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以《12歲男生學校廁所裏遭電擊致七級傷殘,家人索賠86萬餘元將開庭》為題,報道了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一名初一男生的不幸遭遇,如今此事有了新的進展。
起訴索賠---
起訴涉事同學和學校,索賠86萬餘元
這名男生姓李,家住大悟縣高店鄉農村。
母親高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說,事發時間是2023年12月4日下午5時左右,當時在廁所裏推倒她兒子導致遭電擊的是同班的付同學,“他比我兒子稍大一點,和我們是同一個鄉的人。”
當初事發時的廁所。
她說,2024年8月6日,經武漢福田愛民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她兒子電擊傷後造成偏癱(右側上下肢肌力4級),傷殘等級為七級,不完全運動性失語的傷殘等級為八級。多等級傷殘賠償指數為44%,“建議傷後護理期和營養期均為240日,後續給予活動訓練及對症治療。”
她認為,兒子的人身損害是由同學付某的行為造成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也與兒子所就讀的大悟縣實驗中學疏於教學管理、教師沒有盡到教育之責和安全防範措施疏漏密切相關,因此該學校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她說,事發後他們以兒子名義將付同學和學校告上大悟縣法院,請求兩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總計86萬餘元,同時請求判定付同學的行為構成校園欺淩。
庭審辯護---
涉事學生一方認為自己無責,稱學校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2025年2月19日,大悟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作為被告的大悟縣實驗中學辯稱,李同學受傷事宜大悟縣公安局已進行過調查,相關事實請法院依法認定,學校前期已給付53977元,請求在該案中一並處理予以抵扣,原告的各項損失請法院依法認定和計算並依法判決,但該校保留對原告李同學提供的司法鑒定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
一審判決書。
作為被告的付同學一方則稱,李同學在校期間上公共廁所時因被裸露電線電擊受到傷害,發生電擊傷安全事故是因為被告大悟縣實驗中學對廁所這一學生公共活動區域內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開關和電線長期沒有檢修,而付同學的關門行為與李同學受到電擊傷沒有任何關聯性,他受傷與自己的關門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兩人同為大悟縣實驗中學學生,課間休息時付同學“惡作劇”將李同學關在廁所內前後時間隻有幾分鍾,該行為在性質上隻是學生之間的嬉鬧,沒有明顯的違規之處,更談不上違法,雖然付同學將李同學關在廁所和他在廁所被電擊傷在時間和空間上存在交叉,但付同學的行為與李同學被電擊傷並不存在必然聯係,付同學的關門行為既不是李同學被電擊傷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即使沒有付同學的“惡作劇”,隻要大悟縣實驗中學沒有及時排除廁所內電器設施安全隱患,所有進出廁所的學生都是潛在受害者,安全事故隨時都有可能發生。
付同學一方還辯稱,大悟縣實驗中學應當對李同學身體傷害承擔全部責任,付同學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李同學身體受到電擊傷是因為學校沒有履行安全管理、沒有提供安全措施、沒有及時救治造成,該學校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規定,應當對李同學身體傷害承擔全部責任,請求法院駁回李同學對付同學的訴訟請求,判決大悟縣實驗中學對他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李同學目前休學在家。
法院認定---
男生廁所內遭同學推倒,摸黑開燈遭電擊
大悟縣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是,原告李同學與被告付同學均係大悟縣實驗中學學生,兩人係同班同學。
事發當天下午第四節課下課休息時間,李同學與付同學先後到學校“和雅樓”一樓男廁如廁,在出廁所門時,付同學將李同學推倒後隨即拉住廁所門,李同學被付同學推進廁所後側摔倒在地,因廁所下水道堵塞,地麵有積水,李同學的衣服和鞋子都被打濕,他從地上起來後去拉廁所門,但沒拉開。因廁所很黑,李同學便用手去開燈,因廁所內電燈開關麵板外殼遺失,麵板和線板裸露在外,李同學觸碰到開關瞬間觸電倒地,當他再次從地上起來後發現右手麻木,右腿酸痛,頭還有些暈。直至上課鈴聲響起,付同學才將廁所門鬆開,李同學從廁所出來後慢慢走回教室。
老師發現他的手在發抖便詢問他,他告知老師後,老師電話聯係他父親,後來他父親趕到學校將他接走送到大悟縣人民醫院治療,醫生診斷為電擊傷、伴頭暈、心悸,住院2天,花費醫療費9806.85元,後來因電擊傷又轉到武漢等地醫治。
一審判決---
學校擔責90%,“惡作劇”學生擔責10%
大悟縣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受傷的責任主體和責任比例,同時認為該案是因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傷引起的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被告大悟縣實驗中學作為教育機構,具有對學生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校內安全事故防範的義務,故該校應當承擔此次事故主要責任。
同時認為該案中被告付同學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初中生應具備一定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識別、辨別和認知能力。他將李同學推倒後拉住廁所門雖不必然導致他觸電的後果,卻是該案事故發生的誘因,故他應當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因他個人沒有財產,係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侵權行為所導致的民事責任應由他與其法定監護人共同承擔。李同學事發時沒有與被告付同學發生爭執、打鬧以及其他引發事件發生的行為,對事故發生不承擔責任。故該案事故明確的責任主體為大悟縣實驗中學和付同學。
結合事故的成因、各方當事人在該案中的過錯程度、行為及損害後果等因素,該法院認為大悟縣實驗中學應承擔90%的責任,被告付同學應承擔10%的責任。
該法院同時認為第二個焦點問題是李同學受傷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的核定,經認定共計53.5萬餘元。
該法院稱,對李同學要求兩被告賠償後期治療費的訴訟請求,因後期治療費尚未發生,所需費用無法確定,他可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對他要求確認被告付同學的行為屬校園霸淩的訴訟請求,因他未能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故不予支持。
該法院還稱,針對被告付同學的不當行為,2025年4月3日該法院已向他父母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作為付同學的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該案審理過程中,該法院依大悟縣實驗中學申請,追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向原告釋明後,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由第三人在該案中承擔賠償責任,大悟縣實驗中學可另行主張權利。
2025年4月8日,大悟縣法院一審宣判稱大悟縣實驗中學賠償李同學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75萬餘元(已扣減先行賠付款53977元),被告付同學一方共同賠償李同學5.35萬元,駁回原告李同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李同學母親高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近日她收到了判決書,盡管對此不服,但因家中經濟困難未上訴。
她傷心地說,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但他們還沒有收到判決款,目前兒子休學在家,家人正東拚西湊借錢治療。
記者聯係上涉事的大悟縣實驗中學,相關人士未接受采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