4月20日,陶蘭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證明顯示:死亡原因為過敏性休克、多髒器功能衰竭。
打頭孢要不要做皮試?
患方和醫院爭議的焦點在於,使用頭孢前是否需要做皮試,以及使用頭孢後的一段時間內,是否需要醫護人員觀測患者身體狀況。家屬質疑,醫院沒有給死者做皮試,使用頭孢後護士離開,沒有進行看護,導致患者出現過敏反應時周邊無醫護人員,被迫拔針自救。
4月29日,宜昌市中心人民醫院西陵院區醫患關係科工作人員回應記者時表示,不做皮試沒有不妥,沒有規定要求使用頭孢一定需要做皮試,且醫生和護士需要為多個患者做治療,並非單個患者的特護,不存在無醫護人員的情況。
記者注意到,《中國藥典》和《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均沒有頭孢菌素類藥物進行皮試的規定。2021年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皮膚試驗指導原則(2021年版)的通知》(下稱指導原則),明確說明不推薦頭孢菌素類藥物常規皮試(除既往有明確的青黴素或頭孢菌素速發型過敏史患者、藥品說明書中規定需進行皮試的),並提供了相關循證證據。
2021年,指導原則發布之後,諸多醫學領域的專業人士針對醫務人員對取消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的看法展開了調查研究。
2024年6月,首都醫科大學宣武醫院藥學部及國家老年疾病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的劉佳明、褚燕琦、張蘭三位研究人員,在《藥物流行病學雜誌》上發表了一篇題為《我國醫務人員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知信行的調查研究》的論文。30個省份205家醫療機構的873
名醫務人員參與調查。
該項研究結果顯示,隻有21.71%的醫務人員對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態度表現積極,另有其他相關研究也顯示,醫護人員對“取消頭孢菌素皮試”總體持消極態度。論文稱,醫生、護士態度消極可能與科室規定和擔心醫療糾紛有關。既往相關糾紛案件中因法院或司法鑒定機構缺乏對頭孢菌素類藥物皮試的正確認識,多數案件會判定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使得醫務人員在遇到此類問題時會首先考慮自我保護。
既往案例:有人做皮試死亡,也有人過敏被搶救成功
那麽,遇到病患注射頭孢菌素類藥物過敏時,應當如何處置?
記者留意到,注射用頭孢曲鬆鈉這一藥品在國內獲批的國產版本多達313款。在部分藥企的藥品使用說明書中,一些要求用藥前需進行過敏試驗,一些強調,盡管已獲得病人的全部病史,但也不排除過敏性休克的可能性,一旦出現過敏性休克,應立即給予腎上腺素或其他緊急措施。
2008年,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曾通報,警惕頭孢曲鬆鈉的嚴重過敏反應、頭孢曲鬆鈉臨床使用中應注意的問題。在80餘萬份不良反應/事件報告中,抗感染藥不良反應/事件報告約占50%,有關頭孢曲鬆鈉的病例報告為26000餘份,占整體報告數量的比例接近3%,嚴重病例報告1173例(含死亡病例80例),過敏性休克415例(死亡30例)。
知網記載有部分頭孢曲鬆鈉致過敏性休克搶救成功的論文。2019年,一名15歲女孩因“發現心髒病3年,發熱、咳嗽、心慌1月”到武漢某醫院治療。患者在使用頭孢曲鬆鈉靜脈注射後約2分鍾出現口唇發紫,四肢抽搐,血壓測不出,無自主呼吸等症狀,醫院立即予腎上腺素、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地塞米鬆靜脈推注治療等,後轉重症監護室繼續搶救治療。12小時後,患者臨床症狀較前明顯好轉。
另有案例顯示,2005年5月17日20時,一名37歲女性患者因上呼吸道感染就診,靜脈滴注頭孢曲鬆鈉過程中,出現過敏性休克。停用頭孢曲鬆鈉後,予腎上腺素、地塞米鬆靜脈注射,經多輪搶救,23時30分左右患者病情好轉。
除救治成功案例外,也有一些因頭孢曲鬆鈉皮試導致死亡的情況出現。
2016年9月,一59歲女子因“咳嗽、氣喘”至某醫院就診。患者有慢性支氣管炎十餘年。醫生給予頭孢曲鬆皮試處方。注射用頭孢曲鬆鈉皮試約1分鍾後,患者訴頭暈眼花繼而倒地。醫生急救無明顯好轉,36分鍾後,患者搶救無效死亡。
2011年,一位85歲的老太因哮喘加重到北京某醫院就診,未做皮試,剛輸上“羅氏芬”(注射用頭孢曲鬆鈉)約半分鍾,突發憋喘,口唇發紫,數秒後呼吸停止,子女起訴醫院。該案判決書中寫道:“盡管患者口述無相關藥物過敏史,但考慮到該醫院的醫療技術水平,其接診醫生應當從履行高度謹慎注意義務的角度為患者進行皮試。”最終,法院判決醫院需承擔30%的責任。
律師:醫院使用可能過敏藥物後應盡觀察義務
4月28日,陶先生向大河報《看見》記者表示,他認為是醫院的疏忽導致了這場事故,因此,他希望醫院除了補償外還應該道歉。但雙方在多次協商過程中,醫院始終不同意道歉。
4月29日,記者聯係到該醫院醫患關係科,工作人員對家屬提出要求道歉的訴求表示拒絕。“醫院是出於人道主義與患者家屬調解,而不是認為我們存在過錯。”
同日,宜昌市衛生健康委醫政科工作人員回應記者稱,醫療事故不以醫院評價為準,也不以患者評價為準,需要做鑒定,但因醫患雙方均未申請相關鑒定,因此無從談論對錯與責任劃分。
陶先生告訴記者,家屬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是因為醫院已經承認孩子是因頭孢過敏死亡,家屬覺得事情很清楚,沒有爭議,隻想讓孩子早點下葬。而且事情發生後,家屬和醫院一直在協商,現在補償金額已經談妥。不過,雖然醫院願意支付補償款,但始終不承認自己有過錯。家屬表示,他們想要的不隻是補償,更希望醫院能誠懇道歉,給孩子一個交代。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從醫療行業慣例和保障患者安全角度,使用可能過敏藥物後,醫院應在合理時間內觀察患者反應。醫院若未觀察,一旦出現過敏等不良後果,難以證明自身無過錯,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指導原則指出,“有過敏性疾病病史的,如過敏性鼻炎、過敏性哮喘、特應性皮炎、食物過敏和其他藥物(非β內酰胺類抗菌藥物)過敏,發生頭孢菌素過敏的幾率並不高於普通人群,應用頭孢菌素前也無需常規進行皮試。但上述患者用藥後一旦出現過敏反應,症狀可能會更重,應加強用藥後觀察。”
本事件中的患者,病曆顯示其存在左氧氟沙星過敏史,屬於上述指導原則中需要加強藥後觀察的人群。付建認為,醫生不了解患者是否對頭孢過敏未采取皮試,可能符合醫療行業的規則,但是依據醫療常規和保障患者安全原則,醫護人員使用頭孢後應在合理時間內密切觀測患者,以便及時發現過敏等不良反應並處理。醫院不能以服務多個患者,非特護解釋醫護不在場而免除責任,患者就醫與醫院形成有效醫療服務合同關係,醫院有義務提供符合規範的醫療服務,保障患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