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市民張濤因為臨時把車停放在小區無標識停車位上,引發與鄰居的衝突。本以為道歉挪車就沒事了,令他沒想到的是,這件2021年10月16日發生的“小事”,會變成困擾他多年的心病。
2025年3月26日至28日,極目新聞記者來到大同,走訪調查此事。張濤稱,打人者康某某是中學教師,曾經營過連鎖麵館。其在衝突中被打,診斷為多處骨折,構成輕傷或輕微傷。在張濤住院期間,康某某多次發來短信承認打人並道歉求和,甚至直接送來5萬元現金希望私了。張濤沒有接受,他至今仍堅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停車位已掛標識牌
記者在走訪中了解到,2022年3月22日警方以康某某故意傷害為由,刑事立案。2023年3月10日,大同市平城區檢察院作出不批捕決定,認為張濤傷情來源不清,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要求其做致傷成因鑒定。不過,張濤認為事發現場的監控、錄音,康某某發來的道歉短信,自己的就診情況等足以證明對方打傷自己的事實存在。
案發至今已過去3年多,當地警方表示,該案仍在偵查階段。另外,康某某供職的學校對其已有相應的處理意見。
臨停在無標識車位引發衝突,打人者是中學教師
2021年10月16日12時30分左右,為了方便,張濤將自己的車停在了大同市平城區某小區負二層未懸掛私家車位標識的一個車位上,這裏距離同小區自家車位較遠,“我隻是臨時停一會兒,並非惡意占用車位。”
一個多小時後,小區居民康某某打來電話稱,張濤占用的是他的車位,要求立即挪車。接到電話,張濤連忙道歉並表示下樓挪車。道歉後,對方態度較差,二人在電話裏發生口角。幾分鍾後,張濤再次接到電話,對方在電話裏叫囂,“讓我下去單挑。”張濤母親擔心出事,便一起去車庫挪車。
車庫監控拍下了雙方的衝突。當天14時4分,張濤和母親出現在監控區域,大約1分鍾後,康某某和妻子走向張濤及母親,隨後四人聚在一起發生了推搡。視頻中,康某某與張濤發生肢體衝突,張濤母親試圖阻攔衝突,在混亂中倒地。之後,四人進入監控盲區。幾分鍾後,他再次出現在監控區域時,手捂著頭部,走路搖晃,撿起掉落的手機,背靠一輛車坐在地上。
監控畫麵(受訪者供圖)
為了安全且事後能說得清,張濤在車庫進入監控區域前打開了手機錄音。錄音顯示,起初張濤和康某某爭論誰先罵人,期間張濤多次質問對方“你幹啥呀”,並提醒母親拍照記錄。張濤提到,此時康某某已經開始推打自己,母親一直試圖阻攔,康某某仍持續推打,“我當時要報警,康某某一拳打掉了我的手機。隨後又揮拳打我的頭部。我被打得退到監控盲區。”錄音還顯示,康某某妻子多次要求張濤把車挪走,“你開走不就完了嗎?”張濤稱,“那哪行啊,你(們)打了我,必須經公(報警)了。”
雙方僵持數分鍾後,康某某和張濤各自展示身上的傷,質問彼此。張濤錄製的音視頻顯示,康某某指著其肩部詢問張濤“你看我這腫了沒”,張濤展示自己肩部、頭部,詢問康某某“你看看我這裏腫了沒”。康某某稱,“腫了,我給你看病,你先把車給我挪開。”其間,張濤母親擔心再起衝突,試圖推開兒子,張濤稱,“媽,你別推了,我的左(肩膀)疼得不行,(不能)挪車了。”
隨後,張濤報警並聯係物業。現場視頻顯示,民警及物業人員陸續來到車庫,詢問雙方發生衝突的原因及是否需要就醫。在就醫之前,張濤和母親到小區監控室調取了事發前後的錄像並保存,“推搡期間,我感覺康某某回小區前應該是喝過酒。我想看看對方的車是誰開回來的。”
事發後,張濤得知康某某和妻子均是大同市第五中學教職工,另外康某某在大同經營連鎖削麵館。走訪中,該中學及當地警方向記者證實,二人確係大同市第五中學教職工。該連鎖麵館一位老員工稱,麵館早年的老板是康某某。麵館現任經營者表示,2021年康某某退出了經營。據天眼查APP顯示,康某某經營的多家削麵館已於2022年7月被注銷。
肩部、頭部受傷(受訪者供圖)
構成輕傷或輕微傷,打人者用5萬元私了被拒
事發當天17時左右,張濤自行到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治療,十幾天後出院。病曆顯示,張濤左側顳骨、蝶骨骨折,左側顳部硬膜外血腫,左鎖骨骨折,右側第3-4前肋骨骨折。張濤稱,住院兩天後,康某某的家屬及中間人來到病房道歉並提出和解。
其間,康某某本人多次來到病房及打電話、發短信,向張濤表示歉意並願意賠償。短信顯示,康某某稱當時看到車位被占比較衝動,不夠冷靜,事後也比較後悔。短信中,康某某表示“我一直在和你溝通,找朋友也是想積極補償你,解決問題。一方麵我把你的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及其他費用明麵上補償給你,私下裏我再(根據)你的要求補償給你,讓你滿意,咱倆之間交流或讓朋友轉達都行”“明麵上的事合情合理合法地去處理,包括你後續養傷直到傷痊愈的各項費用全算在內。事出偶然不冷靜,過了這麽長時間,我也很自責,你的傷比我重,你是受害人”。對此,張濤未作回複,“康某某聲稱要把車位給我,賠償不滿意加10萬元,再不滿意就加20萬元。”
2021年10月19日,康某某家屬及中間人進入病房扔下一個紅色袋子就走了,張濤家屬立即報警,並拍攝了視頻。視頻顯示,當時醫院保安從張濤的病房取出一個紅色袋子,裏麵有5萬元現金。隨後,對方返回病房取走了這些錢。
幾天後,康某某來到病房向張濤提出和解。錄音中,康某某稱,“你身上這些傷,不管咋地,都是我造成的。這個我得認賬,沒有必要推卸責任。”對於康某某及家屬提出的調解、賠償請求,張濤都拒絕了,他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公平公正地解決。
打人者送來現金希望私了被拒(受訪者供圖)
出院後,張濤來到大同市公安局禦東分局水泊寺派出所做筆錄,多次表示拒絕調解,提出先做傷情鑒定。
蹊蹺的是,張濤的就診原因提到“車輛事故”,還多次出現“摔傷”。記者注意到,張濤事發當日的急診科就診病曆顯示“患者入院五小時前,不慎摔倒伴頭暈、頭痛,左側肩部疼痛”,住院病案指出,其損傷原因為“車輛事故中的人員損傷”。他在醫院骨科的入院記錄顯示,病史為“騎電動車不慎摔傷,致左肩腫痛,伴頭部疼痛”。
對此,張濤解釋,事發當天就醫時,醫生稱被人打傷的人不能住院,表明摔傷可以住院。考慮到自身傷勢較重,隻能以外傷為由就診。
傷情鑒定卡在了病曆上。因入院原因是“騎電動車不慎摔傷”,大同市一家鑒定機構拒絕為張濤做鑒定。他表示,自己平時坐公交或開車上班,自家沒有電動車,事發當天也沒有騎共享電動車。
無奈之下,張濤找到醫院,提出修改病曆上的入院病因。經過數日溝通,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向張濤出具了《關於患者張濤就診時致傷原因描述不實的補充說明》。該說明指出,患者本人向院方解釋其在2021年10月16日就診時,因“顧忌打人方再次實施非法侵害”,故未如實告知醫生損傷實際原因,而陳述為“騎電動車不慎摔傷”。說明中提到,因患者在就診時向醫生提供與事實不符的外傷致傷原因,醫院根據水泊寺派出所出具的《鑒定委托書》中的案件簡要情況,對患者致傷原因進行相應補充,“2021年10月16日14時許,受害人在某小區地下車庫被他人毆打受傷”。
大同市第五人民醫院醫務部工作人員對記者稱,該部門知道此事,是專人處理的。該醫院對這種負有外傷,且有糾紛的患者來醫院就診,比較謹慎。患者被人打傷、出車禍或其他原因受傷,如果沒有警方等部門的證明,該醫院一般不會按照患者的說法填寫就診記錄,“這既是保護患者隱私,又是保護醫院。”
拿到補充說明後,張濤於2022年2月在大同市另一家機構做了傷情鑒定。鑒定報告指出,被鑒定人傷後導致左側顳部硬膜外血腫,構成輕傷一級,傷後導致左鎖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傷後導致左側顳骨、蝶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傷後導致右側第3-4肋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補充說明(受訪者供圖)
在兩次傷情鑒定期間,水泊寺派出所組織張濤和康某某調解,此時康某某的態度竟然大轉變,他聲稱自己沒打人,反而要求張濤道歉。張濤說,“康某某應該是知道了入院病曆上寫的病因是‘騎電動車不慎摔傷’,認為這無法證明他打了我。”
張濤提到,傷情鑒定後,該案正式刑事立案,案由是康某某故意傷害。走訪中,公安禦東分局證實,警方認可張濤的鑒定結果,這是決定立案的原因之一。
2025年3月27日,張濤在山西省公安廳官網查詢的“康某某故意傷害案”信息顯示,2022年3月22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禦東分局立案,對康某某決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對康某某取保候審,次年4月18日對其監視居住,半年後,對康某某解除監視居住。
檢方作出不批捕決定,要求做致傷成因鑒定
立案後,案件遲遲沒有進展。張濤的妹妹告訴記者,在張濤的追問下,2023年2月,公安禦東分局工作人員微信通知她,警方已向檢方呈報逮捕康某某的決定。
數日後,張濤詢問案件進展時得知,檢方已作出不批捕決定。《大同市平城區人民檢察院不批捕理由說明書》顯示,檢察院認為,雙方因為車位問題有爭執行為,但現有證據不能反映有鬥毆和擊打行為,且沒有相應證據證實導致張濤受傷的結果由康某某毆打、擊打所致,同時根據被害人陳述、相關證人證言與張濤住院病曆複製件,證實被害人的受傷原因為騎電動車。認為張濤傷情來源不清,現有證據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無法得到唯一且排他性結論。
走訪中,經平城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查詢,因不符合逮捕條件,檢方已於2023年3月10日作出不批捕決定,案件退回警方,繼續偵查。該檢察院一名工作人員稱,補充證據後,警方可以再次報捕。
張濤了解案情進展
2023年12月,警方聯係張濤,讓他一起去做致傷成因鑒定,張濤表示了拒絕。他認為,從監控、錄音、短信及傷情鑒定來說,自己被康某某打傷的事實清楚,無需再做成因鑒定。
其間,張濤雖未到現場參與,警方還是做了致傷成因鑒定。2024年1月,警方向張濤提供的《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該鑒定書的鑒定時間為2023年12月13日,鑒定依據為被鑒定人的材料(病曆和相關檢查材料)。鑒定報告中,頭部傷害的成傷機製分析說明提到,張濤顱腦損傷的成傷機製為左顳部遭受較大鈍性直接暴力作用所致的可能性大,如摔跌過程中及交通事故過程中常見此類損傷。該鑒定意見認為,被鑒定人的左側顳骨及蝶骨骨折,右顳部硬腦膜外血腫及左顳部遭受較大鈍性直接暴力作用所致的可能性大。左側鎖骨肩峰端骨折符合間接暴力作用所致,右側第三、四肋骨骨折符合直接暴力作用所致。若查證被鑒定人所受損傷確係他人外力作用所致,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張濤表示,至今他都不接受這份致傷成因鑒定報告。
案件仍在偵查階段,打人者已被學校處理
張濤表示,此前自己因被打傷一事,辭掉了在國企的工作,搬到外地居住;警方做了致傷成因鑒定後,該案停滯不前。
走訪中,公安禦東分局一名官方人士再次提出可以組織張濤和康某某調解,張濤仍表示了拒絕。該官方人士指出,康某某承認在車庫打了張濤,“監控裏隻有雙方在拉扯,如果沒打人,警方不會立案、報捕。讓康某某揪住的是,他認為自己沒打那麽重,形不成這麽嚴重的傷。”
該官方人士提到,報捕後檢方認為警方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證據鏈,暫時無法批捕,案件退回辦案單位,補充證據。他還指出,因事發現場的監控有盲區,張濤的陳述存在矛盾,病曆上的就醫原因是“騎電動車不慎摔傷”,檢方才讓做致傷成因鑒定。對於上述醫院出具的補充說明,他稱,“醫院出具的說明,(是)模棱兩可的。”他進一步解釋,傷情鑒定體現的是受傷導致的傷情結果,而致傷成因鑒定體現的是導致受傷的原因。案件中,一般極少去做致傷成因鑒定,缺乏證據、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會做。
監控盲區的位置
該官方人士表示,該案警方曾與平城區檢方溝通多次,大同市人民檢察院也介入過。後續,張濤有新線索可隨時提供,警方去調查,再進行報捕,張濤也有權對辦案單位進行監督。
2025年3月28日,當地警方相關案件負責人對記者稱,目前該案證據不充分,仍在偵查階段,暫時無法再次報捕,具體案情進展不便透露,“無論是張濤提供新線索,還是按照檢方的要求,警方都要進行深入調查。”
張濤此前的代理律師對記者分析,檢方要求張濤做致傷成因鑒定,這是比較少見的。如果案發時間較早,存在證據缺失,或者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很大矛盾時,警方或檢方才會要求被害人做致傷成因鑒定,盡量排除致傷的其他可能性。
在本案中,該律師指出,無論是監控錄像,還是被害人自己的錄音錄像,包括就診情況、康某某承認打人等證據鏈是完整的,這也是張濤堅持無需做致傷成因鑒定的核心原因。他建議,該案案發至今已有3年多,沒有結果,當時醫院出具的病曆資料存在諸多疑點,下一步對此進行深入細致地調查,或將成為該案新的關鍵突破口,否則這個案子可能會無限期地拖下去,這對被害人也是一種傷害。
走訪中,記者從警方了解到,近期大同市第五中學校領導帶隊,紀檢人員到辦案單位調查過康某某打人一事。截至發稿前,記者多次致電該辦案單位了解案件進展,未獲回複。
大同市第五中學一位校領導稱,上級單位安排學校調查過康某某打人的情況,學校因為此事一直在寫報告,校領導也被相關部門叫去說過這個事。該學校另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學校對康某某有處理意見,已上報大同市教育局。
張濤稱,他詢問大同市第五中學何時處理的康某某,處理意見是什麽,該校工作人員讓他去問市教育局,“對方說‘前因後果市教育局都知道’。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說,他們向學校了解情況後再回複我。”
張濤告訴記者,接下來,他將再次向警方、檢方提交補充資料,同時提供給教育部門。
截至發稿前,記者在該小區走訪未見到康某某及其妻子,打電話、發短信了解此事,康某某均未回複。