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暇照顧,四川成都的黃女士將患有老年癡呆和精神疾病的年邁母親送到養老院養老。不料卻在黃女士不知情的情況下,其母被數十年未來往、與前夫生的大女兒私自帶出養老院,取走老人銀行賬戶40萬元。
黃女士報警後,老太大女兒被認定為盜竊。黃女士認為按照服務協議,養老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偷偷取錢—— 多年不來往的女兒用假證換走母親真身份證,取光其賬戶40萬存款
黃女士是成都人,平時定居重慶,今年53歲。日前,她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講述了送母親到養老院後的鬧心遭遇。
“我母親患有老年癡呆,還有器質性精神疾病,嚴重的時候連我們幾個閨女都不認識。”黃女士說,2024年上半年,母親曾經發過一次病而且進了精神病院進行治療,情況不很樂觀,在接出母親後,黃女士和兩個生病的姐姐感覺照顧力不從心,商議後將母親安置在了位於成都市成華區建設路的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院。
“我們簽有協議,約定任何人與老人接觸必須通知我,並且未經我同意不得將老人帶離養老院。”黃女士說,當時養老院院長楊某滿口答應。然而,不久後就出了問題。
黃女士介紹,母親在與父親組成家庭前曾結過一次婚,並育有一女,如今已年過六十了,“但我母親跟她前夫離婚後四五十年了就沒有來往過,跟那個女兒也不來往。”但在去年母親生病時,那個女兒薑某某不知如何得到消息開始在母親身邊出現,“她是有前科的人,平時也沒有正兒八經工作,我們在之後也跟她沒來往。”
黃女士說,在母親到養老院之初,楊某表示為了培養老人與工作人員的感情讓老人能安心住下來,要家屬暫時性的疏離老人,所以在那段時間,老人打電話什麽的,他們都找借口搪塞,但也至少一周到兩周就會去看母親一次。
“我們是7月12日把我媽送過去的,7月15日,老人因為聯係我們時我們都故意態度冷淡,她就聯係了那個女的。”黃女士說,她在當天接到了養老院的反饋,出於對薑某某過往的介懷,黃女士向院長重申了不允許他人帶離的服務約定,對方也承諾嚴格遵守。
然而,2024年9月11日,黃女士與院方負責人通話時被告知,薑某某又去養老院了,而且要強行闖進去看老人,隨後院長稱他們會自行處理,黃女士沒再多過問。9月17日是中秋節,黃女士趕到養老院陪母親過節,並應其要求到銀行處理養老金問題,“在辦手續時,銀行工作人員竟然說我媽的身份證是假的。”黃女士感到了問題的嚴重性,就詢問院方此前誰接觸過老人,得到的依然是否定的答複。然而在調取監控後卻發現,薑某某於9月11日曾進入養老院見過老人,並用假身份證換走了老人的真證。
當天黃女士選擇報警,警方調查後稱,薑某某就是弄了個假身份證,真證已經還給老人,假證警方沒收了。黃女士再次質問院長楊某,老人此前是否被他人帶出過養老院,楊某稱絕對保證老人沒有被帶出過。
黃女士說,此事過後不久,9月25,養老院聯係黃女士稱院方評估認為其母親不適合住在該養老院,黃女士就將母親接出來。
9月29日,老人表示自己存款到期了,要讓女兒帶著她到銀行轉存。“我母親自己有養老金,我父親去世後,有個房子也賣掉了,錢都存在我媽的賬戶上,大概有40萬,分兩張存單各20萬元存在銀行。”黃女士說,老人雖然平時嚴重時連自己女兒都不認識,但唯獨對自己的存款很敏感。然而當她們辦理手續時發現,兩張存單(一張已到期,一張還未到期)裏的40萬元已被取空。
黃女士說,她隨即又趕到成都報警,警方調查發現,2024年8月19日,薑某某曾將老人帶出養老院,並帶著老人到銀行將老人的兩張存單進行了掛失注銷操作,其中一張到期的直接全款取出,隻給了老人5萬元現金。另一張未到期的存單補辦後由薑某某保存。9月11日,薑某某用假身份證換了老人的真證,並於當天到銀行取走了全部20萬現金,“我們調取了銀行監控,當天她取錢時氣溫30多攝氏度,她卻包裹嚴實,而且錢取出後連數都沒數就直接拿走了。”
法院判決—— 大女兒偷偷取錢屬盜竊,但有家庭內部矛盾免於刑事處罰
據黃女士介紹,事發後為了確認自己的監護權,她委托專業機構對母親的疾病和精神狀態進行了鑒定,報告顯示其母親患有器質性精神障礙,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2024年10月29日,法院認定薑老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並指定女兒黃女士為其監護人。
經過警方調查取證,薑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成華分局刑拘。2024年9月,薑某某退還被害人15萬元,並向公安機關退繳涉案款項51800元。2025年3月6日,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檢察院就薑某某涉嫌盜竊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檢方認為,薑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薑某某係初犯,案發後退賠被害人部分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薑某某偽造居民身份證並使用,可酌情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中,薑某某承認偷竊,但金額為調包其母身份證於9月11日取出的20萬元,同時,受害人患病不代表喪失能力,並有意願將自己財產均分4個女兒。法院認為,被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偽造身份證調包真證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人民幣20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被告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係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告人薑某某盜竊近親屬財物,且已全額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以上事實和情節,對被告人薑某某不需要判處刑罰。對於公訴機關指控被告於2024年8月19日盜竊被害人現金15萬元的事實,直接證據僅有被害人的陳述。而被害人曾表明被告並未使用自己身份證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且作為母親不願追究薑某某的法律責任。結合在案證據反映的被害人家庭內部矛盾,其後續指證薑某某實施盜竊的陳述真實性存疑。結合證人證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薑某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礙,仍然違背其意願竊取現金15萬元,證據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未予認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薑某某犯盜竊罪,免予刑事處罰;扣押在案的人民幣50122.5元,返還被害人。
小女兒質疑—— 多環節出現不合邏輯情形,養老院違背協議應擔責
“他們那麽多年沒有聯係,當她得知我母親手裏有錢後,那麽快就下手了。”黃女士認為,薑某某多年未與母親和他們來往,錢財家產並無交集,卻突然出現,並取走母親的所有存款,並被認定盜竊行為,其接近母親的目的明顯。因此,薑某某在法庭上辯解的母親有意均分名下財產給四個女兒卻遭黃女士反對的說法站不住腳。
“但怪就怪在養老院的院長也這樣做了證詞,而最終法院也采信了這樣的說法。”黃女士表示,她與養老院簽訂協議明確約定,他人探望或者帶出養老院需經黃女士同意,並在之後多次與對方確認,但發生的事實卻是,在薑某某多次到養老院與老人接觸,並將其帶出養老院、用假身份證換掉老人真證取光其存款的過程中,養老院負責人楊某都在場,但卻一直未如實通知黃女士。
“8月19日那天,被告帶我媽出去掛失存單取錢的事都已經發生了,我下午還跟院長有微信溝通,她都沒告知我。”黃女士稱,養老院顯然已經違約。
另外,黃女士還認為兩次取款過程也存在不合常理之處,“每次都是取出了20萬元,屬於大額取款,不僅不需要預約,第二次甚至不需要本人到場就全部取出了。”黃女士說,這明顯與當下銀行存取款的常規做法相違背。
“我並不是非要讓她負刑事責任,但她哄騙盜取數十年沒有生活交集的母親的存款,其惡意明顯。”黃女士說,不管是誰負責,她希望能拿回母親被轉走的全部款項。
4月15日晚,黃女士已年屆六旬的黃大姐接受記者采訪時情緒激動,“那是我父母攢了一輩子的積蓄,他們都是普通的工人,也是我媽的養老錢。”黃大姐稱,她是家中老大,他和妹妹都身體不好,黃女士是家中小妹,年輕一些經濟情況也好一些,就由她照顧母親,此次事件也全權委托小妹去處理。黃大姐說,數十年來母親跟薑某某都沒聯係,不知道薑某某為啥主動找過來,“判決書上說她生活困難,令人難以信服。”黃大姐稱,薑某某不僅用最新款的手機,全身名牌,社交賬號裏也全都是炫富視頻。黃大姐表示,她和妹妹們搞不清楚究竟是怎麽回事,一個證據確鑿的刑事案子弄成了這樣。“我身體也不好,二妹心髒不好,小妹雙腿都是殘疾,怎麽會受到這樣不公的待遇。”黃大姐哭著說,她姐妹三人也沒有什麽能力,母親現在的病情越來越嚴重,希望能討回母親的養老錢。
相關回應—— 養老院負責人不願多說,民政部門認定養老院未履約
黃女士提供的入住合同書顯示,雙方簽署於2024年7月12日,並約定了包括準備食物、洗浴、理發等共計26項服務內容,約定不允許老人獨自外出,其他約定欄是“丙方或乙方其他親屬辦理手續後方可外出”打了勾。而在合同的通用條款的10.1.6條中描述,乙方外出時,須向甲方工作人員書麵請假,說明外出時間、所去地點、聯絡方式等,得到允許並經丙方同意後方可外出。乙方外出應隨身攜帶個人信息卡)並按時返回,體質較弱的乙方外出,應由丙方或丙方指定的人員陪同……“我們了解過,他們出去沒有辦理手續,而且這主條款約定的是需要經過丙方同意,而合同的丙方簽字隻有我一人,但我不知道。”黃女士說。
針對黃女士的質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到了涉事養老院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院院長楊女士。
“帶出去是老人自己打電話把她女兒叫來的,這個事情法院也已經判了,具體的經過你可以去法院或派出所了解。”對於薑女士被帶出養老院的情況,楊院長回應稱,所謂的丙方指的是老人的所有子女,不隻是黃女士一個人,之後掛斷電話,不再接聽。
據了解,事發後黃女士曾以“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未履行協議約定,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務,致使入住機構老人遭受嚴重財產損失”為由反映至成華區民政局,2025年1月9日,該局出具的一份信訪事項行政程序辦理進度報告顯示,該局初步確定成都宏明怡倍康養老服務有限公司未按照《入住合同書》約定履行,即老太薑女士外出時,未告知丙方(黃女士)並征得同意。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成都市成華區民政局將嚴格按照《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啟動對該養老機構的行政處罰程序。
記者嚐試聯係涉案的薑某某未果。
律師說法—— 養老院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和損失賠償責任
“養老院將麵臨民事賠償責任。”就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黃女士與養老院簽訂的入住服務協議明確約定“任何外人與老人接觸必須通知黃女士,並且未經其同意不得將老人帶離養老院”。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據此,養老院理應遵循合同約定,切實履行“老人不被擅自帶離”的義務。然而,養老院在未通知黃女士情況下,允許他人擅自將老人帶離,在黃女士詢問時隱瞞真相,屬於根本違約。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在此事件中,由於養老院的違約行為,致使老人財產遭受損失,養老院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趙良善表示,除上述民事責任外,養老院還麵臨行政處罰。老人外出時,未告知丙方(黃女士)並征得同意,屬於未按照約定履行服務,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議,或者未按照協議約定提供服務的,由民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