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廣電大參考4月20日報道:安徽的老強(化名)近日突發疾病住進了醫院,彌留之際決定把自己的100萬存款全部留給兩個未出生的孫子。原來,他的大兒媳婦已經懷有雙胞胎,老強對這兩個還未出生的孫子十分喜愛和期待。
圖片來源:大參考
老強去世後不久,他的大兒媳婦也順利生下兩個健康的孩子。這引發了他的二兒子小強的不滿,他認為父親在贈送這100萬的時候兩個侄子還沒有出生,所以沒有權利獲得這筆錢。這100萬應該是遺產,由他們兄弟二人平分。
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小強的訴訟請求。
對此,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向極目新聞記者解釋,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本案中,雙胞胎順利出生,符合法律規定的胎兒接受贈與的條件,因此贈與行為有效。老強在意識清醒時自願將100萬贈予孫子,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製性規定,符合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贈與合同成立有效,應當被履行。
付建還進一步介紹:《民法典》明確,胎兒在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情形下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前提是娩出時為活體。
來源:杜集檢察
那麽:如果胎兒不幸流產,或者出生的時候不是活體,這些財產該怎麽處理?
《民法典》第16條的這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特殊規定之後,
還有一句話——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始不存在”的意思是,從一開始就沒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獲得別人贈送的財物,這個贈與就是無效的。
也就是說,上述情況下這100萬元就沒有贈送成功,仍然屬於老人的財產,老人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這100萬元就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老人的妻子和兩個兒子按照各自三分之一的份額繼承。
如果老人在孩子還沒出生的時候,就贈送了貴重的財產,以後孩子不孝順、對他不好,還能收回這筆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嗎?
從法律層麵來說,贈送財物是一種合同行為,一旦交到對方手上,就發生法律效力,不能要回。還有做了公證的贈與合同,以及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隻要確認了,就不能反悔,要不回了。
不過,如果老人擔心以後孫子不孝順,想以後更有保障,也可以在贈送時簽訂協議,約定100萬元送給未出生的孫子,由其父母在孩子成年之前代為保管,孩子以後要孝敬老人,對老人的生活起居提供一定的照顧,否則就要退還100萬元。這屬於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附條件的贈與合同,接受財產的人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才能拿到對方贈送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